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丨关于执行拍卖买受人代破产债务人垫付的税款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关于执行拍卖买受人代破产债务人垫付的税款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答疑意见
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费,与司法拍卖行为无关,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缴纳。在执行实践中,有的协助执行机关在已经足额缴纳拍卖标的过户税费的前提下,仍以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税款为由,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将先前欠缴的税款一并缴足后,才予以办理过户。这种做法混淆了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款与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税费的差别,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追缴,被执行人破产的,税务机关可以申报税收债权。如果买受人基于办理过户需要代为垫付的,买受人因垫付实际取得了税收债权人的清偿地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的规定精神,买受人垫付历史欠税而享有的债权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有关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受偿。
综上,买受人在执行拍卖中所垫付的税费,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清偿顺序,应在区分税费是否属于国家强制力管理的、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的基础上,结合破产程序对执行行为后果的继受以及保护买受人对于《拍卖公告》关于税费承担约定的信赖利益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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