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亟待监管和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智能监控问题愈演愈烈,使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面临更大威胁。数智时代算法权力的失衡使劳动从属性以新的技术面貌呈现并加剧,需加以矫正。
一、生物识别信息的监管和规范
二、基于分类分级的个人信息保护
三、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的建议
1.采用“三方平衡”理论中和矛盾,实现共赢
在人脸识别、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背景下,我们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喜怒哀乐均被采集、存储、利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实现了高度融合。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在医疗、卫生、通信、金融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数字技术会分析大量数据,并将结果通过机器等反馈给人类,把以前无法实现的新价值带给人类社会。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流通给人类社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需应对数据流通过程中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实现个人权益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平衡。这两者的平衡从表面上看仅仅是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冲突,但是为调和双方矛盾,国家作为公权力执掌者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为实现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利益平衡,张新宝教授提出了“三方平衡”理论,即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以牺牲非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主体核心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2.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分类法律保护体系
由于我民法典采取“抽象定义+不详尽列举”的方式定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含出生日期、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等多种类信息。多类型的个人信息决定了要实现信息的保护不仅关涉到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还触及商业、科技和政治等不同领域。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调节各信息主体利益更需要平衡多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并不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人格权的新发展,在法律适用上不能忽略人格权保护规范的作用。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仅依靠民法典等私法的保护远远不够,还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相互补充、协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则起到了纽带作用,通过将碎片化、分散化的立法进行整合,修改和补充原有的法律规范,消除他们之间的矛盾和混乱,从而形成一个清晰的分级分类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