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在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自从中共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法治”一词在我国骤然升温。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图书馆的法制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图书馆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统一的图书馆法,因此,本文从阐述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法制建设的对策入手,提出了“依法治馆”的科学理念,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建设图书馆,将我国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的轨道。
【关键词】法治法制图书馆立法必要性对策法律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个规律,就是人类在不断地为共同生活制定规则,从而为共同体中的成员提供以对当下和未来生活的一个期待。回首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是通过法治的展开来设定未来生活的稳定预期,从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一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局限
“法治”一词,早在古代社会就已形成,并被思想家们用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或法律理论,在英文中,“法治”理解为法的统治(ruleoflaw),是依法统治和依法治理的意思。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它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社会正义、秩序稳定。
“法制”一词,也早在古代社会就开始使用,在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就常常引用“法制”一词来表达政治观点和态度,英文中的“法制”通常指法律制度(legalsystem),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和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制”的定义是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的简称,是指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法制原则。
“法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制,没有法制,法治便无从实现,然而法治的理论与原则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总的来说,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与厉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制约和相互推动的。因此,加强和完善图书馆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和贯彻“依法治馆”理念的最好体现,我们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和规范来建设和管理图书馆事业,做到“以法治馆,依法办事”,使图书馆事业走上稳定有序的法制化轨道,确保图书馆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关于图书馆的专门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宪法》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宪法》的规定为我国图书馆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还有一些现行的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例如:《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其内容主要涉及非强制性的道德指导规范,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虽然对图书馆的日常工作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从上述关于图书馆法制建设的法律基础来看,现行的法规对图书馆建设的制度保障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失,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没有独立的成文法;法律制度不健全;规定比较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立法多以条例和规章的形式出现,随意性较大,法律的强制力不够。
二图书馆法的概念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一,图书馆立法符合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要求,保障了党和国家对图书馆工作的领导,积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建设顺利进行,尽早实现“依法治馆、依法办馆”。
第三,图书馆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不断增加,然而图书馆自身发展的滞后性却越来越明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图书馆现代化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图书馆立法是顺应历史潮流,争取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接轨,实现资源的共享,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革命发展的冲击下,通过法制化、条理化、具体化,使图书馆事业与其他信息资源和技术媒介共同构成我国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承载体和传播途径,实现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战略目标。
第四,图书馆法是提高图书馆管理效能的需要,图书馆传统落后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图书馆功能逐渐衰退,图书馆法是图书馆进行宏观管理的准绳,也是调整各个系统图书馆内部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有助于增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完善图书馆的服务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五,图书馆法能够充分保障公民平等、自由、合法享有和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并且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使图书馆的工作、馆员和读者权益的保障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21世纪是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的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图书馆法来调整,例如:图书馆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读者的阅读权和作者的著作权的冲突问题、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法律问题、读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阅读权、知情权、隐私权)、图书馆的处罚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图书馆图书的采购招标工作的合法性问题、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和听证制度的法律问题等等。
三完善图书馆法制建设和图书馆立法的对策探析
第一,加快图书馆立法,注重图书馆立法的程序和权威性,其立法主体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应严格按照部门法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
第二,加强图书馆立法的专项研究,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件简易和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有必要组织法律界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并依据图书馆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和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
第三,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图书馆工作的社会地位和认知度,采取不同形式与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司法部门、各专业主管机关、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协作,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提高党和政府对图书馆立法的重视,增强领导的图书馆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社会参与和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使图书馆法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样才能使确立的法律制度达成共识,使立法者立之有效,守法者遵守法律,执法者恪尽职守。
第四,图书馆法的立法精神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图书馆理念,实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宗旨的战略目标,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读者为本和馆员为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给予读者享有和利用图书馆的阅读权、知情权,又要给予馆员参与图书馆管理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受尊重的人格尊严权。建立申诉渠道,保障读者和馆员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能通过公正、公平的途径得到解决。
四结束语
面对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为了切实保护图书馆事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图书馆应有的社会效益,图书馆立法势在必行,图书馆立法关系到国家的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等基本国策和基本战略,所以要立足于当今国内外形势,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继承、总结、发展、研究,正确处理好立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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