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国家森林与市场: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首届著作奖获奖人访谈私家历史澎湃新闻

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成立于2014年1月1日,宗旨为促进全世界范围内中国法律与历史领域内学者间的思想交流与学术合作。自2020年秋起该学会开始举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书奖评选活动(ISCLHBookPrize),奖励每次参评截止前两年内出版、对理解中国法律与历史有着重大和独特贡献的学术专著。本次公布的最佳专著奖和荣誉提名奖即为首届书奖的评选结果。

在奖项公布之际,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邀请两位获奖者聊了聊她们的获奖专著。从中国的“孝道”观念、家国关系到清代的木材贸易、森林管控,两位年轻的学者从法律史材料入手做出了精彩的解读。

两部获奖作品书封

赖骏楠:两位老师能各自介绍一下自己专著的选题吗?为什么会选择研究这两个题目呢?

杜樂:我最初的博士论文选题,其实是研究清代一夫多妻制下妾母的家庭地位问题。在档案研究过程中,我发现材料不足以支撑一本博士论文。另外我也发现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层级,对父亲权威和母亲权威的维护彼此间差别不大。但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清代法律和随后的民国法律在维护父母权威方面的差别很大。在第一次比较长的档案研究之后,我决定把题目扩展到亲子关系(不仅仅是母子关系),并且不仅讨论清代,还讨论亲子关系在民国的变迁。

赖骏楠:两位作者的研究所依赖的主要一手材料有哪些种类?这些材料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杜樂:《中国的国与家》依赖的一手材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史的材料,包括清代与民国中央与地方的司法档案,出版过的清代、民国的成案,以及清代和民国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清代和民国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辩论等等。这一类材料主要是帮助我展示清代和民国是怎样规范、约束亲子关系的,以及民众对这类的法律规范如何解释和应对。当然我也希望能展示法律如何能影响一般民众对道德的认识。

另一类是政治、文化史的史料,包括儒家和法家的经典,帝制时期的朝廷告令和教谕文书(如各地乡约、《二十四孝》之类),晚清民国时期的政治论述和宣传海报,1949年以后的一些宣传小册子和歌曲等,以及19世纪以来的报纸杂志。这类材料主要是给法律史的研究提供情境支持,并且显示法律和政治、社会是彼此紧密相连的。一方面,法律维护的核心权力结构往往必须从政治架构中寻找,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另一方面,政治与法律、文化又编织成了一张互相支持、逻辑基本和谐的天罗地网,对民众的行动和世界观构成了极大的约束。

法律史材料和非法律史材料是互相补充的。法律史材料数量极大,内容丰富,有很多吸引人眼球的故事,且能触及到普通民众(包括文盲)对帝制时期悬殊的亲子秩序和20世纪翻天覆地改革的认知和反应。但是如果只看法律史材料,容易把法律制度从政治、经济、文化中孤立出来。法律发展固有其逻辑,但法律的源流和影响不限于法律本身。政治、文化史的史料最大的问题就是散,不但数量大,而且没有集中的主题,不像法律史材料往往集中在档案馆及律令汇编中。如果没有法律史材料做依托,研究可能会完全被政治、文化史材料淹没。另外,政治、文化史材料往往反映了政治、文化精英的视角,底层声音很少,往往也看不出国家与精英的“顶层设计”对底层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思考到底有何影响。虽然地方司法档案也是经过书吏幕友之类受过教育并与国家有紧密联系的精英处理过的,但至少还能看到一些民间的说话、行事逻辑。

张萌:我所使用的材料主要包括清代的奏折题本等中央朝廷的档案、地方司法档案(主要是巴县和龙泉档案)、地方志、民间契约文书(主要是清水江和徽州文书)、清末民国的商会和行会档案以及报纸期刊(主要来自上海、南京、苏州和杭州)。这些材料的地域跨度很大,而且涵盖了从产权、贸易、消费到税收、监管、司法等各个面向,这使我可以尽量复原出整个长江流域的情况,兼顾中央政策和地方现实。当然他们也有缺点,那就是很难做到多种类别材料的完美覆盖,比如赣南地区是一个很重要的木材产地,但是现存的契约文书和司法档案都比较薄弱,只能更多依赖地方志和民国乡村调查的结果,还是很遗憾的。

赖骏楠:两位作者能否分别介绍一下自己作品的观点和内容,以及相对于前人研究的突破和推进?

