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性质;独立性;无因性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自其诞生起就褒贬不一,在我国,对该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对行为的成立,立法应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是客观事实,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可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国立法选择问题。

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家萨维尼于1840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并系统阐述,在萨维尼的影响和倡导下,1896年《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并规定了物权行为理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我者多将其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有学者概括为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和抽象性原则。本文将不再过多涉及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轨迹,着重于对物权行为的概念与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抽象性原则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关系分别予以论述。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构成物权行为,学者争议了上百年。主要有两类观点;(1)物权的意思说。“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的合意)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及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2)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物权行为者,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要式行为也。”“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上述的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能成立所谓物权行为。惟有完成此项方式后之物权行为,始能发生物权得丧变更之效力,始能不残留所谓履行的问题,即物权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力。不可以认为物权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登记或交付,不过其生效要件而已。

二、物权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物权行为的性质,大陆法系学者有认为其为行为中独立的一种,有主张其为事实行为,也有学者主张物权行为具有二象性,“物权行为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属性,而且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两项要件”。本文认为,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而且是一种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法律行为。

(一)从实践上看,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意思表示行为

物权行为不仅作为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而存在,且会以单方行为出现,如所有权抛弃。未成年人抛弃物权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就是因为抛弃所有权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不承认物权行为,这些问题就无法解释。

(二)从理论上看,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必然产物

法律行为理论也是德国的伟大发明,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最主要事实,是对各个领域意思表示行为的抽象,所以其前提是必有各个领域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从意思表示的内容上讲,既然有物权的存在,有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就必然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行为的存在。从法律效果上讲,也应有能引起各个领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有亲属法领域的法律行为,有债权法领域的法律行为,有物权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

(三)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定

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定,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这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矛盾。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虽然限制了当事人在物权领域内的自治,却并不排斥物权行为的存在。物权法定主义注重物权状态的确定,规定的是同类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效力,但具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仍离不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债权法、物权法领域都不可或缺,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四)物权行为是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使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行为理论更加完善,并可准确界定当事人在物权移转实现过程中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平正义。实践中,由于不能准确认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说无任何意义。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单方物权行为常常单独存在,无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双方物权行为常常与债权行为并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时,始发生物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所谓物权行为之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如果物权行为之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为无因;反之,即为有因。”学者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争议主要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合理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关系。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

赞成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大的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正是无因性的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使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其最大的存在价值。”另外,也有学者指出物权行为理论使体系清晰合理,使法律行为理论更加精致化。

笔者在这里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劣,是为明晰理论本身,并不是说主张我国立法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要根据我国自身国情,并考虑制度的协调。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

立法是理论研究与实践要求的结合,本文尽量客观地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使我国立法者能分析比较各种理论与立法模式,最终有选择地科学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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