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浅析行政处罚中的酌定因素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浅析行政处罚中的酌定因素

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监管部门与当事人争议最大的地方,通常是在认可违法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确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的分歧也成为引发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最常见原因。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完善,但并未解决从轻与减轻条件并列,需要执法人员裁量决定是否减轻处罚的关键性难题,因此裁量时全面考量影响处罚的各种因素,重视酌定因素对处罚轻重的影响尤为重要。

本文从一起医疗器械行政诉讼案件入手,分析酌定因素及其对行政处罚的影响。

一起被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过罚相当的规定以及第五条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权衡违法情节及当事人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本案中,上诉人不仅存在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而且上诉人系从事网店销售的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小,又是身处竞争极为激烈的电商行业,10万元罚款相对于上诉人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而言,明显过重。尤其是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素,这种处罚过重带来的不利后果将被进一步放大,甚至可能会造成上诉人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这种不考虑相对人经济承受能力的罚款处罚,已背离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虽然该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时,已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但罚款10万元仍属处罚过重,酌情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10万元变更为罚款1万元。【本案案情详见(2020)粤03行终18号判决书】

二审法院的改判理据,强调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当事人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基础上,还要考量非法定因素,即酌定因素对处罚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就是其中之一。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小微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为此国家出台多项举措为小微企业纾困。在此背景下,对于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罚款起点较高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应倾向减轻处罚,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也是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

酌定因素的种类及对处罚的影响

酌定因素,与法定因素相对而言,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酌定因素本质上也是“过罚相当”原则中“过”的具体表现形式。

●违法行为的性质

现行药械化监管法律将违法生产和销售的法律责任并列,设置相同的罚则。然而,违法生产与违法销售在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一般而言,违法生产药品或生产假药的行为,比违法销售药品或销售假药的性质恶劣、影响面广,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涉案的品种如为生物制品,则比化学药品、中药的性质严重;既遂行为要比未遂、中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例如,在药品零售企业货架上发现少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多倾向于按照销售劣药处罚,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已销售行为,则应认定为未遂行为。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违法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损害后果的有无和大小与法律责任的轻重有直接关系,是“过”的重要体现。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也属于损害后果层面的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违法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如零售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多数情形下都没有明显的危害后果,属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从法律适用规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考量,应当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不能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金额与法律责任大小成正比。

值得注意的是,在药械化领域,众多小微企业违法行为涉及的所得和货值金额普遍较小,大多不足千元,甚至数十元至百元的也不少见。如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销售劣药应处违法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假设某药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货值不足百元,与1万元的起算额相距甚远,在没有明显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如果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有条件免责的情形,即便从轻处以罚款10万元,仅依据常识判断也难说符合过罚相当的要求。

●过错性质和程度

过错性质分为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主观故意违法性质比主观过失严重。过错程度包括行为动机、有无客观原因、过错大小等。

行为动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追求的目的,间接反映过错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如果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客观原因即“事出有因”,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违法前科

指行为人违法前的表现,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及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违法前科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发现并受到行政处罚为条件。对于初次发生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能适用“首违不罚”,但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的酌定因素。有违法前科的,一般不适宜从轻或减轻处罚。

●悔错态度

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如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取补救措施,如及时召回产品、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均为具有悔错态度的表现。这也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量的因素。

●经济承受能力

罚款数额应该考量行为人的经济能力。

●社会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市场主体,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如:推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公布了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等。此类政策集中体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深刻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把握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把国家的大政方针融入行政处罚的裁量中,才能让作出的行政处罚经受住司法的最终审查。

THE END
1.汇总丨实用丨行政执法办案常见违法问题行政执法办案中程序违法包括两类:1、违反法定程序;2、违反正当程序。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复合。下面来看看程序违法种类及情形吧。 什么是违反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以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违反法定程序是指执法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程序。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08/23/37063_1141503309.shtml
2.每天一点小常识65——行政处罚①(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https://www.jianshu.com/p/bbeebf79558b
3.公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具体类型介绍)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493881.html
4.浅谈行政确认诉讼之判决行政确认判决最早出现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34号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是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中,则不能作出此种判决,这种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0593.shtml
5.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常见问题解答二、执业药师注册常见问题 1.执业药师注册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5425&page=1
6.保卫处(十一)禁止举办低级下流的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十二)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 (十三)不得打、骂、侮辱学校执行公务人员。 违反上述(一)至 (六)款规定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上述 (七)至(十一)款规定之一者,除没收物品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https://bwc.btbu.edu.cn/zhzl/93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