张萌:《木材与林业》一书是围绕木材贸易的两个“可持续性”问题展开的,一是如何保障长期稳定的木材供应;二是如何保障可持续的市场交易,即远距离贸易中的信任和纠纷解决问题。这两方面的可持续性是通过国家、林业、市场的三重配合实现的,且互相依存。与近代早期的欧洲日本等地不同,明清时代的中国并没有逐步加强政府主导的森林管理模式(stateforestry);相反,政府对森林的管理和对市场的管控都明显经历了一个弱化、间接化的过程(这是对长城以南的疆域来说,东北的情况有所不同)。

杜樂:我在读材料的过程中其实感觉到了不同地区之间的一些差异。比如巴县档案中反映的民间诉讼习俗,确实比东北双城厅档案要“健讼”。在巴县能见到的杀害子孙图赖人行为在双城的确也有过,但同样在巴县常见的诬告不孝,我在双城厅档案中就没有发现过。在巴县诬告不孝的案例五花八门,冒充别人父母都不鲜见,看得出来巴县民众对法律理解更透彻,也更会钻空子。在民国时期,北京、上海城市里警察对殴打子女案件的干涉,以及成年子女在警察保护下能获得的独立性,确实比龙泉、江津之类的偏远地区要大不少。我在行文中也会提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一些差异。

赖骏楠:杜樂老师作品的正标题——《中国的国与家》——非常醒目。我想请教杜老师:国家在清代和民国的家庭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在种种对家内关系的介入中,国家是否充分实现了自己的介入目的?

杜樂:我觉得清代和民国对家庭的介入方式有很大差异。清代国家并没有试图改变家庭运行的逻辑,也没有试图重新定义家庭和国家的关系。清代国家只是通过法律、道德、文化的天罗地网,加强已有的代际尊卑观念,并且尽可能地利用这种尊卑观念,以比较小的财政代价来维护地方官员作为“父母官”及皇帝作为“民之父母”的统治。在程度上,清代对父母权威的维护比起明代更加极端,更加细致,体现在一些例的修订及对杀害父母凌迟案件复审的废除。换句话说,清代国家在利用法律化的“孝治天下”模式来实现让臣民“移孝作忠”及让臣民接受“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引申到对“民之父母”权威的无条件顺从),与唐代、明代国家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晚清民国的知识精英,以及受知识精英影响的广义定义的政府(包含立法、行政、和司法),试图全方位重新定义国家与家庭的关系。帝制时代的国家借助比喻从家庭等级获得合法性,并通过维护亲子尊卑加强自身统治。近代国家则试图削弱家庭对个人的影响,将每个成年人,无论男女,平等并直接地与国家连接起来,接受国家控制,为国家牺牲。晚清的“必使国民直接于国家”,或者国民政府时期把家属从“封建”家庭的控制之下解放出来让他们投入社会、国家的建设,其核心逻辑都是差不多的。当然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富强。到了20世纪,婚礼上可以不拜父母却需要拜孙中山像,“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都是国家把个人原子化的某种体现。家庭在社会治理上对现代国家仍然重要,但在意识形态上已经不再如帝制时期一样占据核心地位了。

赖骏楠:张萌老师的作品直接讨论了市场这一因素,能不能向读者介绍一下市场对清代林业或环境的影响?同样我想问杜樂老师,如果我们假定从清代到民国市场和商业化的程度是不断加深的,那么这一趋势对家庭或亲子关系造成了什么影响呢?

