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知道,如果离开了人的因素,那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毕竟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都与人有着极大的关系,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尤其是面对一些社会实际情况时,法律的短处是很明显的,因此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与公正。在这个时候,就需要人为的因素来干预,有了人为因素的干预,才能让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们的认知,符合社会发展运行的规律,符合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和向往。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机械法治来定义社会公平,更不能单纯的否定人治在社会公平公正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所以说,多数人理解的法治和人治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之所以很多人反对人治,是因为他们所认为的人治,是违背法律规定,违背道德理念,违背公序良俗的治理。但是实际上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像此类的人治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就是在原始社会也要符合人们的认知和取得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才行。而我所说的人治,其实就是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充分考虑到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对一些机械的执行法律法条的行为进行纠正,使得法治更能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符合人们对法治公平公正理念的追求和向往。
大家想一下,利用法治的方法,从损失800元,到损失1200元;而且通过起诉之后,小张和小王的关系也破裂了。而利用人治的方法,从损失800元,到损失300元,而且小张也明白了小王的难处,两人也并没有因此而破坏感情。哪一种方法好,哪一种方法不好,我相信大家都能够看得出来。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批评人治不好,其实只有法治和人治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友善,也更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而我们现在的社会,很多人唯法律至上,极度崇拜西方式的法治社会,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愚蠢的。
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跟西方不同,很多法治理念用在西方合情合理,但是用在中国就非常的不合理。这是国情不同,文化不同,风俗习惯不同而造成的。比如父债子不偿的问题,比如女婿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问题。在中国,至少有90以上的人没有系统的学过法律知识,便是他们基本上都不会违反法律,那是他们受传统道德观念和文化观念的影响,都有自己的是非判断能力,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也明白什么是舍己为人,什么是见义勇为,什么是仁义道德。但是相对于一些学过法律,懂得法律的群体来说,他们显得更为谨慎,他们不敢轻易扶老人,不敢追小偷,不敢见义勇为救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甚至不敢还手,害怕被定为互殴。
所以说,一旦我们把法律当成行为的唯一准则,那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这一天真的到来,我相信那绝不是一个人的社会,而一个机器的社会,一个冷冰冰的社会。我曾看到过罗翔老师讲过一个案例: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之间发现了三棵酷似兰花的“野草”,由于非常漂亮所以这位农民便挖回家养殖起来,精心养育了起来。但却不知道这三棵“兰花”是兰草系植物“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正因为如此,这位老农因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事情一经曝光后,社会一片哗然,很多人对这样的判罚持不理解的态度,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治就是法治,它不因个体的不同而会改变法律最终的结果。
但是我们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位农民的“犯罪”,很显然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虽然不能说是非常冤枉的,但是却显得非常不合理。因为这种情况确实违背了人们的正常认知,我敢说即便把这棵蕙兰拿到现在的市场上,不仅是普通人民群众,就连一些熟知法律的高级知识分子,也没有几个能够准确识别出来,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犯和这个农民同样的错误。正因为如此,这样的法律其实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变成了冷冰冰的机器。我国自古以来有一句古话叫做:不知者不为罪。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法官站在老农的角度,他肯定能够理解老农的行为,如果能够用人治的方法对看待这件事,或许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不可思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