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就是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实现工作任务的“由虚变实”,工作推进的“由软变硬”、工作开展的“由单变联”,工作内容的由浅及深,工作方式的由表及里,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文关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知识的教化和法制精神传播活动,必须以人为本,把教育群众、培养群众、塑造群众同尊重群众、理解群众、体贴群众统一起来,把解决群众的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与解决群众实际涉法问题结合起来,把生硬的法律条文转变成群众的语言,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才能让法治精神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和信心。
二、注重实效,加大分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关键在于更加突出宣传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更加注重不同宣传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实行分类施教、因人施教。
要围绕主体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唯有能够满足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需求,能够满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需求,能够满足青少年学生提高人文素质的需求。能够满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需求,能够满足农民参与基层自治的需求,能够满足农民工依法维权的需求,突出不同群体的学法用法主体地位,才能有效调动不同群体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加快创新,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利益差别增大、公众的法律需求更加细化的客观现实需要,提升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迫切需要依靠创新手段,真正实现网络化、阵地化、持续化。
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网络。全省现有各类专兼职法制宣传人员11万余人,相比较全省7500万人口,法制宣传队伍仍显严重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全社会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为此,要努力推进法制宣传队伍社会化。第一,要不断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在继续组织全省法学类大学生开展“法律人在行动”的同时,要广泛动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承担起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第二,要在村居十户联调的基础上构建“学法中心户”网络,培养“法律明白人”,有效扩张基层兼职法制宣传队伍。第三,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制宣传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聘请法制村长助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基层法制宣传专职队伍。
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18法制广场、法制宣传一条街,全省建有乡镇(街道)法制宣传园地1324个,各类法制学校、法制教育基地22453所,普法网站97个,村(居)100%建有法制宣传专栏,省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有法制宣传栏目(节目)299个(档),有些基层乡镇社区还创建了一批“法律超市”、“法律小书柜”、普法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提高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这些行之有效的传统阵地要巩固,新阵地更要拓展。特别是要建立各类媒体的公益法制宣传机制,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传媒的巨大优势,大规模、高密度地开展法制宣传。
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可持续发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集公众性、知识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蕴涵着产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我们要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覆盖面广的优势,利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群众性、经常性的优势,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制宣传的动力和活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
四、统筹兼顾,不断优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格局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确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司法行政主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尤为重要。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主管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责,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凝聚”,解决部门配和不够协调、工作合力不够强大等问题。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任务分解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性,增加“外推力”;设计制作全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统一标识,增强“内聚力”;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强化“向心力”;加强法制宣传队伍思想素质建设,激发“内动力”。
按照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核心,全面落实“五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努力打造“法治工商”,我局的“五五”普法工作按照“同一治理、分级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正在有序扎实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进步普法工作的熟悉。
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观,按照省、市工商局和县政府“五五”普法的要求,深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进步工商行政治理法治化治理水平,进步执法干部职员依法执法能力,进步经营者法律意识和遵法生产经营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深进扎实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进步全县工商系统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职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步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进步依法治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执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营造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氛围,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法治工商的机制建设日趋完善。力争通过“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职员和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知识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进步。
二、建立领导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五”普法工作是我局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普法工作可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和行政矛盾,所以我局把“五五”普法目标纳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是县局成立池运金局长任组长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局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承担普法工作日常事务。各工商所设兼职法制员一名,负责案件核审、法律宣传等工作。二是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县局印发了《*县工商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工作规划》,并分年度制定普法工作要点予以推进我局的普法工作。由于工商部分涉及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多,又面对大量经营者和消费者,所以我局年初制定普法要点时,将普通法由法规科负责牵头宣传和培训;特别法由各业务科室承担宣传培训。
三、强化行政执法职员业务学习培训,进步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组织全体工商干部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全局工商干部、职工*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同一意识。主要是:
(一)参加市局组织的中层干部培训班。今年市工商局在市委党校组织举办“走进矛盾,攻坚破难”培训,我局参训职员40人。学习了《公司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治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参训职员通过培训,在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心理健康、公务礼节等方面有了较大进步。
(二)参加市局业务知识竞赛。今年8月份县局组织注册核准员参加了市局组织的《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县局取得集体、个人一等奖。进步了全体执法职员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处罚与教育并举,普法宣传寓处罚之中。按照“攻大*、戒小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20*年至今,我局查处违法违章案件900多件,每年查处的案件数目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一个方面说明通过普法宣传教育,经营者的遵法意识在增强,“攻大*、戒小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得到贯彻落实。
通过上述一系列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全局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工商、个私协会、消保委齐心协力共抓“五五”普法对外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治理者和个私民营企业从业职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经营,老实、取信的经营理念,一直以来作为工商、协会的重要工作。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培训也越来越重视。
(一)举办专业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往年以来,工商与协会共同举办《合同法》、《商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往年以来共举办各类讲座培训28期,参加职员达到3600人。今年9月,县个协组织个民企业工会参加了县总工会开展的《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100家企业参加了这次竞赛活动。近二年我局、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参训职员多,受训面广,讲座培训形式多样,内容新。我局“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五年工作规划正在逐步推进。
(二)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今年开展了“3。15”宣传日活动和法制宣传月活动,发送各种法律知识宣传资料近3500份,如:商标注册程序、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消费者如何保护权益等等。
(三)宣传《消法》,“倡导新消费理念、促进消费*”。县工商局、县消保委组织开展“倡导新消费理念、促进消费*”主题消费教育活动。消保委往年以来共组织10期《消法》宣传培训,受训消费者、经营者和维权监视员近300人,发放宣传资料近1000份。消保委为老年大学成员结合消费争议案例讲解《消法》知识,得到老年大学成员欢迎。
各位领导,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在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工商部分的领导下,正有序开展。经过二年来的普法工作,初步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与“五五”普法目标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间隔。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
