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立足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胡铭,1978年生,男,浙江乐清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数字法学;

徐翼,1997年生,男,山西吕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文明、法律史。

摘要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

引言

2023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11月6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会上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在此之前的9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专程到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考察,并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全方位规定基于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基层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地方。在60年的不断发展中,浙江在“枫桥经验”的引领下持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创新,而其中的核心要旨就是努力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良法善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整体与部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统率部分,部分也对整体有重要的影响。“‘枫桥经验’虽然是浙江枫桥地方治理的经验和概念,但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却蕴含着许多普适性法治规则和法治方式,具有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和法治创新的普遍性和全国性意义”。

由此可见,立足法治,凸显法治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所在。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经济发展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各类矛盾的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据此,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具体来说,立足法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意味着在理论层面明确法治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联系,同时在实践层面既要有完备的基层治理规范体系,也要形成衔接有序、分工合理、高效运行的基层法治实施体系,营造基层民众自觉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一、法治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在理论联系

“枫桥经验”从一开始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今天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其始终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基层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而其核心思路在于通过各种方式从根源上予以化解,而不是死板、僵硬地适用法律。这就从根本上涉及到对于法治本身概念的理解问题,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其最终目标是规则本身的实现,还是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谐,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不同的法治观。

(一)在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认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

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内容上讲,法律必须体现一定发展阶段下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与价值标准,而这一价值从根本上要符合文明发展的自然正义方向。也就是说,法律在其本体论层面天然蕴含着道德因素,否则在发生学上便不可能被承认为共同遵守的规范。富勒的学说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力证成。他提出法律应该符合八种内在道德原则,分别是一般性、必须公布、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只有符合这些原则,法律才能够成为可能。富勒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我们不应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时过分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进而从功能上讲,法律要想能够发挥预定作用,得到公众的自觉遵守,根本上也在于其遵从了一定的道德要求。对这一点,与富勒发生争论的哈特同样也是承认的,即所谓法律应体现“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当然,同样作为社会规范,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明显大于法律,不应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等同,我们应在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层面上理解二者的关系。

(二)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层面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土资源

在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之外,我们也必须看到,其注重使社会秩序从根本上恢复和谐的法治观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提出与发展均根植于中国深厚的历史文明,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果说对于经典现代性理论背景下社会治理技术之批判的核心在于其本质上是“没有建立在特定伦理基础上的自我技术”,法律作为其中的核心手段,“将法律的实现等同于围绕法律而展开的实践活动,会导致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使法律活动成为机械的物理运动”,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恰恰正是人本主义的精神。在这一精神的影响下,中国传统上在社会治理中一直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并以“德主刑辅,注重教化”为原则。

受儒家思想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将道德教化视为比刑罚威慑更重要的治国手段。孔子即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儒家认为对民众应进行充分的道德教化,使其内心对社会道德与社会秩序产生自发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用法令规制人的行为,这样是不合理的,也不会达到好的效果。因此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只用法律来规训人,百姓只会因为出于对刑罚的惧怕而被迫守法,但为政者应追求的是让老百姓自觉守法,而这只能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儒家的理想一直是诉讼尽量少发而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所谓“必也使无讼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法律的漠视。事实上,中国传统一直重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综合为用。《唐律疏议·断狱》中即有“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依法裁判也一直是古代诉讼的基本要求,只是在“情理”同样是重要裁判依据的情况下,“情法两尽”才是古代司法的终极追求。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张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时强调说理攻心,正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弘扬。

(三)从站稳人民立场角度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下法治观的结果导向

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党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探索,其核心就在于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思考问题,站稳人民立场,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必然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注重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法治观。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杨调解中心”曾调解过这样一起案件:

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这一案件后,因案情涉及轻伤,便联系了枫桥镇检察室,邀请了检察官及派出所民警共同参与调解,以保证调解过程依法依规,并有利于后续可能的检调对接。调解采用“背面结合”的方式,调解员和检察官首先对伤人者乙进行单独谈话,说明故意伤害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综合运用“情、理、法”进行感化教育。之后乙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过错,表示自愿接受调解,积极认错认赔。但乙表示最多只能负担2000元的赔偿,而甲则要求赔偿6000元。调解员又将乙的认错态度及身体疾病、家庭情况、经济现状等实际情况反馈给了受害人甲,并说明如坚持对乙追究法律责任,则民事赔偿部分可能更难以兑现,积极引导甲同意调解。经过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说明实际情况及选择适用正式司法流程的利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自愿接受调解,都作出一定让步。最终,乙一次性补偿甲医药费2000元,同时经过调解员的多方沟通,甲就职的快递公司提出予以补助3000元,同时以乙所在村人性化救助的形式又补偿1000元,共计6000元,补偿款于调解之日当场给付。

二、结合正式与非正式规范,完善基层治理规范体系

法治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有着内在的理论联系,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着力点。从现实实践来看,坚持法治已经成为“枫桥经验”在60年后依然能够历久弥新,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因素。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践行法治,首先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构建完善的基层治理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预防性法律制度之“预防”,旨在法治轨道内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升级和诉讼化,防范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让司法对各类矛盾纠纷“应收尽收”“应解尽解”,既不合理更不现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形式建构起分流矛盾、疏导不满的多元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前文中谈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观核心就在于并没有孤立地看待法律本身的作用,因此对于规范体系,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都应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无论是《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正式的国家法律,还是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村规民约》等非正式的基层治理规范,都包含着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未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预防性的法律规范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非正式规范,保障规范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要通过完备的规范体系构建起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法律、政策等正式规范的引领作用

(二)继续推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非正式规范不断完善

三、优化基层法治实施体系,形成自觉守法法治氛围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形成完备的基层治理规范体系之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应着眼于构建、优化基层法治的实施体系。要推动依托数字赋能法治实施,厘清不同主体的职能分工,优化解纷流程的制度机制、促进不同制度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持续发力、落到实处。构建基层法治实施体系离不开党的领导,要提高党在基层治理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依法开展多元解纷工作全过程。

(一)厘清不同主体职能分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最后,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由司法对矛盾纠纷化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抑或是由司法受理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的纠纷,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兜底性保障作用。司法机关应积极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工作支持与法律保障,注重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衔接,积极推动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要加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在线集成解纷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经引导后当事人仍不愿进入调解流程坚持起诉,则应尊重与保障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杜绝在实践中出现的不经调解不予立案的现象。

(二)抓紧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形成自觉守法法治氛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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