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是怎样诞生的时政理论大视野文库

7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同经过普选产生的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道,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堪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抚今追昔,回望这部宪法,无论从条文内容还是制定过程来看,无不昭示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立法的主人。

新中国成立后,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新法律,成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迫切要求。党中央首先发出“二月指示”,明确指出要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49年9月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从立法的角度看,这次会议最重大的成就在于,它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新中国和新立法的诞生。此后,为尽快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陆续颁布暂行海关法、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推进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提供了法制保障,巩固了新政权。

待新政权初步稳定之后,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第一部宪法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定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并于不久后公布实施。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登记选民总数为3.2亿多人,参加投票的有2.7亿多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这是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件,大大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并为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基础,更为接下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做好了准备。

准备工作将近就绪,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从1953年1月13日到1954年9月20日,“五四宪法”的制定历时一年零九个月,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草阶段。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在会上,大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中央决定成立一个宪法起草小组,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供可供讨论、修改的宪法草案初稿。从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度过了77个日夜,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草案初稿(史称“西湖稿”)。就这样,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

第二阶段为讨论阶段。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从草案提交到同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7次正式会议讨论,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6月14日,在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获得通过。6月16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宪法草案,一场史无前例的全民大讨论就此展开。截至当年9月,先后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当时全国总人口才6亿,足见参与制宪的主体广泛性;收集整理了118万多条意见,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足见征集意见的充分而全面。据统计,在这2个多月里,全国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宣传员和报告员组织各种宣传与讨论,很多地区参加讨论人数达到当地成年人的70%以上,部分城市高达90%以上。如此广泛的公众参与体现了“五四宪法”的民主性,同时保证了科学性。

第三阶段为通过阶段。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致开幕词,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宪法草案和刘少奇的报告进行了讨论。9月20日下午,代表们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走进会场,投下神圣的一票。浅红色的表决票上,分别用汉、蒙、藏、维吾尔四种文字印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的字样。与会代表共计1197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了这部宪法。通过那一刻,满场欢腾,全体起立,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至此,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诞生了,这标志着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一部保障自身权益、遵循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毛泽东这样评价这部宪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部分106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构建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根据“五四宪法”的制定程序以及民众参与程度,可以说“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是全民参与、全民讨论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有序地践行民主的一次成功尝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五四宪法”制定以后进行过两次修改,分别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1982年4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经过全民大讨论的宪法于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八二宪法”作为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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