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加强依法治国理政,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那么,我们如何实现这一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略,如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能力,从而真正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呢?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优劣,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这种比较既应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使之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又应包括现实的横向比较,使之从当下鲜活的实例中受到教育。而且,这种比较应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领会联系起来。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法治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即是保障人权和控制、规范公权力的运作。因此,要保障改革、发展、解纷、维稳均以人为本,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第二,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不断改善法治环境,为公权力执掌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提供条件和促力,形成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的良性循环。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会促进法治方式的运用;法治方式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那么,我们怎么改善法治环境呢?一个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措施和途径就是健全、完善我们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基本形成”并不等于健全、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理政的要求来说,我们还有很多重要法律有待制定,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新闻、出版、结社法、违宪审查法、廉政法,等等。此外,为了保障执政党依法执政,还有必要根据宪法、法律以及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规范执政党的党务运作。
第三,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法律监督、问责制度,并通过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少法治传统,习惯于实行人治的国度,要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注重树立典型,即以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同时,我们应特别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从组织路线上引导公权力执掌者依法治国理政。此外,我们除了应重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亦不可忽视。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公权力执掌者,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才能促使我们所有的公权力执掌者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