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Exon-Florio法案和FIRRMA之前的现行法规,总统和CFIUS已经有权出于国家安全的原因禁止或暂停外国人对美国企业的投资控制。最新的CFIUS审查失败的较大交易是BroadcomLtd.提议收购QualcommIncorporation。
1.“需申报的交易”的新类别
CFIUS拥有并保留审查外国人或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交易的管辖权,以识别和解决因交易而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FIRRMA规定,通过合资企业进行的此类交易属于须申报的交易,并通过增加四类新的“需申报的交易”。CFIUS管辖范围扩大的内容包括:
●地产交易
●处理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美国公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非控制性投资
FIRRMA向CFIUS提供明确的管辖权,以审查外国人在非附属美国企业中的任何“其他投资”,这些企业拥有、经营、制造、供应或服务于关键基础设施,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一种或多种关键技术,或维护或收集可能以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式被利用的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其他投资“指任何非控制性投资,直接或间接地,无论多少,为外国人提供:获取美国企业所拥有的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美国公司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的成员资格或观察员权利,或者提名个人担任董事会或同等理事机构职位的权利;或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或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实质性决策的任何参与(通过投票除外)。
●关于投资美国企业的外国人股东权利变动
外国人对其投资的美国企业所享有的权利的任何变更,如果该变更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或“其他投资”。
●设置交易结构以逃避CFIUS审查
2.明确“其他投资”和财务投资
因此,根据这些附带条件,FIRRMA通过美国控制的投资基金与外国有限合伙人确定的敏感业务类型的投资不一定受CFIUS审查。这些规定对于设计受外国投资者投资美国控制的投资基金具有潜在的重要意义,美国控制的基金和外国投资者都需要了解并考虑这些规则的治理和其他影响。
FIRRMA进一步规定,根据管理投资基金的协议条款,对适用于交易的潜在利益冲突,放弃分配限制或类似活动的放弃不构成“对投资决策的控制”“基金或与基金投资实体有关的决定”,但须遵守委员会在法规中可能提供的例外情况。
3.涉及外国人投资的例外情形与说明
FIRRMA指示CFIUS规定进一步定义“外国人”一词的规定,用于房地产和上述“其他投资”的审查。FIRRMA要求委员会在制定这些规定时,规定限制这些规定适用于某些类别外国人投资的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应考虑外国人如何与外国人和外国政府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是否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
4.申报与强制申报
收到申报单后,CFIUS可以要求交易各方提交书面通知,对交易进行单方面审查,书面通知当事人委员会已完成有关交易的所有审查,或通知当事人委员会无法仅根据申报单完成审查,并要求交易各方提交书面通知。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报单后30天内就申报单作出回应。
出于强制性申报的目的,“实质利益”由CFIUS法规定义。在制定这些规定时,CFIUS必须考虑外国政府影响外国人行为的方式,包括通过董事会成员、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利。但是,FIRRMA规定,不包括在“其他投资”类别的投资,或低于10%投票权益的持股将不被视为“实质利益”。此外,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被动投资(即没有对基金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财务投资)也不需要申报。
CFIUS审核流程目前包括30天的审核期,此后可能会有45天的调查期。虽然交易各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在调查期结束时撤回并重新发送通知,从而开始一系列新的审查和调查期,但CFIUS核心审核流程目前最长可持续75天。
6.申请费用
7.生效日
鉴于FIRRMA较多规定的变化,许多法规的规定并未立即生效。有关扩大的需申报交易范围、申报程序以及CFIUS就通知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的规定,在以下方面生效:
●2020年2月13日(或法规规定,FIRRMA颁布之日起18个月的日期)。
●CFIUS在联邦公报中公布管理新条款所需的法规、组织结构、人员和其他资源到位后30日。
本法律修订中提及的其他立即生效的条款包括:
●在向CFIUS发出的通知中应包含附带协议;
●单方面审查和重新开始已完成审查;
●CFIUS在审查需申报的交易时可以采取的临时行动;
●DC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
只有在CFIUS制定和提供一般指导的规定时,申请费的规定才能生效。
8.其他条款的修订
FIRRMA包括对当前CFIUS实践的许多其他修改。
●要求递交包括合伙和附带协议
●重审过去已完成审查的交易
●识别未通知和未申报的交易的程序
为了支持FIRRMA扩大CFIUS审查交易权限的范围,FIRRMA要求CFIUS建立一个流程,以识别交易信息“合理可用”但双方尚未提交通知或申报的交易。
●信息共享
FIRRMA规定,CFIUS主席应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协商,建立正式程序,以便与作为美国盟友或合作伙伴的国家政府交换对国家安全分析或委员会行动重要的信息,由主席斟酌决定,以保护美国和这些国家的国家安全。该程序的目的应该是:促进统一可能对美国和作为美国的盟国或伙伴国家的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投资和技术趋势的行动;提供关于获取此类技术的具体技术和实体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国家安全;以及定期与这些国家政府的代表进行磋商和会议。
●在完成复核或调查之前,有权暂停交易或向总统提交交易审查
●扩大报告要求,包括中国投资
FIRRMA扩大了CFIUS的国会报告义务。FIRRMA还要求商务部长每年提交一份报告,直至2026年,其中包括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信息。报告必须包括此类外国投资的总额,以及基于受益所有人、规模类别、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的总数的细分。投资类型分类为:“已建立业务”或“业务获得”和政府与非政府投资,以及每个类别内的投资数量、部门和类型。商务部长还必须分析中国在上述类别中的投资模式,以及这些模式与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一致程度。
FIRRMA对CFIUS审核流程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许多审核流程可能对外国各方参与交易的结构因素和交易风险分析产生重大影响。鉴于“需申报交易”定义的扩大,比起过去,新法颁布后涉及外国当事方的交易更有可能受到CFIUS审查的影响。交易方需要仔细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定义的关键术语,如“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以确定投资美国企业的性质是否会使交易受到CFIUS的限制。以前不受CFIUS审查的房地产交易,因为它们不涉及美国企业,但目前可能会受到CFIUS的管辖。交易各方需要分析外国政府是否对交易的任何外国方有“实质利益”,以及该外国方是否对涉及某一特定类别的美国企业有重大利益,以确定向CFIUS的交易申报是否是强制性的。
1.签订投资协议前,做好投资标的审查
2.充分利用CFIUS审查的例外条款规避繁复的审查
CFIUS审查的核心要点是,需要申报的交易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潜在威胁。因此,并非所有的交易都需要CFIUS审查,CFIUS及FIRRMA中也规定了不少例外条款,比如航空承运投资、一般的居民住房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