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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法治思维是法治铭记内心、深入灵魂的体现。缺少了法治思维,在权与法之间,领导干部就会迷失方向,跳出法律的框架,滥用、乱用权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知法,懂法,才能在做决策、处理问题时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因此,要提高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能力,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法治思维方式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了党员干部必备的工作能力之一。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党员干部把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自己的血液中去,融入到工作和学习乃至日常生活之中去,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确立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洽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完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法制体系。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增长的实际,及时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将群众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升华为制度规定,既要健全实体性制度,又要完善程序性制度,既规定应该怎么做,又明确违反法规处理措施,不断构建完善系统完备、程序严密、规范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2)是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制环境。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把检查学习和遵守法规制度情况作为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通过评选依法办事模范人物、宣扬依法办事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成为一种文化自觉。
三、坚持法治政绩导向,把依法履职水平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1)是将依法执政能力纳入考核体系。要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法治业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指标体系中,并以此作为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
【关键词】数学思想方法品质能力提高
数学思想方法揭示了概念、原理、规律的本质,是沟通基础与能力的桥梁。在教学中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可以克服就题论题、死套模式。在教学中教会学生建立数学思想,掌握思想方法,可以使学生在解题时,加强思想分析,寻求出已知和未知的联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习的思维品质和能力有所提高。
数学思想方法寓于数学知识之中,数学教学不仅是知识的教学,而且还应包括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因此,初中数学教学中重视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教学实践,谈谈粗浅认识。
1.挖掘教材内容中蕴含的数学思想方法
数学概念、法则、性质、公式、公理、定理都明显地写在教材中,是有“形”的,而数学思想方法却隐含在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是无“形”的。在新教材中,我们很少看到这个思想、那个思想的字样,但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隐含着若干思想方法。如“化归”思想渗透在有理数大小的比较转化为算术数大小的比较;有理数四则运算转化为算术数四则运算;整数的加减通过同类项的概念转化为有理数加减;异分母分式加减转化为同分母分式加减;分式方程转化为整式方程;无理方程转化为有理方程;方程组转化为一元方程;复杂图形转化为基本图形;复杂问题转化为简单问题,待解决问题转化为已解决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时机和方法。
2.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
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展现是借助于数学知识、技能这些载体的,离开了具体内容,是无法向学生渗透、传授数学思想方法的。教材的每一项内容都渗透着若干数学思想方法,在教学中要着力反映这些思想。多次渗透,潜移默化,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领会。下面以数形结合思想的渗透谈谈自己的看法。
数和形是数学研究客观物体的两个方面,数(代数)侧重研究物体数量方面,具有精确性。形(几何)侧重研究物体形的方面,具有直观性。数和形互相联系,可以用数来反映空间形式,也可以用形来说明数量关系。数形结合(或形数结合)就是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充分利用代数、几何各自的优势,数形互化,共同解决问题,这是数学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之一,是解决许多数学问题的有效思想。
新教材中体现数形结合思想的内容是很多的。首先是引入数轴,利用“形”——数轴得出“数”——有理数的一系列概念、性质。通过数形结合,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无理数的存在,进一步理解实数与数轴上的点的一一对应关系,最终步入数形结合的更高阶段:坐标系的概念和函数内容的学习。因此,在教学中应不断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函数内容及解析几何奠定基础。
在几何内容中,有许多概念是与代数知识紧密联系的,例如面积、周长、高、中线、角、勾股数、黄金分割比等。有许多性质是通过代数知识证明或计算得到的,例如,勾股定理、相似三角形面积等。在涉及图形大小比较的问题中,大多数借助数的比较,化为数量关系进行研究,例如,比较线段、角的大小,在证明它的几何意义之后,都给出数量关系比较的方法。此外,把握图形的位置关系,也是采用一种数形结合的做法,例如,点与圆、直线与圆、圆与圆的位置关系都是转化为数量关系来表示的。
教学中,充分挖掘新教材中数形结合的素材,不断渗透数形结合思想,使学生在学习代数知识时,能充分利用几何意义来理解;在教学几何时,利用有关代数知识去探索,应不失时机地把数和形统一起来,努力帮助学生掌握数形结合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
3.在解题中重视思路分析
数学解题实质上是数学思想方法的思维训练,要通过精讲、精练,使学生明确了解数学思想方法在解题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真正掌握数学思想方法。还要重视思路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在问题类比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训练,解题的回顾总结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训练。
4.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
注重解决问题之前的分析,对于领会数学思想方法是有益的。教学中应结合教材,引导学生主动自觉地去分析,在分析中领悟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尤其是转化问题的思维过程中蕴含有的各种思想。
例如:用加减法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学习,可引导学生如下分析。
前面,我们学习了一种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的方法——代入消元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是设法消去一个未知数,将“二元”转化为“一元”,从而使方程组得以求解。对于二元一次方程组,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消去一个未知数,达到将“二元”转化为“一元”的目的呢?
