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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雅
(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底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拟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效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该纲要在深入推进交通领域数据开放方面提出完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全面构建政务大数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稳步开放公共信息资源和引导大数据开放创新等5项主要任务,重在交运平台建设和内外部共享机制完善。
全国层面的落地规则,例如交通数据的数据分类分级方法、数据流转规则和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比较缺乏。其中汽车数据方面,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于2021年8月16日联合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对于汽车数据的范围、采集、存储、对外提供和共享、出境等事项进行规定,对汽车数据开放和流转的指导意义较大。公路水路数据领域,交通运输部在2023年4月24日发布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包含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等内容;此外已有文件对公路水路交通数据的分类分级进行探索,笔者将在后文进一步介绍。民航数据领域,根据公开渠道的信息,目前也主要观察到数据分类分级方面的立法活动。
2.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载日期为实施日期
3.标准和技术文件:
篇幅所限,以下从主流的几个交通领域标准体系出发,摘取重点进行初步介绍:
(1)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
包含有关交通细分领域“数据元与元数据”的标准,主要归口于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通导标委会”)、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制定组织,包括《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系列标准、《道路交通信息服务公共汽电车线路信息基础数据元》(GB/T29110-2012)和《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元》(GB/T26767-2011)等等。这些标准适用于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特定交通数据的采集、交换与共享。另有部分标准涉及交通数据资源的数据表示、数据采集、数据交换和数据管理,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字典》(GB/T29095~29098)系列标准、《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交换》(JT/T919-2014)系列标准、《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JT/T1415-2022)系列标准,对有关数据活动的技术要求和数据规范化描述进行规定。
(2)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标准
(3)交通运输物流标准
(4)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
属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之一,由信息通导标委会主导。在众多的标准文件中,“数据元”板块主要规定交通通信和导航领域的数据元标准,“共享与交换”主要包括该领域内的数据交换格式、协议、接口等信息交换类标准,“网络与安全”板块涉及该领域的数据安全内容。其中,《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JT/T747—2020)系列标准、《交通运输视频交换技术规范》(JT/T1353—2020)、《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分类与编码》(JT/T415—2021)等标准在制定之初即有意于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5)智慧城市标准
(6)地方标准
一些地区出台了细分交通领域的地方标准,适用于特定关键场景下的数据采集和流通,例如北京市出台了《自动驾驶地图特征定位数据技术规范》(DB11/T1880-2021),上海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DB31/T845-2020),分别规范地图特征数据和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的有关数据活动。
五、交通公共数据要素流转的重点问题
篇幅所限,本文中我们主要初步讨论两个问询度较高的问题,一个是交通数据的分类分级,另一个是数据权属。
(一)数据分类分级
交通数据具有种类多、性质复杂、体量巨大、更新迅速等明显特征。因此,数据资产探查和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是数据成为资产和要素的关键,也是交通数据的价值挖掘还有流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交通领域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分级方法论。目前有一些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2022年11月,在民航领域,民航局出台了分类分级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分类也是按照业务领域和具体业务来,比水路公路的分类颗粒度更高,分为两级,一级类别9个域,二级类别在一类级别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再细分,形成我们现在展示的这些类别。到了数据分级方面,基本思路和水路交通数据分级是有类似的,民航数据要考虑数据被破坏、泄露、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这三类对象的影响,而且需要综合考虑数据规模、精度和深度,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定级,最终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三级。
(二)数据权属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都提到了数据要素的流通。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有以下几项特点:多主体生产(确权困难)、多场景复用、不排他、敏感信息多(内容复杂)、减损贬值很快、交易和交互(非交易型)。所以要作为生产要素流通起来就需要处理好场内外交互的关系,强调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安全贯穿治理过程。权属虽然没有定论,但确实一个无法规避的问题。
总览现有法律法规,数据权属方面尚未形成清晰的规定,缺乏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二十条首先对数据权属进行了探索,目前是交通公共数据权属确认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十条没有对所有权进行明晰,因为数据要素的确权难度要远高于传统生产要素,比如难以完全按照统一规则进行排他性界定;同时,因为数据生产链条包含多个参与主体,确权需要兼顾到个人隐私保护、打破平台型企业数据垄断、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多元目标,目标并不是完全兼容的;而且确权的规则往往跟不上技术和商业的发展,数据资源在物理形态上可能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在商业利益的层面有竞争性,很难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来覆盖数据确权问题。所以目前二十条的做法是搁置所有权争议,推进流通和开发为先的思路,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框架。
在二十条的基础上,数据产权分置运行制度如何完善,有赖于多方努力。参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3],以下三个方向的实践将有助于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和优化:
六、建议
(二)跨地区合作
积极开展跨地区的合作,与不同地区的合作伙伴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和价值。同时,通过跨地区合作,共同推动交通公共数据开放和流转的标准和规范制定,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三)提高数据质量
(四)加强隐私保护
加强隐私保护,制定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和政策,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增强合作伙伴以及社会舆论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
(五)灵活应对
根据不同地区和领域的交通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和法规,灵活调整自身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策略,以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市场需求和政策要求。同时,通过灵活应对,提高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