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将近一个半月飘过,可是从协会网站上登记备案的情况来看,竟然没有一家新私募通过了此轮大考。不过,据基金君了解,深圳已经有一家私募成功过关,而且是仅有的一家,有木有羡慕嫉妒恨?更多的私募是收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上面隐含着一个大大的叉。。。
据知情人士透露,现在法律意见书是下面的人先筛一遍,然后协会的大领导亲自审,听起来有木有怕怕的。法律意见书需要把私募的情况和问题展示得一目了然,显示出调查的过程,避免结论式的呆板填鸭。
1、哪些私募必须出具:
新登记的机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的申请文件;
2016年2月5日前,已申请尚未办结的也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私募产品,在备案私募产品前需要补提法律意见书;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防止倒壳的出现);
存量的将近8000家的管理人(以备案产品),在之后的事中、事后的监控中,视需要,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2、内容要求: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协会表示,没有统一的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的模板。现在机构是百花齐放,无法进行标准化处理。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证调查后出具。就目前上传的意见书看,基本上高度雷同,看出基本没做尽职调查。
法律意见书里是要有论证的过程,应当保证内容与申报内容是一致的,如果确实就是不一致的,需要做特别说明。出具虚假意见,基金也协会会披露、此外律师法会有相应处罚。(注:ppt上内容是参考内容,不见得是最后发布的内容)
3、律所如何对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四.律所及律师的资质问题:
现在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在申请称为协会会员,现在在制作相应的办法,但不是强制性要求。目前有18家律师事务所是协会的联系会员。
附上协会对近日搜集到的问题的集中回应(目前只是交流,最后以协会正式发布的问答为准,目前只是参考)
2.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
4.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是有争议,是卖方下的咨询性业务。
6.备案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要整改。名称。经营范围要先符合要求。
7.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为0,会有一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做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8.实缴比例少于25%,低于1000万的,会做公示。
9.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
10.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11.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2.年审是财务报告。
13.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4.哪些重大事项变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协会审慎认定的,也会有要求。
15.如果已经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如果是股权,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已登记管理人,现在存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不影响产品备案。
16.各类型基金管理,我们不做条件性要求。
17.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开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别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则会导致法律意见书与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会在4月份放开。
18.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20.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22.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23.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24.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25.切勿仓促盲目保壳。
26.不存在产品的好和坏,只要符合要求就备案。
27.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28.全部转让,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29.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项。在完成以后,再完成法律意见书。
30.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做利益冲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墙。分支机构没有专业化经营的,我们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
31.内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个税、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职,允许合理的兼职。要提供委派合同,协会。
33.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34.我们没有推荐律师所。我们不能推荐律师所。
35.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出具法律意见。
36.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37.对法律意见书会做进一步询问。
38.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39.增加了私募成本,确实是合规成本。律师帮助梳理业务,合规,是一个增值业务。
40.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41.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43.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44.股东变更,私募备案办法,只有控股股东,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45.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就可以。
46.必须要先完成名称的整改。
47.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48.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49.同时进行两次变更,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理论上,出一份。实际上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50.因为名称问题,部分工商有一些临时性措施。中国现实如实,管理人与工商自己协商。我们针对一些主要地区的
51.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持续培训。
53.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在网站上有。
54.观察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包括遵守协会规则,近期信息报告,披露,记录,升级为普通会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降级。原来私募类的特别会员如何转成观察会员,会在会后跟大家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