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销售合同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1: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合同成立
1、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定单、价格和付款
1、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产品的接受
六、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⑹樾椿蚱渌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一般规定
案例分析2:
法院查明案情:2016年11月27日、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博腾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载明原告向被告博腾公司购买龙马春天大厦第4幢09号、08号房屋;2016年11月27日、12月11日,原告与锋颖公司在绍兴龙马春天售楼处签订租赁合同两份,载明:原告已向博腾公司购买位于龙马春天4号楼09号、08号,原告在购买时房屋已出租给锋颖公司,租期5年,并约定了五年的租金金额及制服方式,租赁合同第六条均约定:如锋颖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日违约金赔偿。如锋颖公司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或逾期3个月以上支付租金,则按3倍年租金赔偿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龙马春天房屋业主曾于2020年5月12日向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龙马春天的开发商宣传可以包租5年,但2020年4月22日开发商单方面告知不再租赁,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认为存在虚假宣传等。龙马春天房屋业主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短信载明:因受各种因素影响,锋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欲解除租赁关系,请收到本通知后于工作日来龙马春天售楼处协商取消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宜,或与锋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朱某达,龙马春天大厦办事人员小文联系。另从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反映,龙马春天房屋业主多次前往龙马春天售楼处协商案涉房屋租赁问题,均由朱某达出面处理,朱某达还在新闻媒体“1818黄金眼”栏目采访时表示其本人就是开发商,并参与了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
再查明,租赁合同约定,锋颖公司应于2020年5月1日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第三期的半年租金,该租金尚未支付;锋颖公司已于2019年2月18日注销;龙马春天售楼处曾发布宣传:案涉房屋“稳租5年、即买即赚”、“小投资、大回报,稳租5年,另享50%契税补贴”等。
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锋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关于具体责任的确定:
1、租赁合同约定2020年5月1日应支付半年的租金,现被告锋颖公司未按约履行,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受“一铺旺三代”的传统观念使得商铺、单身公寓等小面积商品房销售炙手可热,加上在售楼盘凭借“售后返租、包租”宣传卖点,吸引了大量购房者到售楼处看房、买房,尤其是小户型公寓买之唯恐不及。售后包租是商品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房地产经营模式,完全脱离了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功能,也就是说“售后包租”必须附着于租赁行为,一旦租赁环节出现问题,最后承租商铺的企业经营不佳,或不积极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买受人的预期利益就得不到实现,当初的销售承诺得不到实现,往往买受人会向房产销售公司主张权益。案件审理中,房产销售公司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对租赁行为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从共同经营体认定分析的角度,采用了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论,赋予买受人可追究房产开发商连带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界定何谓“售后包租”
1、“售后包租”的概念。售后包租是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其形式包括“返租回报”“带租约销售”“利润共享”“保底分红”等,但万变不离其宗,终归是以“先销售后承租,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租金回报”的方式吸引买受人入场。同时,因“售后包租”必须附着于租赁行为,所以一般出现在商铺、商用住宅等的销售过程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明令禁止开发商以售后包租的手段销售房屋。于是,开发商采用自己名义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另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房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构成变相售后包租。
2、“售后包租”的法律关系分析。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售后包租至少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出卖人,购房者是买受人;二是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买受人为出租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为承租人。而变相售后包租相对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公司。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探析
1、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其他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也不能擅自为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制度的黄金准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该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最为明确的依据。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一是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合同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共同经营体”的界定及法律分析
“法律的生命从来都是经验而非逻辑”。共同经营体虽未纳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予以保护,共同经营体也迫切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共同经营体”的认定,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了求偿对象范围,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对房产开发商及作为共同经营体的租赁公司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