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风险,包括设立、沿革、当下的经营资格等。
3.交易所涉的审批,每一个项目的审批都可能会有不同,这里面包含了交易主体的内部审批、行政机关的审批等。
4.关于交易结构或合同的设计,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选定、直租和回租模式、担保措施设置等,均要适合该项目;合同和交易结构应当尽可能的将合法风险、履行风险、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风险有所预设。
5.关于财务风险,主要是审查财务审计报告形式的真实性,当然内容如果有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重大瑕疵,亦应当重点审查,以免发生争议,被认定为律师未尽勤勉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所或本律师谨作如下说明、承诺或解释:
1.我所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领有执业许可证,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是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除非另有说明,我所不对有关商业、盈利预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工程、技术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我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8.对于任何协议或条款在签署或履行后,可能已经经由口头、书面、实际行为或交易惯例等方式而发生的变更,并未予以考虑。
9.除非文义另有注释,本意见书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我所或我们或XX所
指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天津XX有限公司或目标公司或承租人
天津XX公司
贵公司或出租人
XX租赁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资料
为了方便阅读者查阅与核实,在法律意见书的末页应当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或主要条款,乃至相应条款的内容。
另为了明确资料,最好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按证据目录的形式进行整理,明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码等,以方便核查。
上述四部分可以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主文部分,一份法律意见书还应当有首部和尾部。
尾部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如有新的基础资料,请继续提供给我们,我们将根据新的资料做出补充分析意见。本意见书不是投资成功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