张萌:总体来说木材贸易对于清代国内市场的长距离大宗商品贸易还是很有代表性的。我想如果从本书的角度去看其他的大宗贸易(受政府管控较强的盐、粮食等少量商品除外),所得到的对于清代市场环境的认识会是类似的。最主要的印象是市场开放程度很高——这不是以自由经济的理想型为标准而言,而是相比于产生这一理想型的同时期的欧洲市场而言。以大分流(theGreatDivergence)的讨论为代表的一众研究成果,已经提出明清时期国内市场的整合度和开放度并不低于欧洲,从而推翻了以垄断或其他阻碍市场流通和竞争的因素来解释大分流的学说。我现在的感觉是,清代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性非但不是显著地低于同时期的欧洲,甚至是比欧洲强很多。

在环境史著作中,市场化常常被描绘成环境退化的一大诱因,这种认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尺度图景上是没问题的。但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段和地域,却不尽然。我在书中强调了国家、林业与市场这三方在制度层面上的契合对于可持续的资源利用的重要性。诚然,市场繁荣造成了一部分自然林的减少。但是在清代,森林覆盖的减少更多的是由于人口增长和迁移对耕地的刚性需求,无论木材的流通市场化与否,这一刚性需求所带来的毁林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强力的市场需求,在远离商业中心的偏远山区从事商业造林是无利可图的,如果无利可图,那在没有政府强制或者提供补助的情况下,私人造林就不会发生。所以我反对那些将市场一概否定的环境史论述,但这并不是对任何情境下的市场化进行无差别的辩护,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环境史与经济史两个领域的有效对话。

民国时期,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规定无论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都对子女的婚姻没有干涉权,在下层民众结婚需要彩礼的情况下,男方父母可能面对支付了女家彩礼但儿子拒绝和女方结婚的窘境,此时彩礼亦不得退还男方。而女方父母收了彩礼后女儿拒绝结婚的话法院会判决退还彩礼,这就给女方父母极大的驱动力,去确保婚约的执行。尽管法律上允许夫妻双方自主结婚,但由于普遍流行的彩礼,年轻人真要不听父母之命,其实会面临来自原生家庭极大的压力。有时候看上世纪40年代档案,会看到年轻女性的父母跑去警察局告诱拐。如果女儿已经成年,警察是不会干预的,除非对方有强迫行为。而父母担心的,还不仅是女儿的声名,他们还担心如果女儿跟人跑了,哪怕对方是未婚青年,或者哪怕女儿和对方结婚了,自己却收不到彩礼,女儿就白养了。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女性的物化,或者货币化,另一方面,在女方被社会(尽管不被法律)期待照顾男方家庭的情况下,生养女儿的父母表达对自己投资不能获得回报的失望,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也不难理解。

赖骏楠:杜樂老师的作品更接近于我本人所处领域——法律史学——的作品,是从法律的视角来考察历史上的法律文献,如法典和司法档案。张萌老师的作品其实也引用了不少法律史学科经常使用的材料,比如典章制度和契约文书,但张老师的研究主要是从环境和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对类似的材料(法典、诉讼文书和契约文书),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角(法律、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等)。能不能请两位老师介绍一下自己研究视角的特点?另外,是否有必要鼓励这些不同视角间的沟通呢?学者们能从这种沟通中收获什么?

赖骏楠:请问两位作者在自己作品中分别借鉴了何种社会科学理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在史学研究中运用其他学科理论和方法这一现象?

杜樂:我本科是北京大学元培计划的学生,允许自主选专业。成为历史学家是我多年的梦想,但在选专业时去了社会学系,主要是考虑到历史学较少有自己的理论,很多常用理论其实是哲学、语言学、社会学的理论。如果能在正式投身历史研究之前先接触一些理论,可能会让我在日后看史料时能有不同的视角。因为我在北大历史系的硕士训练以阅读史料为主,阅读二手文献和理论等为辅,所以博士时期的研究算是因为惯性,更习惯从史料自身讲述的故事出发,对理论进行一些借鉴和非直接性的对话。

