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街道、乡镇政府司法所;县区的司法局等。
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以部门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公安法制部门。
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审核。
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原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修改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据此,符合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应当包括两类人:
①老人老办法:即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经进行法制审核的,无论是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都可以继续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②新人新办法:即在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才可以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三、法制审核人员配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对法制审核人员的选拔配备,国务院明确了两条路径:
①内部产生:设专业的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②外部聘请: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四、法制审核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同类案件是否有畸轻畸重等明显差异;
⑥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⑦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⑧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
2.
3.
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制作指南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制作指南
一、基本涵义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申请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文书。
二、制作要求
1、案件名称:由当事人+违法行为+案组成,如“上海**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4、送审材料:包括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程序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6、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签名。
7、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写明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承办人处理建议同意与否的意见。同意的签署“拟同意”,并签名、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文书样式
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沪()城管/乡镇/街道法核申字﹝﹞第号
案件名称
案由
送审部门
送审材料
1、,共页;
2、,共页;
3、,共页;
4、,共页;
5、,共页;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承办人员签名年月日
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出具审核意见的文书。
1、审核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审核部门为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部门为所在地的司法所。
3、审核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审核人员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核人员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核人员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审核人员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
4、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审核部门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