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中华文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原标题: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必须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继续深入挖掘其思想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文化力量。

赓续中华文脉,坚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信

我国是世界上法治文明起源较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沉淀为我们的民族文化基因,成为我国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世代相传的中华法典和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理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文明资本和文化资源。

当然,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我们要辩证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总结其中的成败得失,汲取精华,择善而用,避免陷入盲目全盘继承或历史文化虚无主义两种极端,守护发展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的文化“根脉”。

秉持开放包容,加强法治文化交流互鉴

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秉持开放包容,加强法治文化交流互鉴。坚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信并不是封闭狭隘、唯我独尊,与世界法治文化相隔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因此,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是减少而是要增加与世界法治文化的交流互鉴。

法治文化交流可以借鉴别国的优秀制度和理念,促进我国法治文化和世界法治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消减其间的文化冲突和误解。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方面要立足国情,不忘本来,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和跨越时空的精神财富,并以世界听得懂、可接受的话语体系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文化故事;另一方面要有世界眼光,面向未来,善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中的合理成果,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坚守中华法治文明立场,营造积极、平等、开放的文化环境,包容、借鉴、吸收世界各国不同的法治文化,是真正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信的体现。

坚持守正创新,创造中华法治文化新辉煌

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对传统法律文化领域的守正就是守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和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之正,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动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有效落实“两个结合”。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超越时空的治理经验和文化基因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

我们党一贯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正创新。调解制度在我国古代非常发达,有官方调解、行业调解和邻里调解等诸多类型。延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人对调解制度和调处矛盾、促进人际和谐这一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守正创新、转化发展,创造出了以深入基层、联系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正合理处理各种案件为基本特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注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不断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推动中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转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从“民为邦本”到“坚持人民至上”,从“德主刑辅”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以法治吏”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光辉典范。

陕西在我国法治文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中华法治文明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起源地和发展地之一。我国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法律文献和重大法律事件,如西周时期的《周礼》、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西汉前期的“约法三章”以及盛唐时期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都形成和发生在陕西。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肩负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努力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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