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司法局

202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成功编纂并颁行。民法典的顺利出台,带来了如何切实推动其实施的要求,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需要重视我国民法典实施与后续民商法发展的关系问题。笔者立足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及其积极效应的视角,揭示出其实施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一种极具包容的关系,由此提出应当秉持开放性的实施立场。

传统民法典形式封闭模式对后续私法发展的限制效应

(一)传统民法典的技术特点:高度系统化与外在体系封闭

民法典作为成文法制定的最高形式,借助形式逻辑思维下的概念化表达和体系方法,搭建层次分明、结构规整、内容完备、体系融洽的法典,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形式化,首先体现为高度系统的形式化,其次体现为外在体系封闭的形式化。

(二)传统民法典的体制特点:居于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高位阶

民法典的高位阶配置,首先体现为其制定过程,即民法典一旦制定不会随意修订或重新制定。其次体现为成为其他民事法律渊源的上位依据,具有统领下位民事单行法律效力的作用。民法典的高位阶配置,再次体现为其规定本国民事立法中最基础的制度,从而成为最为基础的民法。

(三)传统民法典特点对后续私法发展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特点及其主要体现

(一)民法典编纂背景及特殊开放体系的形成

我国民法典编纂在时代背景下,应当及时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体现为三个特色要求:首先是时代特色的要求。民法典编纂着眼于全球视角,抓住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机遇,注意避免因新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变化所引发的各种个人风险;其次是中国特色的要求和实践特色的要求。我国民法典编纂,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方面必须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体制的独特性以及兼顾改革实践的发展阶段性和循序渐进性,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继续破除体制机制的发展障碍,更加有力地催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

(二)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的主要体现

第一,民法典宣示目的和原则,彰显其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承继了民法通则采取的宣示目的、原则等价值彰显的特点,并予以适时的发展,其对目的和原则宣示共同组成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为各分编规则的确立和适用提供重要的内在价值依据。

第二,民法典融入功能化设计,体现相当程度的体系解构色彩。民法典重视功能化设计的原因,来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其中“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等提法,对于民法典提出了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功能表达,为此铸成了多处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化制度设计。

第三,民法典引入动态规则设计,弥补单一静态形式化规则设计的不足。首先,对土地等重要资源配置,多数物权呈现具有要素化构造特点的制度设计。其次,合同编也有许多非统一化要素的规则设计样式,例如一般规定中针对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复杂关系的规则设计,体现一种关于责任配置的动态原理。

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民商法立法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的开放体系为后续立法预留较大弹性空间

我国民法典实施不得以体系化具有所谓确定性排斥后续民商事立法,相反必须正视民法典的体系化存在较大的立法发展余地。首先,民法典的弹性规范为具体化的后续立法提供了较大空间。其次,民法典对后续制定新法也提供了比较大的余地。从立法原理上说,民法典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对后续的作为下位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不得抵触的要求。最后,民法典采取特殊开放架构,导致在立法空白领域,后续立法障碍相对较小,只要不存在抵触,如果有必要则通常可以进行补充立法。

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背景下适用解释的方法论转向:从文本论走向融合论

(二)民法典背景下法律补充的功能演化:更加积极的创制效应

民法典对于法律漏洞可以适用类推、目的论扩张或限缩等。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作用,支持我国民法典实践与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密接,实现弹性发展。

结论:兼容发展观的实施论

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上,应当自觉秉持一种兼容发展视野的实施立场。首先,应当将实施置身于自身独特体系设计的语境中,充分理解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及其意义。其次,在坚持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包容关系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实施民法典,使得我国民商法实践可以融入民法典实施中,不断得到现代化的提升,进行特色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演化。当然,运用上述发展机制,也要避免因不当或过度滥求发展而产生不应有的偏离,进而毁坏民法典作为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应有的最低稳定性。

THE END
1.无效: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学术前沿《民法典》第153条虽然区分了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但该条并没有确立一个明确的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同时,在既有的研究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整体方法论还存在一定欠缺,导致在实践中,法院针对合同无效的认定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对该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9945
2.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乙要求 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判定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本题的核心在于判断哪些情况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 系。 2、学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 https://wenku.baidu.com/view/3373ee0d48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b.html
3.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来梳理梳理文字开头的问题。“空床费”的约定可不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分两种观点来叙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或可撤销情形,故该约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属于情谊行为,并不是当事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上述说的判定方法的第一步。 https://www.jianshu.com/p/d5829e28c737
4.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关键点,学会如何判定行为效力51CTO学堂财务管理金融/财会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意思表示法律效力条件与期限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效力法律逻辑。 视频中重点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相关效力问题,以及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其中详细阐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https://edu.51cto.com/video/52480.html
5.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研究9篇(全文)近些年来,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需求, 推进我国司法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立法机关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知识, 将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转化为正式的制度, 有利于弥补我国有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空白, 并对完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构建与设想, 这有利于引导司法机关工https://www.99xueshu.com/w/ikeyujw2mxbg.html
6.私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由此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不再以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而是以当事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标准。上述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联情况下,非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的民事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使诸如民事相邻权人、被侵害人等均具有了行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4/id/242257.shtml
7.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综上,刑事裁判为追求客观真实,穿透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对案件的实质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是必要的,但这种穿透仍应十分慎重:一是,不能简单地以人证否定书证等已成为法律关系客观记载的证据。口供、证言等人证的主观性很强,办案机关比较容易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获得人证,因此对其可靠性要保持警惕,对其效用须作适当限制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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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摘要】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涉外民事法律,但并未对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逻辑前提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作出规定。综观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路径,法院地法统一调整、冲突法统一调整和冲突法任择适用调整三种方案可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或者免除对民事关系内外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076.html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黄嘉律师精选解答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https://m.64365.com/tuwen/vaz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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