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517证券简称:金冠电气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路88号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樊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含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上述所有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鑫、许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517证券简称:金冠电气公告编号:2023-052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以现场和视频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际出席董事九人,其中董事樊崇、徐学亭、马英林、贾娜、王海霞、吴希慧现场参会,盖文杰、郭洁、崔希有视频参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樊崇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樊崇、徐学亭、马英林、贾娜、王海霞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7证券简称:金冠电气公告编号:2023-053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以现场和视频的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7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方勇军、李园园现场参会,张永耀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勇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8517证券简称:金冠电气公告编号:2023-05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3.2022年7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7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取消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原定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增加了控股股东提请增加的前述两项议案。

4.2022年7月20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希慧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在委托征集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5.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2年8月3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3年5月23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2023年6月14日,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221,836.80元。

(二)调整方法和结果

1.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均调整为7.8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517证券简称:金冠电气公告编号:2023-055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7月1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610.9184万股的0.3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3.2022年7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7月20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取消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原定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增加了控股股东提请增加的前述两项议案。

5.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28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2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3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8.06元/股调整为7.8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其他内容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8日为本次授予日并以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7万股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8日为本次授予日并同意以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7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8日,同意公司以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7月18日

2.预留授予数量:4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610.9184万股的0.35%

3.预留授予人数:16人

4.授予价格:7.86元/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7.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8日,并同意以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本次授予日2023年7月18日作为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4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9.96元/股(本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9%、15.34%、14.03%(采用上证综指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以本次授予日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568.70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次授予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THE END
1.公共法律服务(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https://www.gzqz.gov.cn/zwgk/zdlygk/ggflfw/202411/t20241121_86115117.html
2.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书由谁出具?另外,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众多的审批环节,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基金投资要确保项目能顺利通过这些审批,这就要求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基金自身条件限制** 从基金的性质和投资策略来看,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明确是否包含房地产相关投资内容。如果备案时未提及https://m.trustexporter.com/cz13675176.htm
3.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运用及思考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这是行政复议法修订新增的内容,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首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行政复议意见书http://www.pagx.cn/news.html?aid=421705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5998
5.BVI公司法律意见书由谁出具,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BVI公司法律意见书,是由BVI执业律师对BVI公司的真实性,目前状态,财务状况等各种数据收集整理之后,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的综合评价。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执业中的重要文书。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南,同时也是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宏观驾驭能力http://www.incnotary.com/faq/apostille/1044.html
6.《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由()出具。《建设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规定,申报行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以内部财产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代替。法律意见书必须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 答案解析 (单选题) 办理贷款核销业务,信贷部门需要提供贷款呆账核销批复文件或C3系统打印的由信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https://www.examk.com/p/238144270.html
7.什么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https://www.shuashuati.com/ti/34a2da68314a4f16a3beb8cca40b44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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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摩根士丹利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http://www.howbuy.com/fund/info/dtl/2330013498191.htm
10.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 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3018865/
11.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精选8篇)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wlxwh4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