摘要:利用合适的情境对学生进行发散性的思维训练,让学生在多角度、全方位的思维锻炼中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成熟的思维品质,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小学生思维所具备的活跃性和创新性特征,也正是我们对学生实施发散思维训练,最大限度快速发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前提条件。多年来我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依据教材和学生生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升了学生数学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学生们学得轻松,他们的数学素养和综合能力快速得到了大幅提高。
关键词:小学数学;发散思维
关键词高职数学教学创新思维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TalkingabouttheMethodsandIdeastoImproveStudents'InnovativeThinkingAbilityinVocationalMathematicsTeaching
JIXiang
(RugaoHighTeachersSchool,Rugao,Jiangsu226500)
AbstractAimingatthecharacteristicsofstudentsfromseniorvocationalschool,thisarticlepresentsthemethodsandwaysofarousingstudents'interestsinmathematics,bringingtheirsubjectconsciousnessintoplay,culturingtheirsensesofindependentinnovation,andtrainingtheirabstract,imageandinversethinkingtotrainstudents'capabilitiesofinnovationandthinking.
Keywordsvocational;mathematicsteaching;innovativethinkingability
1高职学生的数学学习现状
目前高职学生的数学基础一般都不太好,学习数学的积极性较差,感觉数学在现实生活中不实用,也缺乏学好数学的信心。学习目标不明确,对数学的理解感性大于理性,在数学课堂上表现为不听课,或者无法理解课程内容,导致不愿意学习数学。因此,应该让学生感受到学习数学的过程不仅仅是知识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形成信念、观点和态度的过程,数学的精神、数学的思维、数学的灵感,对将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会是有益的。
2创新思维的涵义
创新思维是指人们在前人和他人认识的基础上,开拓自身认识的新领域,提出自己的新观念、新概念、新理论的思维过程。凡是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供直接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律可循的思维,都是创新思维,它具有新异性、价值性和跃迁性的特征。创造性思维的最本质特征是必须有所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刻板印象,突破思维过程的障碍,提出新思路,得出新结论、新成果。但是仅仅求新求异是不够的,创新思维必须有一定的社会或个人价值。创新思维的过程一般处于一种非自我意识的状态,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呈现出潜在的状态。
3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
3.1激发学生的数学兴趣
数学是思维的科学,要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就要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体会到愉悦,引发他们的视觉想象,使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创造性的数学学习过程,觉得自己有事可做,觉得他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增强自信心,才能培养他们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创造性学习的能力。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不仅使学生了解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让学生容易理解数学的抽象概念。
3.2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在高职数学教学中,教给学生知识不是教学的唯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课堂教学不仅仅是学生认知信息交流的过程,而且也是学生情感信息交流的过程。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要建立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师生和谐友爱、教学相长,在教学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应给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并提高他们的独立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他们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充当保姆型或管家型的角色转变为充当导演的角色,让学生自己去发挥其主体作用,让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并注重改进教学方法,渗透学习方法指导、学习风格指导、学习策略指导等。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自主活动,使学生真正成为认知的主体,使学生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培养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造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展现出数学思维的过程,把数学教学作为一个再发现、再创造的过程,教师应创造学习情境,让学生讨论不同的问题,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意见,相互争论,启发对方。
4在教学中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培训学生的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开放思维和逆反思维,帮助他们打破固有的思维方式,跳出现有的知识框架,改变僵化的思维习惯,开辟新的思路,从而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
4.1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高职数学体现着抽象思维的鲜明特色,充满了辩证思维的方法,学习数学可以使人的逻辑思维更加严密和精确,使人的思维能力得到明显的改善。例如,正数与负数、加法与减法、乘方与开方、常量与变量、精确与近似等内容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中存在的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发现数学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的密切联系,体验到学习数学是一个实验、观察、类比、归纳、猜测和推理的探索过程,理解数学概念的明确性、数学结论及推理过程的严密性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性,从而能够用数学的精确思维和清晰思路来把握和描述现实世界。数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虽然来自客观世界,但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原型,而是从现实世界中概括起来的数学模型,即事物中的纯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教学中使学生理解并掌握这些概念形成的过程和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概括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
