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全国人大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答问(实录)新闻频道

张德江委员长在很多场合讲过,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很多工作,昨天大家可能听到了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其中做了两件大事:第一件大事,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第二件大事,党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重大的举措。

按照这样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推进工作,包括当地党委也高度重视。到今年2月份,我们也进行了了解和统计,目前27个省、自治区当中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到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271个中的79%。我总结这项工作有一句话,叫做稳步推进,已见成效。[09:09]

目前这些市的立法情况如何?截至到2月份,已经有6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有一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报到省人大,正在审批过程当中。以上是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个问题,这么多立法主体,如何保证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去年的记者会上我也回答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修改时社会上还是有一些议论的,担心立法主体多了、立法也乱了,当时我介绍了立法法设立了五道防线,今天就不再重复了。现在怎么做?我想从一年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按照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立法法给设区的市规定的立法权限是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现在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以后,他们在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当中就要严格按照这三个权限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专门的立法机构,在地方遇到权限不清楚时,也经常询问我们。首先是省里把关,省里拿不准的就来询问全国人大,我们帮助指导。第二方面,即使按照这样的权限立法,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大家担心有了立法权行政处罚设定会乱,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也就是行政法上规定的资格罚,地方法规不能设定。另外,即使其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这个处罚做出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在规定具体规定时必须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内做出规定,这就管住了。

第三个方面,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一年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常委会法工委来讲,做了大量的工作。昨天张德江委员长也在报告中提到专门召开了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委员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地方立法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提出了若干要求。在地方人才培养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专门在去年办了三期立法培训班,培训了870多位从事地方立法的同志。另外,地方党委也特别重视立法队伍的建设,现在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以后,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配备了专门的人才。再加上我去年讲的五道防线当中要省人大批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这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了法制统一、保障了立法质量的提高。谢谢大家!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提问是关于慈善法的。近年来慈善丑闻层出不穷,不仅使慈善公信力严重透支,而且也伤害了人民的爱心。这些乱象据说都是由于慈善信息不公开、资金管理不规范导致的。针对这些乱象,慈善法草案将如何规制,让善款实现善用?谢谢。

[王胜明]: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些年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但问题也不少,突出表现在你刚才提到的信息公开不够和慈善财产管理不规范。慈善财产怎么能够把它看住、用好?这是慈善立法当中的重要内容。

我讲讲信息公开的问题。目前慈善法草案总共有12章,我最看重信息公开一章,善款怎么能够看住、用好?慈善行为怎么规范?一靠自律,二靠严管,自律和严管的主要途径是信息公开。慈善法在许多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一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在于信息公开;二是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方式,强制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比如为什么要募款、募集了多少钱、用在什么地方、还剩下多少钱等,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必须定期公开;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四是规定了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我讲的是信息公开,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门的监管、现场检查,要求对不合理的用处、支出作出说明等,对慈善组织本身也提出了许多要求,这些慈善法草案中都有规定。

所以,我认为慈善法通过后,如果我们国家的慈善组织能够依照慈善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地做到信息公开,做到慈善法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取信于民,中国人做善事的热情就会激发出来,我国的捐赠数额在现有基础上将有极大提高。谢谢!

[法制日报、法治网记者]:

[乌日图]:

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已经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现在我们在电子商务立法当中,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目前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争取尽早提请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谢谢!

[农林报记者]:

[袁驷]:

首先,我说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刚才我说了土壤污染是非常重大的环境问题,我们国家说“向污染宣战”,战场在哪儿?我个人认为有三个主要的主战场,即水、大气和土壤。大家可能也知道,环保部最近对外宣布撤销了两个司,专门设立了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司。另外,环保部已经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即将出台实施“土十条”,所有这些都是围绕治污的三大战场、三大战役来排兵布阵的。

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上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部分地方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的防治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我们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我国土污染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使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亟待立法解决。多年来,全国人代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立法议案或者建议。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经中央批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土壤污染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为复杂,大气的沉降、水污染、工业污染、建筑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开采污染、垃圾污染等,可以说任何污染都可能最终影响到土壤,所以土壤污染的治理难度也更大,对其有效防治也更为迫切。但作为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再难也要做,因为这是人民的需要、民生的需要。

现在我们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这是两个专门的单行法律,在这三个主战场上就缺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向土壤污染全面宣战,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可或缺。昨天我特意上百度查了一下土壤污染的词条,这个词条是这么说,可以说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法律是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是要填补这片空白,这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本届环资委在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指导和直接参与下,始终把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成立之初就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保障核安全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等问题确定为中心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及修改一些其他的法律,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将这些建议纳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以及监督计划之中。实际上环资委从2013年本届环资委成立之初,就已经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工作了。

简要地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第一,要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的要求,促进科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标准体系。第三,明确经济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第四,重点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第五,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和内容等。这是目前大致的情况,在法律制定过程当中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法律的进展情况,就不详细地一一介绍了。给大家报几个数据,做了哪些工作。到目前为止,环资委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已经开展调研15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25次,听取专题讲座8次,修改草案10稿,完成各种发言、简报、会议纪要、论证材料70余篇、7万余字。在整个过程当中,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都亲自带队赴多省区调研,多个部门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目前我们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稿,初步拟订在今年年内环资委内部进行两次初审,2017年提交给常委会,纳入到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我先简单回答到这儿,谢谢!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

