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外,关于晓庆公司税案的讨论大致已归结出三个疑问,专家分别对此进行了解析。
疑问一:刘晓庆为何不是被告
此次庭审中,晓庆文化公司和总经理靖军均被起诉,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晓庆却并没有出现在被告人的名单当中,这是为什么呢?
洪道德认为,依照一般的情理推测,作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公司发生了这样大的事件,法定代表人不应该不知道。但是,情理上的推理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证据,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没有阻止甚至参与了。
那么,如果公司财务出现了问题,谁应该承担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黄桦认为,主管财务的工作人员应该为此担责。他说,从涉税案件来看,财务主管人员只有亲自参与这个工作,才可能形成偷税或者是其他涉税案件,因此,主管人员应该负直接的责任。
疑问二:未审理为何强制拍卖房产
晓庆文化公司及总经理靖军到底是不是犯罪以及涉嫌偷税的金额多少,还有待于证据的支持,法庭的审理才能决定。但是,在法庭还没有审理之前,税务机关为什么有权把这些房产拍卖?
而拍卖房产的所得661万余元房款已经补了税,为什么还这样?
洪道德认为,当初偷税数目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就已触犯了刑律,已经构成犯罪。而事后的这种补交,只能视为悔罪的表现,可以影响量刑,但是不能影响到定罪。
疑问三:偷税五年为何现在才追究
公诉方在起诉中认定,晓庆公司偷税行为从1996年开始直到2001年,而为什么事过数年,现在才来追究?
洪道德说,我国刑法规定追诉实效5年、10年、15年,最长20年。此外,在连续犯罪和持续犯罪的情况下,犯罪的追诉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结束开始算的。因此,虽然晓庆公司偷税行为是从1996年开始,但是检方是从最近的一次,也就是2001年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
附:晓庆税案大事记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以及前任会计方利。
2002年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
5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靖军、方利被依法逮捕。
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即刘晓庆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所属的北京市看守所。
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8月25日,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刘晓庆税案发表谈话,公布了自1996年以来,刘晓庆公司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
2002年12月19日,税务机关宣布,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涉税案已经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税务机关调查终结。
12月23日,北京市拍卖行公布,受执法机关委托,将于2003年1月5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2003年1月5日,刘晓庆部分房产如期在北京公开拍卖,当天的拍卖除位于深圳罗湖东区的房子流拍外,其余18套房产全部拍出,拍卖总额661.1万元。税务部门表示,拍卖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抵消刘晓庆所办公司偷逃的税款。
2003年2月17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一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6月初,刘晓庆税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返回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