4.2形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形象思维是人们在头脑中运用图像加以思考进行的思维,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人们发现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及人类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往往从形象思维开始,形象思维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具有极高价值和重要意义。高职学生在形象思维方面比较擅长,往往对于感性的事物较为敏感,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他们的形象思维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双向互逆和正反互补的过程与方法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依据对立统一的思维规律,在对事物进行逻辑抽象的同时,把深奥的道理转化为具体的形象,帮助学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数学概念、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的教学实践中,引导和启发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客观事物的客观特征,抽象出基本概念,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3开放思维能力的训练
向学生提出一些符合他们实际基础的多解问题,这类问题不局限于使用一种解决办法,也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可以启发引导学生朝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这些问题,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他们从原有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可以自由思考,灵活地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是他们联想思维的基础,通过开放思维的训练,帮助他们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联想和类比,可以达到获取新知识的目的。引导学生联系已有的知识进行联想和类比思维,通过分析和比较,找出相似和不同之处,发现问题的存在原因,寻找解决的最佳办法和途径。使学生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把握教学内容的精髓,以提高他们思维的灵活性和独创性,并且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4逆反思维能力的训练
逆反思维能力是创新思维能力中最活跃的部分,逆向思维是从相反的方向考虑问题,敢于打破常规,往往有悖于常理,但是却能够让人眼前一亮,有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感觉。培养学生的逆反思维能力,就要引导他们运用变化的眼光去观察、考虑和分析事物,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迸发出不同寻常的思想火花。
参考文献
[1]胡松林.数学教师札记[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关键词】发散思维联系一题多解
发散思维又称“辐射思维”、“放射思维”、“多向思维”、“扩散思维”或“求异思维”,是指从一个目标出发,沿着各种不同的途径去思考,探求多种答案的思维,与聚合思维相对。
发散思维是无固定方向和范围,不拘泥于传统方法和途径,由已知探求未知的思维。它是根据问题情境重新组合原有知识经验,独立进行探索,在此基础上产生出新颖的、前所未有的思维成果,具有流畅性、变通性和独特性。
提高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克服定势思维的局限性,使学生不墨守成规,不拘泥于传统的做法,产生更多的创造性的成果,一题多解是一个有效途径。
例题:(2008全国高考10)若直线■+■=1通过点M(cosα,sinα),则()
A.a2+b2≤1B.a2+b2≥1C.■+■≤1D.■+■≥1分析:直线■+■=1通过点M(cosα,sinα),即■+■=1。原问题转化为在此等式下,探究a2+b2,■+■与1的大小关系。
解法1:因为■+■=1,所以(■+■)2=1
所以■+■+■=1
所以■+■=1+■+■+■=1+(■-■)2≥1
选择答案D。
小结:此解法从代数变形的角度入手,根据已知■+■=1与未知■+■的结构特点,将已知进行变形,直奔目标,再将多余的量进行处理即可。
解法2:因为■+■=1
所以■sin(α+β)=1,其中tanβ=■
所以1=■sin(α+β)≤■
即■+■≥1
小结:由■+■=1中左边表达式及未知■+■的结构特点,联想三角函数学习中asinx+bcosx=■sin(α+β)的变形技巧,产生上述解法。
解法3:令■=(■,■),■=cosα,sinα
因为|■■|≤|■||■|,所以1=|■+■|≤■。即■+■≥1。
解法4:因为■+■=1
所以cos2α+sin2β(■+■)≥(■+■)2=1
所以■+■≥1
小结:由■cosα+■sinα结构特点、向量数量积运算及目标产生联想,通过向量不等式|■■|≤|■||■|解决问题。
分析:从图形角度直观分析
解法5:如图,点M(cosα,sinα)是位于单位圆上的点,直线■+■=1通过点M,当直线与圆相切时,|a|,|b|大于1,排除A,当直线与圆相交时,|a|,|b|可以无限趋于0,排B、C,选D。
小结:排除法是解决选择题的一种有效办法。本题若直接取特值进行排除,不是很容易迅速的找到特值。如果结合图象,利用估算,则很容易排除错误答案。
解法6:如图,点M(cosα,sinα)是位于单位圆上的点,直线■+■=1通过点M,即直线与圆有公共点。
所以由x2+y2=1■+■=1得(1+■)x2-2■x+b2-1=0
所以=■-4(1+■)b2-1≥0
小结:从解析几何的角度,利用处理曲线与直线交点问题的通法解决问题。
解法7:如图,点M(cosα,sinα)是位于单位圆上的点,直线■+■=1通过点M,即直线与圆相切或相交。
因为圆心O到直线■+■=1的距离d=■≤1
所以■+■≥1。
小结:从解析几何角度入手,根据直线与圆的位置关系的判定解决问题。
解法8:如图,过O作交直线l于点A。
因为|OB||OC|=|BC||OA|,
所以|OA|=■
因为|OA|≤|OM|,
所以■≤cos2α+sin2α=1
小结:从平面几何角度,结合未知中关于平方关系的结构特点构造不等式获得解题方案。
以上解法,或从代数运算,或从三角函数,或从解析几何,或从平面几何,或从向量,或从不等式应用等角度切入,从知识内容,表达式形式等产生联想,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解题中往往需要借助横向类比、跨域转化、触类旁通,使发散思维沿着不同的方面和方向扩散,产生出丰富多样的问题解决途径。
结语
在课堂教学中,老师们也经常给学生一题多解的解答和示范,学生也很欣赏和佩服老师的能力,但是一到自己手上却用不上,很多时候连转换思维角度的意识都没有,需要别人的点拨,方才恍然大悟。出现这种问题,关键是学生学习时只重视题目的各种解答结果,形成记方法,套方法的思维惰性,而忽视产生各种解法的原因,即方法获取过程中的思维价值。因此,抓住典型题目,通过一题多解梳理知识,训练思维,可以有效地摆脱“题海”,事半功倍。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学习中要能敏锐把握事物间的联系,才能使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切实提升思维能力。
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一、规则是社会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础和重要依据
