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6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前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0.33万元,并处罚款3.42万元,合并处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乌拉特前旗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食品园区市场监管所查处巴彦淖尔市某消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4年1月2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食品园区市场监管所对巴彦淖尔市某消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某牌”8-65-25有衬里消防水带12根、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收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消防产品)不合格报告名单”,附检验报告,要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开展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工作。2023年10月13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产品“某牌”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3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称:所检项目中附着强度不符合GB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依据《2023年巴彦淖尔市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仍有销售与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同品牌、同批次、同型号的有衬里消防水带12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扣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防水带具有防止火势扩大、灭火降温的用途,主要用于保障人身安全。该案的办理树立了正面的行政监管导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以确保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
案例三: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中旗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案
2024年7月9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中旗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0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中旗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按照规定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液化天然气充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四: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使用4台起重机械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案
2024年6月20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涉嫌使用4台起重机械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8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4台起重机械(1#220200351、2#220200352、3#220200353、4#220200354)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4台起重机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原县某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1月24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原县某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巴彦淖尔市2023年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消防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移送通知》,五原县某消防器材销售的尚星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的规定,依据《2023年巴彦淖尔市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实物质量所检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尚星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火灾属于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事件。消防器材是扑灭火势和帮助逃生的必要装备,也是预防火灾的非常重要的一道防线,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器材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六: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市场监管所查处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市场监管所对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22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市场监管所根据旗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德岭山镇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未加装脚蹬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德岭山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执法部门要严格查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故障,甚至引发安全事故。通过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可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