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职业吃货”行为:是维权还是牟利?新闻频道

“职业吃货”,这个词乍一听像是形容一个人喜爱美食,又似乎是在描述一种跟美食有关的职业。然而,此“吃货”非彼“吃货”,这里的“货”意为“货物”。而“职业吃货”是指以“吃货”为职业的人,其特点是行为人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后疯狂下单,购买货品,收货后却立即以各种理由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并佐以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以达到“吃货”目的。

难道“职业吃货”仅仅是上述案件里周某的个体偶然行为吗?

在一些新闻报道中,记者卧底“职业吃货”群、加入群聊,并采访群主等,通过报道让公众明白“职业吃货”能“吃货”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商家不规范,授人以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盯上的商家大多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标识错误、虚假宣传、仿冒品牌等,一旦被盯上,商家自知理亏,不敢声张,这种“吃货”情形最多。二是商家怕麻烦,花钱消灾。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但经不住反反复复的纠缠,尤其是对方以差评、投诉等方式反复设置障碍,为避免公关成本的支出,在此情况下,商家往往抱着吃亏了事的心态退款,并不再追究退货问题。三是“职业吃货”团队以有组织的恶意差评相要挟。网络时代,消费者购物除了查看商品本身的视频、图片介绍外,更看重商家的口碑和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职业吃货”团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以组织成员进行差评相要挟来谋取不当利益,这时,商家所付出的往往除了货物之外,还有赔偿。

尝到“吃货”的甜头以后,一传十,十传百,“职业吃货”的队伍近两年逐渐壮大,通过网络时代点对面、面对面的快速传播,大量有心者加入其中,有单干的,有组团的。并且,组团的还会细分,有管理员、有联络员,甚至还有财务人员。牟利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人“吃货”,有人负责索赔,有人专门出售秘籍、经验。短期之内,为何“吃货”团能搞得“风生水起”?原因无非是利益诱惑,不需要太多成本投入即可不劳而获大量财物,投机分子很难拒绝这种诱惑;而且操作容易,不需要高深的专业技能,会上网购物,会使用聊天软件,会复制粘贴即可,上手极快。另外,处罚风险低,绝大多数“职业吃货”针对的是“问题商家”,商家往往抱着即使被敲诈勒索也好过被举报查处的心理,选择“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职业吃货”采取的一些类似于诈骗、敲诈勒索的不法行为往往得不到追究。

2虚假退货严重者可追刑责

“职业吃货”被曝光以后,在网络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网友认为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打击了制假售假的不良商家,即使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也无伤大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业吃货”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看似是在消费维权,但其目的是牟利,而且部分人员采取违法手段诈骗、敲诈勒索,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应当进行限制和处理。

“职业吃货”的行为不同于消费维权,其目的就是“吃货”。“职业吃货”以差评、举报、投诉相要挟,使用违法方式来获益,甚至部分人员为“吃货”而造假,既“打假”也“打真”,让合法商家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相互信赖关系,让网购平台疲于处理不实投诉,让普通消费者无法进行正常交易选择,也正是这些原因,使“职业吃货”行为具备了被追责的条件。

事实上,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外,“职业吃货”的行为也面临着被行政机关封杀的境地。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本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3处置之路尚存障碍

明确了“职业吃货”的可追责性,并不等于就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处置“职业吃货”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障碍。

其中存在的举证难题、平台监管漏洞、高昂的维权成本、可能产生的打击报复等都会影响到商家的选择;网络时代,“职业吃货”注册账号极其便捷,在利益诱惑下顶风作案以更隐蔽的方式躲避侦查也有很大可能;平台监管的漏洞、评分规则的设置,平台侦查手段的有限性,平台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都将成为影响平台积极性和实际成效的原因。

但面对困难,并非无计可施。网络平台必须要加强网络监管,对不法行为坚决惩治,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让那些打算钻空子的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此外,对“职业吃货”进行处置的同时,也应该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例如设置奖励基金,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将监督行为放到明面儿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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