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是法治的基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若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规则思维就谈不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学习和研究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意识、运用规则思维是理解、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是对法治思维研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思维保障。当前,在实践中无论是手握政权的公权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则意识,公权力者的强拆以及中国式过马路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我们至今仍然缺少准确运用规则进行思维的习惯和能力。
本文的规则思维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则,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所组成,正是规则的存在才使法律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法律规则是厉行法治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作为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规则思维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益而言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规则给公民的权利定规矩,使得公民的权利可预测,可规范;规则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厘清了权力的边界,约束权力的实施,促使其守规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统治,即规则之治。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为行为规范,其内在含义即是法律规则的实施。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从实践层面来讲,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不受规则的约束,为所欲为,那么统治社会的就不是法律而是专制。因而,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严格的遵守社会规则,那么权力就会毫无顾忌的专断任性,公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社会就无法和谐有序的运行,这势必会损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一言以蔽之,没有规则就没有法治,规则是现代法治的载体和基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进一步确立规则之治的过程。
二、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
当下我国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规则之失”,未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规则之治”。“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社会要发展,社会要和谐都必须要讲规则,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说,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规则思维是合法性思维。
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一种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断人们行为、社会关系正确有效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因此,规则思维必然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规则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规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即规则思维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断的思维。
第二、规则思维是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并运用规则的思维。
规则思维是以规则为基础和依据的思维,恪守非人格化权威。规则思维的起点是寻找有效的规则,规则思维的过程要依据、运用和尊重规则,规则思维的结果要合乎规则要求。规则思维要求在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全过程都要讲规则。在法治实践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怀规则意识,遇事找法律规范、解决问题靠法律规范。规则思维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寻找事件与规则、事物与规则、行为与规则间的逻辑关系,辨识其是否相适应,进而穿行于事实与规则之间,在个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环节都要尊重和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始终将宪法法律规则作为所有主体行为的首要规范和依据,依照规则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合乎规则的可为,违背规则的禁为,真正做到公权力机关行为于法有据,有权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规矩。当然,规则思维绝不是简单死抠法律条文的僵化思维,规则思维支持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当解释、论证、推理等方式来完善法律规则,并作为思维依据。
第三、规则思维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思维。
第四、规则思维主要是一种形式理性思维。
当然,我们说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的思维,并不是说规则思维就没有价值目标,完全不考虑实质正义。只是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和安定,而反对通过突破规则的方式实现实质正义。规则思维认为一般情况下规则本身就是立法过程中凝聚的共识,是正义公平的体现,实践中无需再多做不必要的价值判断和考量,“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出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所以,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尊重规则的思维不是只要规则的思维,规则思维绝不意味着过分拘泥于规则而成为一种僵化的思维,规则思维也不绝对排斥基于事实和价值的评判。“尽管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一个由概念和规则构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以免亳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政教育;法制教育;法治素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获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是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遵循“依法治国”理念的现代社会,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使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素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不同于普通高校,高职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目的是培养技术型人才,而普通高校则以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为目标。