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和法治在我国现在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两个词。对这两个词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这两个词的意思一样,有些人认为这两个词意思不大一样,也有些人认为这两个词的意思相近,只是程度不同。弄清这两个词的确切含义对于法学研究和我国的法律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一词原指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典籍《国语》中就出现过:“今陈国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是弃先王之法制也。”《吕氏春秋.孟秋记》也用到了法制一词:“是月也,命有习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法制的解释为:“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现专政的方法与工具。”[1]
将《现代汉语词典》中法制的解释与其原始意思相比较,可以看出,法制一词的含义已经有所发展与扩大,从静态的法律制度扩大到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即包括动态的行为。而且行为是多方面的行为,即制定——立法机关的行为;执行——执行法制机关的行为;遵守——全体居民和一切机关团体的行为。由此可见,法一词含义非常之广。
法治最初的含义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是针对人治而言的。《晏子春秋》:“昔者先君恒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罢诸侯。”
从以上两概念的中文含义追根溯源可见,法制着重于静态,指一种状况;法治着重于动态,指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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