谢谢你的提问。你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所以你关心的是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和检察官法的修改,但是与你有同样情况的,大家可能都知道还有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法官法的修改,我就把“两院”组织法的修改情况和“两官”法的修改情况借此机会一并作回答。

“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的修改,正像你刚才提到的,与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密切。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的重大举措,像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巡回法庭,司法责任制等,都是“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怎么修改?必须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的修改应当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立法规划,“两院”组织法的修改,也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两官”法的修改工作,也就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工作,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工作,争取明年完成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谢谢。[09:40]

[齐鲁网记者]:

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这部法律由财经委员会从2013年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修法工作。修法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负担重、技术研发能力弱以及维权难、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等这样一些问题,对现行法律做一次比较全面的细化和补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央广网记者]:

各位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请问王主任,网络募捐是慈善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于网络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您怎么看?谢谢。

[中国网记者]:

第二个问题,关于怎样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这个问题在四中全会的决定当中,在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对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的要求当中,叫做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当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一年来怎样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第一,在立法法当中,就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有一系列规定,从立项到起草到审议各个环节。一年来从立项来看,我们制定的立法工作计划是经过充分的论证,不是部门提出来,就要列进来,而是要经过充分的论证,而且要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2014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已经原则通过了立法计划,但是到了第二年(去年3月份)的大会,根据代表们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又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了调整。

在起草方面,几位副主任委员都介绍了专委会负责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我也报一个数字,委员长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提到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5部新的法律,修改了37部法律。这些法律当中,除了有一些是打包修改的,对条文只做个别修改之外,真正新制定的法律和进行全面修改的法律是13部。这13部法律当中,有7部法律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牵头起草的,专委会起草的由他们提出审议法律草案的议案。这个数字是大大增加的。

另外,常委会正在审议的6部法律,这当中有4部法律当中有4部是专委会牵头起草的和法工委亲头起草的,比如慈善法是由内司委起草的,以及证券法是由财经委牵头起草并提出议案的,再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由环境资源委员会起草并提出议案的。从这个方面看,起草过程当中人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再看审议过程当中,这几年特别强调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当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常委会特别强调的。怎样发挥代表的作用呢?一是在大会上要提交法律案,由代表审议。二是在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举个例子,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法工委在起草这部法律草案时,对代表提出的81件有关修改刑法的议案逐一进行研究,认为能够取得社会共识的都写到这部法律草案当中。我们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听取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特别是去年立法法的修改,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代表提出了一千多条意见,我们都逐一研究,在立法法当中做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们在审议过程当中,取得社会共识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就把它写到法律当中,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很多事例来说明人大在立法工作当中发挥主导作用。谢谢大家。

[羊城晚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向袁主任提问。我们都知道,核能对于环境的治理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但是核事故带来的风险也会让民众恐慌。我想请问袁主任,您如何看待这对矛盾?谢谢。

感谢这位媒体朋友提的这个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调整能源结构,那么核能是一个选项。以法国为例,法国电力78%是核电,因此实现了环境的安全,环境质量良好。核能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作用突出,但历史上不幸发生的几次核事故,让人们对核能利用恐惧。法国没有发生核事故,一是技术有保障,二是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实际上中国和平利用核能已经有60年,采用的核技术十分安全,有良好的核安全记录,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和法规体系,在国际上也受到高赞誉的评价。但是人们还是有一些顾虑和恐惧的心理。

[人民日报、人民网、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民法典是公民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规范,老百姓有哪些人身财产权利、企业怎么开展经营活动,基本的规矩都在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进行,路线图是力争今年按照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民法总则通过后再进一步推进编纂民法典的其他工作。

[瞭望周刊记者]:

考虑这样的情况,没有规定限行。那么地方还能不能限行?您刚才讲到,很多地方规定了限行,包括北京也规定了限行,这种规定是不是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在这部法律当中,有一条规定叫做临时限行,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一些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据我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天气污染的情况可以做出限行的相应措施。

第二个问题,如何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出来以后,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也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刚才胜明主任讲的法工委都负有审查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法律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们有备案审查室。按照现在的做法,如何加强备案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报到我们这里备案以后,备案审查室做到了逐件、逐条的审查。地方性法规报来以后,坦率地说还没有做到逐件审查,因为量太大了,特别是刚才讲到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也都要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刚才我没有报设区的市的数量,有320个,包括自治州、4个地级市,量非常大,所以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到逐件审查,但是有关公民组织是可以向我们提出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建议。

一方面我们根据群众来信、根据组织的来信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每年有所侧重地审查地方性法规。比如去年,大量的法律修改以后,有关行政审批取消以后,地方法规是不是及时修改,是不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做了重点审查。在审查的过程当中也确实发现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也注意到社会上总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行使一次撤销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有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有一道程序,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告诉他们这个规定与上位法、与法律不一致,要求制定机关自己先行修改。实际上,我们在审查的过程当中,也发现了若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都主动自己改了,这是法律当中的一个程序,就用不着行使撤销权了。如果制定机关坚持不改,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这些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谢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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