法硕考研复习方法:口诀记忆法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

1)量大。

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

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

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

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

(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伊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绑——绑架罪

匪——非——非法拘禁罪

抢——抢劫罪

劫——劫持航空器罪

虐——虐待罪

*——强*罪

商——伤——故意伤害罪

爆——爆炸罪

破——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组织卖*罪

投——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放火罪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破坏交通工具罪

筒——通——交通——交通肇事罪

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其实象县官)

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9.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不过当正合鄙意)

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1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1)相同点

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

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

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法理学

第1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二>《精要知识点串讲》部分内容: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4)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6)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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