一、立足发展,牢牢把握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性
同志强调:“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就没有意义了”。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就是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牢牢把握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性:一是着眼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观念升华。二是着眼发展,必须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三是着眼发展,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文关怀。
二、注重实效,加大分类施教的法制宣传力度
1.要围绕主体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对象个人的行为能力、认知结构、思维水平、个性心理,更多地取决于受体的学习需求是否强烈。法制宣传教育唯有能够满足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的需求,唯有广大教职员工依法治校的需求,才能有效调动不同师生群体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特别是要注意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应遵循由现象到本质再到价值的人类认识规律,既要帮助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更要推动不同层次的大学生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注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最终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目的。
2.要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本质上,法律素质是人类价值认识的结果,主要依赖主体自身的能动性实现主体客体统一的目标,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是要通过他的大脑,一定要转化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所以,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法制宣传教育要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征运用不同的手段,使教育对象在情感上产生亲近感,才能使教育对象接受、固化特定的理念和价值观,取得最大成效。对组织性较强的副科以上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等手段的有效运用,才能激发其学法用法的内在要求。对大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进入考试范围,才能强化其学法的原动力。对教师,学法用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个人绩效奖励和政治荣誉挂钩,才能有效激发其学法能动性。对其他教职工,必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用丰富多采、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宣教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融合力,才能培养广大教职员工对法律的兴趣,赢得广大师生的主动参与。
3.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强制性、限制性制度,本质上与人的自由行为和个性发展是相冲突的,人们接受法律规范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利益的选择和社会性的选择,而非个性化自觉的选择。同时,法制也是外化的东西,任何人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是学习、实践的文化传递过程,其实就是接受灌输的结果。但是,灌输必须以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要适应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更多地依托各种媒介开展工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三、加快创新,积极探索高校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途径
1.要通过创新,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协调全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落实。高校可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对干部考核及评选先进的重要指标。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1.2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第一,加强法制教育是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党的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制”,这也是衡量公民自身素质的重要标准。高校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根本目的,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中,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被当做法学教育,仅仅教授法学的一些理论知识,忽略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时代法治的要求。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大学生,只有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具备完善的法律意识,才符合时代法治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第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能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能帮助大学生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和人生观。
1.3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关系。
1.3.1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司法部联合的《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高校德育的内容,“已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等五位一体的综合性教育。”由此可见,高校的法制教育,本身就是德育的一部分。高校德育不仅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确保高校德育内容的完整性。
1.3.2法制教育能提高德育的实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方面,德育中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内容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法制教育中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政治、道德领域对大学生的要求,又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界定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思想、道德和法律都以社会历史与现实为立足点,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总之,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育融为一体,共同服务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1985年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全国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总结和分析法制教育的实践,我们会发现,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2.2法制教育缺乏创新性。法制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很多学校在法制教育上,都选择集中授课,传授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没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会大大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对大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也很简单,采取考查试卷的形式,大多数学生为了考试只是对法律理论知识死摘要: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能够提高德育实效性。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本文针对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德育大学生法制教育联系关系记硬背,并没有真正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更不懂得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都不利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2.3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太高,尚未达到国家、社会、公众所要求的期望。
3.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3.1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要注意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起来,帮助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觉悟。2005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调整,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就要求教育者既注意法制教育与德育在性质、特点、形成及规律、作用、原则、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相互区别,更在二者的相互联系中探求有机整合。在具体的讲授方式中,老师应尽量减少理论说教,更多通过一些典型的道德与法律案件对学生进行教育,理论结合实际,引发学生思考。既要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又要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做出道德价值判断。要让道德和法律成为学生的信仰,而不是为了应试的教条。简单地说,就是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首先要能想到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解决问题,让法律思维优先,首先发挥法律的作用,将道德思维提升至更高层次。学生结合实际有效运用法学理论,并全方位思考和解决问题,初步达到整合德育和法制教育的目的。
3.2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需要更多的法律实践活动丰富法律课堂教学。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参加庭审,请一些法官或律师在校园开讲座,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更直观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权威。
(2)随时网络的发展,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开展。可以在各个高校建设高校法律教育网,在网络上播放一些法制教育的案例和宣传片,通过网络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强化教育的时效性。
(3)充分利用电视媒体作用,通过观看一些学生喜欢的电视节目,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比如中央台法制频道和今日说法节目都很受学生欢迎,可以在师生中多宣传。
(4)在学生中创建法律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以案说法等活动,增强法律的感染力,提高学生理解法律的能力。除了要宣传法律的理论知识外,社团更要注重对学生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例如对就业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释和分析,对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法律的解释和解决的途径,等等。要让学生意识到法律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同时,让学生把理论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比如在学生假期,可以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去城市、农村的一些地区调查中国的现状,结合课堂教育和社会教育,开辟新的场地进行校园法制宣传。
参考文献:
[1]娄淑娟.高校学生德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6.