《中国的国与家》主要涉及法律/社会结构(structure)及行动者主观能动性(agency)的关系。近些年来的研究多强调法律可以作为“弱者的武器”,即使是压迫性的法律或社会结构,也可以被民众找到漏洞,争取自己的利益。《中国的国与家》并没有否定这一点,也的确展现了很多聪明的民众,我称为“法律的消费者”,扭曲帝制和民国的法律的立法初衷,滥用法律为自己牟利,典型如利用帝国法律对父母杀害子女极其轻微的处罚或者干脆不处罚,杀害“多余的孩子”,来诬赖第三方或勒索钱财等行为。但是民众在利用法律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可或者用行为强化了法律本身要维护的政治逻辑,即“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同时又为自己被更高位者,如官僚、长工的雇主、家里的长辈等欺压,进行了背书。如果把视角拉大,那些聪明的利用法律漏洞杀害子孙图赖人的行为人,算是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还为自己拿到的一点回扣沾沾自喜。也就是说就个体而言,施展主观能动性也会受到既有结构的限制,而“聪明”的行动者为了在和既有结构谈判、角力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好处,往往还更容易被结构利用,成为结构的维护者,而很难冲出原有的认知限制。

我的第二本书China:FromaNationlessStatetoaNationDefinedbyState(《国之于中国》),理论性要强一些,主要是挑战国族主义研究(NationalismStudies)中对ethnonationalism(族裔民族主义)和civicnationalism(公民民族主义)的二分范式。该书认为这种以欧美历史为基础建立的范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state)在帝制时期和20世纪一直占据政治意识形态核心,并且经常以“国”(如“爱国”)作为nationalism(民族主义)表达的地区并不完全适用,应以statism/statepatriotism(国家主义)取代。

赖骏楠:能否向读者推荐你们各自研究领域内的其他优秀作品(一两本即可),并简单介绍一下这些作品?

张萌:虽然我的这本书是关于林业和木材,但在研究路数和写作风格上对我影响最直接的作品并不是环境史的著作,而是咱们学会的元老曾小萍(MadeleineZelin)老师的TheMerchantsofZigong:IndustrialEntrepreneurshipinEarlyModernChina(ColumbiaUniversityPress,2008)——所以看到曾老师在JournalofChineseHistory上发表的对拙作的书评我非常激动。《自贡商人》的研究对象是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自贡盐业,通过对契约文书的分析揭示出盐业资本的复杂结构和灵活性,打破了很多前人研究中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迷思,对我的研究影响很大,而且我发现了盐业和林业在股份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的诸多相似之处,这也启示我们很多解决相似问题的民间制度是跨越了农业、商业和工业的区隔的,而且也是跨越了地域区隔的。

赖骏楠:请问在完成目前的专著后,两位的下一步研究规划是什么?

杜樂:我现在主要在写第二本书,《国之于中国》(China:FromaNationlessStatetoaNationDefinedbyState),主要讨论“国”的多重含义对近代国族主义兴起的影响。这本书开始于岳飞形象在帝制晚期和20世纪的变迁,终于当代中国的爱国主义教育,中间章节牵涉晚清国际法翻译、晚清民国时期海外华人的国族观念对政治的影响、20世纪的国旗国歌、毛泽东时代的国际主义等主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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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永恒湖南永州人,1979年7月生。2009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同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 现任《近代史研究》编辑部主任,编审,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法律史、中共党史。 著作 1.《陕甘宁边区的民事法源》,20万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https://history.ucass.edu.cn/info/1159/3069.htm
5.《法史学刊》(《法律史论丛》《法律史论集》《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9辑又名《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文化》,陈鹏生、王立民、丁凌华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0辑又名《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林明、马小红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1辑又名《中国古代法律https://www.douban.com/note/79168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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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学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8.蓟门法史书苑揭幕仪式暨“法律史学的过去?现在?未来”学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童光政、华南理工大学张洪林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张生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柴荣教授、清华大学聂鑫教授、海南大学陈秋云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斌通副教授,围绕着张晋藩先生的学术与教育贡献、法史书苑成立的重要意义、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等https://cssn.cn/skgz/bwyc/202404/t20240425_57479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