教育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两类高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学界对法制教育的研究一般只笼统地针对高校,而未对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加以区分。综合上述因素,专门针对加强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研究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未获得普遍重视,逐渐丧失了应有的重要地位,从原本独立的一门课程变为被纳入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课程的范畴,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一个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框架内,法制教育受到了严重的束缚。
可见,法制教育系统性的缺乏和教育实践中的忽视使得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据调查:“目前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排在前三位的是:媒体、法律课和学校普法教育,但调查发现通过学校普法教育和法律课获得法律知识的只占20%和30%”【1】。可见学校的法制教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还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不仅普遍存在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能力不足,导致学生在校期间以及进入社会后难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少数学生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2】。
对此,笔者在所任教的高职院校进行了法制教育状况问卷调查,针对二年级、不同专业的高职学生发出200份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166份。通过调查发现,仅有不到5%的学生认为平时所学法律知识能够满足需要,近96.4%的学生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平时所学法律课程除了“法律基础”及选修课中的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主要集中在专业法律课程,如财经法规、经济法、税法、会计法规、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政策与法规等。至于调查问卷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常识,相当一部分学生表现出还处于蒙昧状态,如对“甲杀人后自杀,亲属是否负责”,43.4%的学生回答“应负责任”,12.7%的学生回答“不知道”,这表示56.1%的学生不了解刑事归责原则。可见,目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状况,令人堪忧。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对此,笔者以为解决之道在于应当准确地定位法制教育的目标,改革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这是强化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
鉴于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准确定位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首先应当思考的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确立法治观念,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而求,高职院校学生也不能例外。因此,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当定位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教育。
笔者认为该定位可分为三个层面:即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和培育法治观念。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懂得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系,而这可以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来解决,可见法律知识是基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无从谈起。法律能力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承担法定义务。而法治观念的确立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只有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并且具备法治观念的大学生才是符合时展要求的大学生。在实现我国法制教育目标定位方面,我们不仅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还应当提高教学管理人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他们认识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会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并在各个方面给予有效的支持。
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完善
为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和法治观念等层面推进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培养合格的知法、守法、用法的高职院校学生,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2.课程结构与内容的重点化
3.教育手段的多样化
4.法制教育师资的优化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成败取决于师资队伍的建设,缺乏高素质的师资难以培养出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大学生。但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师资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尤其是部分教师的专业素质难以满足要求,因此,为了提高法制教育师资的专业素养,应当加强对现有教师的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各高职院校应当明确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制教育教学,从而使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在师资队伍方面获得过硬的保证。
注释:
【1】王宝生,杨琳:《高职院校学生状况调查、分析与对策》,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