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换旅游”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中秋、国庆长假即将到来,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交换旅游”求助信息,希望能找到不同城市的陌生人结对,互相提供免费住处和旅游帮助等。这样的旅行方式能节约旅游成本、结交四海朋友、深度体验当地生活,受到了不少年轻人的追捧。
“交换旅游”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交换旅游”真的靠谱吗?怎样才能安全、愉快地度过一个“交换旅游”假期?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带来详细解读。
“交换旅游”是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解释,“交换旅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主打一个信任”,许多人忽视了“交换旅游”本身亦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着双务、有偿的法律特点。其原因在于,两个陌生人之所以会通过网络达成交换房屋的约定,是期待对方能够按照约定为自己提供住宿服务和旅游指南。
因此,“交换”行为本身既不是完全无偿的施惠,也不是纯粹的商业旅游经营行为,更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房屋短期租赁。“交换”的背后是交换双方互相提供“交换旅游”服务的意愿,交换双方互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提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交换者间形成的合同有些类似于旅游合同,但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我国的《旅游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没有把“交换旅游”纳入其保护范围。因此,“交换旅游”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要求。
各种类型“交换旅游”法律性质存在差异
“交换旅游”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法官解释,不同的交换对象、交换房屋所有权状况以及交换者的主观目的,会导致交换双方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多差别,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区分方式:
从交换房屋所有权类型区分,包括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自有房屋一般指交换者自己居住并拥有产权的房屋,非自有房屋通常体现为出租屋或集体宿舍,尤其体现于大学生集体宿舍。法官解释,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自有的房屋,签订“交换旅游”协议。如果在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同意转租的,房东则有权要求违约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高校住宿协议本质上也是租赁合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禁止非本校学生留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从履行方式类型区分,包括交错履行和同时履行。交错履行是指一方先为另一方提供旅行服务,待旅行结束后,由另一方再提供旅行服务。这样的履行方式更加灵活方便,但后履行一方的违约风险相对更高。同时履行是指交换双方约定日期,将房门钥匙或开锁密码提前藏在隐秘地方,待双方到达后同时交换房屋。这样的履行方式不易出现一方违约或跑路的情况。
■提示
“交换旅游”时需警惕四大法律风险
法官介绍,在“交换旅游”实际操作中,交换双方出于信任对方、怕麻烦、缺乏法律意识甚至规避法律监管等因素,一般只是事先简单查看对方的学生证、身份证、房屋照片后达成口头协议,并不会特意达成书面合同或约定出现纠纷后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会产生很多后续麻烦。法官提示,交换者在“交换旅游”过程中,应该警惕以下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方享受服务后跑路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
假“交换旅游”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交换旅游”有形成不法产业链的趋势,相对轻微的有民宿、酒吧、旅行社经营者包装成旅行者,在旅游者到达当地后通过各种话术诱导、强制消费;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招嫖者、网络骗子等把自己包装成资深老练的成功人士或热情老乡,伺机骗取财物或行不轨之事。
在“交换旅游”过程中,双方深度交换生活场所,而且无真实可靠的实名验证方式,如果财产被骗被盗或遭遇抢劫、性骚扰等,交换者几乎无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如果交换者的开门方式被对方复刻,而且对方有明确的房屋地址,被侵害的风险甚至会长期存在。
学生宿舍等不能进行“交换”
“交换旅游”是交换者对自己拥有的房屋使用权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但是对于自己没有权利交换的房屋使用权,譬如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转租或禁止协议登记以外的人员居住的,“交换”行为则可能构成违约。
私自经营民宿行为违法
法官介绍,北京市通州区陈某和白某从某小区业主处租赁公寓改装成民宿后当起了“二房东”,招租牟利。经派出所查实二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后,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1000元。
民宿经营的本质是短租房,未经登记而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开展“民宿”经营系非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则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小区内经营“城市民宿”的经营者,除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最后,法官提醒交换者注意以下几点:提前签订交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提前做好物品登记,发生纠纷时及时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明确交换行为红线、建立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吴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