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老师:方老师提出的新角度非常有启发。通过我提到的案例可知,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有时候既背离西方传统,又背离中国传统。如果这些法律在真正得以落实,会引起很多问题。因为没有真正落实,所以对伦理的破坏就没有想象那么大。比如方老师提到的一夫一妻制,立法者没有更多的考虑这种制度背后的价值和伦理层面的理由。在近代法制创制中,我们更多的是考虑,中国要和西方保持一律,要与西方接轨,以获得现实的利益,因此才搞变法。我们的普法运动,也很少提及立法的理由或伦理,而是更多是为了防止犯罪。中国正处于中西两种传统交叉影响之下,中国的立法者不想或许也不屑于去解决这种问题。或许更多的想法是“以法为教”,将移植或仿造的法律强加给人民,要求人民无条件遵守,使其久而久之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习惯。当然,这样一种逻辑的前提就是人民能信法为真;但现实是没有几个人真的是信法为真。关于法律与伦理的紧张关系,我们能在立法上解决的就在立法上解决,能在司法上解决的就在司法上解决;最终实现信法为真的目标,这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正如梁启超所说“变亦变,不变亦变”。
杨琴:如果将法律分为身份法和非身份法,您是否认为人伦的障碍只存在与身份法移植方面?
陈夏红:近代化或现代化是否一样,近代化的判断是否有一个普世的判断标准?法制近代化的过程是更重视过程还是结果,重视实质还是形式?
范忠信老师:近代化是指国门打开后与西方沟通、对话,需要接受近代世界的一般法律规则。比如中国不可再根据“十恶”“八议”等作为民族的行为准则。现代化是要解决现代工业、现代技术、现代市场、现代环境之下的新问题而作出的法律改革。近代化或现代化的判断,当然会有普世的标准,因为世界文明是沟通的,人性是有共性的。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当然应该更重视结果,重视实质,这是最重要的问题。中西开始沟通和对话后,法律近代化是一种外力迫使下的必然,可惜近代中国乃至现代中国都太注意过程或形式了,太喜欢新瓶装旧酒了。
(本文为2010年1月6日范忠信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演讲全文,录音整理并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