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绝不等于“德主刑辅”
第一,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文字表述来看,依法治国排在以德治国前面,而按国人的排序惯例来看,一般排在前面都是相对更重要的,由此可见,两者并非同等重要,显然存在着主次之分。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依”和“以”表示的重要程度也不同,“依”是依靠、依据的意思,依法治国说明法是治国的支柱或支撑,“以”是利用、使用的意思,以德治国说明德是治国可以利用的工具或手段。
第二,国家和社会治理确实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教化引领方面。德的教化和引领作用不容否认,但不宜过分夸大。法实际上也具有教化引领作用,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强于德的教化引领作用。德缺乏标准、界限模糊,不易确定,也不稳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是一种软标准、软约束。法却具有规范性、统一性、明确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是一种硬标准、硬约束,具有不可违背性,教化引领作用更为明确、更为具体。
第三,法和德具有方向上的基本一致性和内容上的部分重合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屏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所谓“德之不存、求之以法”。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思维和底线思维,其逻辑起点是人性本恶。法承认自身不是万能的,不是治国的唯一手段,法不排斥道德,不反对更不打击道德高尚的人。德治思维是一种个体思维和理想思维,其逻辑起点是人性本善。德其实更不是万能的,但德却总想一劳永逸,总是提出过高要求和难以实现的蓝图,梦想着人人有德,人人成圣,天下太平,结果常常是一厢情愿。
第五,依法治国是治国基本方略,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以德治国是育人积极方法,通过育人来间接治国,两者处于不同层面。依法治国就是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良法之治,法一旦被制定颁行,包括制定者本身都必须一体遵行。以德治国却不等于古代意义上的“德治”,因为古代意义上的“德治”就是人治的一种变形,从属于人治。现代意义上的以德治国,前提必须是依法,其所谓的“德”必须是民众认可和接受“公德”,而不能是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唯我独尊的“私德”,即以德治国实际上应该理解为依法(依靠或依据国家法律)利用“德”来滋养法治精神,教化引导民众,提升民众素质,从而来促进国家治理。以德治国切不可狭隘的理解为任意或随意地以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不确定的“私德”来治理整个国家,否则这种以德治国最终会转化或沦落为人治。
当然,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极其复杂,对于法治和德治的理解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维度可以得出不同结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当然不能放弃。但中央强调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不等于说两者处于同一层面,也不是说两者同等重要,特别是在法治不彰的现阶段,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可能会弱化法治的权威,动摇法治的信仰,迷失法治的方向,影响法治的实效。所以要防止部分人偷换概念,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曲解成“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胡林贵安徽省蚌埠市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