[2]黄咸强.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高校德育的整合[J].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9.8.
[3]石红.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的价值基础[J].思想理论教育,2007.17.
引言
中国传统教育重德轻法的思想观念使高校教育工作者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内在一致性。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巩固、法制的施行、道德的建设,都需要法德并重,而教育是法制宣传和道德建设的主要手段。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对高校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
1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具有质的规定性,使其相互区别,但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1.1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叠
1.2在功能上都是调控社会的手段
道德教育能够激发人们抑恶扬善的内在力量,道德教育要求人们为善,法律教育仅仅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教育首先强调的是人们要严于律己,如果某人的行为触犯了社会行为规范,首先是来自于自身的愧疚和谴责,其次才是舆论和社会的谴责与抨击。而法律教育首先侧重的是他律,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是人们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它惩罚的不是人们的内心,人们不敢触犯法律恰恰是因为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可以优势互补,如果二者结合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都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高校既要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又要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到内外兼修,外力与内力互补协调,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其成为真正德才兼备的国家栋梁。
2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途径
2.1在认识层面要树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思想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一种皈依和认同,它的实质是追求法律统治和法律至上。守法的前提是信用法律。守法精神不仅强调人们要遵守法律,而且要用自律守法取代他律守法,以自愿守法取代被迫守法,把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要做到这些,首先在意识层面要树立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思想观念。道德是人们关于光荣与耻辱、美与丑、善与恶等规范和观点的综合。只有把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规范,才能产生最持久、最深厚的守法力量。这些要求我们的法律教育者,不仅要注重法律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把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只有两者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2.2在教学活动中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途径。从教育内容来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主要在于德与法所追求的境界的融合、德与法教育价值导向上的融合、教育情感和教育理性的融合、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融合、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等方面。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结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把良好的道德情操作为最高要求,把法律作为底线,引导大学生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把高尚的道德情操作为更高的追求目标。教师在讲授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时,更应该把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例如,在讲授诚信时,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相互渗透,学生才能够更快更深层次的理解这一德法兼备的原则,并且在将来的文化、经济、政治生活中贯彻诚信做人这一原则。
2.3在实践环节中强调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
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社会实践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从课堂延伸到社会实践中,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社会实践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把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情感和认知并最终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我们应该把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结合学生所需,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增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成效。通过社会实践教育,大学生不仅能学会如何在生活中进行自主选择,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与人合作,而且可以亲自把所学理论加以有效的运用。
2.4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建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机制
高校要按照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要求,以《学校章程》为基础,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目标、程序、要求和内容,量化为各项评选、评比活动的具体指标,融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将那些符合社会公德,正义、平等、公平的道德规范制度化,适时地将学校生活、公共生活中的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规章制度、纪律或者法律。根据国家和人民意志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来构建大学生公民应该具有的公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以此来规范和调整他们的行为。
结语
“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共同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里,通过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来保证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高层次的道德引导来促进社会成员对法律义务的遵循。
笔者于2012年3月对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8份,其中护理学院438份,基础医学院227份,检验技术学院132份,药学院106份,医学信息系125份。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运用的程度、对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对法律教育的愿望。经过认真的核查分析,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呈一下特点: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虽然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法律现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当多的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调查显示,被问及“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你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有64%的被调查者选择私了,只有12%的被调查者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这说明有一大部分学生仍然抱有传统的、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无诉是求的心理;当被问及“你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有46%被调查者认为权大于法,说明部分学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对我国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5法律信仰缺失。“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的忠诚,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主要表现是:第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规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第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疏远、怀疑、排斥的心态。第三,虽然大多学生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热爱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作为行动的指南,21%的大学生把模范人物作为行动指南,仅有27%的大学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一数字足以说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转贴于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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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大部分人们逐渐深刻地认识到水土资源的重要性、特殊性与有限性。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在不断的增加,而经济也必须发展,因此,有效的水土资源必然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而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大部分人没有具备预防保护意识,目光短浅的“掠夺式”经营方式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系统,造成大量难以恢复的水土流失,很多地区由于土壤侵蚀严重发生严重的灾害,甚至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与生命安全。因此,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重视,还必须得到不断的研究与创新,才能针对更多的问题展开对应的解决。
1人为水土流失主要原因分析
1.1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
1.2陡坡开荒,掠夺式生存经营
陡坡开荒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部分地方坡度比较大,开荒之后不断的耕种导致土壤中的有机物质大量流失,加之某些地区肥料短缺,群众为了加强土地生产力,在疏林草地进行开荒与产草,并烧毁之后作为肥地,最终土壤被寝室,尤其是陡坡地区,在实际耕作过程中为了提升耕作施工的便捷性,通常采用顺坡开采种植,这是加快表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孩子一。
