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思维处置校园欺凌依然只是一个目标
对话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法制日报》记者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刘雪妍
批评教育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储朝晖:在校园暴力问题上,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处理方式过于单一和简单。
佟丽华:简单说来,现在涉及到一些问题,第一是从学校自身的角度来说,在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缺乏经验和相应支持,这也包括基层的教育行政部门。
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从社会层面解决公民法律意识的问题,一旦出现此类事件,就要严格依法处理。可是我们很多地方做不到这一点,这样就会出现大问题,因为一旦这种事情发生了,其影响是长期的、持续的,尤其对被欺凌的孩子来说。
佟丽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依法处理需要专业人员专业调查
记者: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依法来办,只有这样,解决校园欺凌才能取得社会共识。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针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将有严惩趋势。
储朝晖:所谓依法,不能空谈。法律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只是那些条条框框,而要从实际出发,抓住每一个点,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个案,才能真正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现在我们讲用法治思维办事,这个提法肯定没错,因为过去很少有这个说法,可是法治的办法只是一个解决的途径,讲法治思维并不排除要看到校园暴力形成的整体的、各种各样的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社会文化的原因,比如要把教材当中所有暴力的图片和内容全部清除出去。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正确的暴力或者错误的暴力这一说法,如果告诉孩子有的暴力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而孩子根本无法判断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就会产生理解的混乱。
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把每个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来处理问题。法治就要求要了解事实、调查事实,弄清楚真相,调查的过程必须由专业调查人员完成,而不是某个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法治思维一定要避免进入这个局。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还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还包括违法犯罪但年龄未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建立专门教育制度解决欺凌问题
记者:的确如此,比如说“一罚了之”,就是指对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规定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只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过,也有学者提出,这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用药过猛”,尽管一些校园欺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的处罚条件,但是欺凌者仍然具有挽救的可能性;二是处罚完后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一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记者:还有就是“一放了之”,指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必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而只能陷入“一放了之”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