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具体可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
二、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为目的,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第二,给付之诉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联系在于:一是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若这两种诉不在同一案件中,确认之诉所作出的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给付之诉,铺平了胜诉的条件。
三、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是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由法院对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是:确认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变更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要求法院作出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决。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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