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黄山区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5.属于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3.处理:黄山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即时恰当的处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9-8538607
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2.《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黄山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根据具体活动方案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主动服务类)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主动服务类)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依申请类)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和《关于在全市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铜司〔2013〕43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年满18周岁、70周岁以下的公民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自愿接受组织旁听庭审。
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发出通知-报名申请-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书面或电子版交县司法局-审查-告知
按规定时限办理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治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依申请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黄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依申请类)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主动服务类)
黄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黄山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主动服务类)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24条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