1.3不可理的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忽视了水土资源保持
2预防监督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性
当前虽然部分地区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水土保持工作的历程来分析,还可以在这些方面得到启示,并进一步加强。
2.1预防监督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大前提
这是一次根本上的转变,也就体现了预防监督在水土工作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水土保持工作要从宣传手段入手,加强法制宣传与法制建设力度,要将“预防”的意识传达给所有人,将全面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预防监督工作,进而依法加强保护水土资源的力度与质量。
2.2预防监督是巩固水土保持的唯一途径
2.3预防监督是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开始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国家将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中可以看出《水土保持法》有一个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即其重点不在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在于资源的保护,并针对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作出了要求生产建设者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规范性规定,这也决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是预防监督执法。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各级都把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作为监督执法的工作重点,利用不同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并积极开展好监督执法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方针一定能在全面得到贯彻落实。
3结语
总之,水土资源保持工作必须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要将地方人民政府防治目标责任制实行,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水土保持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也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全民意识的提升,还需要坚持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必须以预防方针为主加以贯彻实施,才能真正防止人为水土流失情况的出现与恶化。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保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新问题。例如摘要: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办法,唯一的救济方法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新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摘要: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新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假如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摘要: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功能。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假如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轻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2.赡养抗辩权不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为一体摘要:
(2)法律和道德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方法,而道德则是以隐形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由内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为。在立法上明确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要求。我们的统治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群体,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国力的生力军,假如不以有形的法律对他们的受抚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还仅是以道德这种隐形的社会秩序调整方式来调整就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约束性有存在局限,仅仅是依据道德谴责,或是社会舆论来实现起效力。赡养抗辩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原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谴责得以在现实实现,有了强制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赡养抗辩权弥补了道德机制的缺陷,同时也体现出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它们不是一体的,它们有各自功能,它们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样。
四、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优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完成的不单单是自己家庭延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延续的使命。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将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而婚姻法将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加一规定和调整,以这一道德为立法基础,蕴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和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和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和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和法律、德治和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功能,不能将道德和法律、德治和法治混同起来,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正确熟悉德治和人治的区别。正确熟悉德治和人治的区别。
五、赡养抗辩权法律地位突显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少年儿童,家庭、学校应把尊敬长辈,保护老人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从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进行有关家庭抚育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抚养义务,维护抚养权利,促进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阳等风尚的形成。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抚养和教育孩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调整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2.在立法中明确赡养抗辩权的地位,有助于从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赡养抗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明确了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的先行义务。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是一句古话,明示着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千年古训。要是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其应当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时却逃避履行,那么我认为,他当然的应该不享有由于履行此义务而带来的相应的权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得享有赡养抗辩的权利。只有明确这样的相应因果,才能使人们明白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规范日常行为,从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为一个人本应具有的善良和负责的人性。
3.突显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是正义的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称摘要:“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1)奥古斯丁主张摘要:“法律就是正义。”
(2)格老秀斯指出摘要:“法律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和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简言之,法律应以正义作为其主导性价值早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正如摘要:“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反抗。”
(4)同样,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也是对社会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想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所一直执著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不抚养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质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而这个受了损害的孩子长大后还要赡养他的不称职的,甚至可以说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父母,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吗?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吗?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结语
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法学家米尔恩指出摘要:“其实并非如此摘要: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是在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中展示出来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之前,必须先有职责。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的概念是以义务概念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圣徒和英雄们比道德要求于他们做的更多。”我们当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让一个不称职的父母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