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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强调:“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1]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是一条贯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篇的红线,也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论断,需要我们悉心思考,深入研究,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不平凡历程。这个时代进程,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益,需要我们认真回顾,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其内在的运动规律和丰富的理论内容。在这方面,我国法学界已经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分析原则,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运动轨迹,着力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建国之初中国法治道路的艰辛探索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发展大体上依次出现过四种形式或模式,即晚清新政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北洋军阀政治法制模式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模式。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先后发生了1949年到1956年的建国之初新型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创设以及1978年12月开始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重建和发展这两次深刻的法治变革浪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伴随着两次历史性巨变,产生了两次法律革命。

1949年9月21日,当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2],古老的中华法律文明获得新生。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第一次法律革命。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从具体国情条件出发,组织和推动了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是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旨在推动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中国法治道路的形成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历史变革的新时代,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又一次法律革命。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防止“文化大革命”历史悲剧重演、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时代课题,坚定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推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变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到当下的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律秩序的深刻转变。从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80年代的十余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呈现出若干鲜明的时代特点。

三、中国法治道路的丰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展示出蓬勃生机。

四、中国法治道路的拓展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家发展与现代化全局,把坚持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征途上作出了新的贡献。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五、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新阶段

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八大报告通篇蕴含了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和法治要求,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44]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法治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次,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做好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谋划,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53]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充分认识法治这个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的基础上,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顶层设计方案,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航程。

可见,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形成了更加完整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思路、更加清晰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框架、更加明确的全面依法治国实施纲要,从展现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旨在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后,坚定地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前行,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再次,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任务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十八大以来,一个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正在蓬勃兴起。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69]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任务,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从传统的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的革命性转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而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向着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前行。总体而言,当代中国新一轮法治领域改革呈现出五个明显特点。

一是推进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已经成为全党意志的法权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推进新一轮法治领域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表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已经成为全党的普遍共识,成为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不仅如此,党中央还加大推进法治改革的组织领导力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中央成立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70]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强有力的领导推动下,新一轮法治改革如火如荼、有声有色,法治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试点方案以及一系列具体的改革项目计划相继推出。法治领域改革的计划性和系统性大大增强,法治领域改革的组织化程度显著提升,成为法治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强大动力。此外,各级党委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改革的领导责任,根据中央关于法治改革的大政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实施法治改革的具体方案,着力形成推动法治领域改革的合力。

四是推进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新需求和“获得感”的有效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性特征是人民性。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伴随着社会的剧烈转型与变革,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期待。新一轮法治领域改革鲜明地强化法治改革的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分析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由此统筹规划新一轮法治改革的方案和具体项目,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法治改革的成败得失,把握人民群众对法治改革的认可程度,使法治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76]

结语

习近平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87]强调“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88]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与任务。我们要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际运用,不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互动中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

(责任编辑:李小明)

【注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2014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1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4]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

[5]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1页。

[6]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7月-12月),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4页。

[8]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9]参见《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9页。

[10]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1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7页。

[12]参见前引[11],第258页。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82年1月-12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4]参见前引[11],第259页。

[1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页。

[16]参见前引[15],第842、844页。

[17]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页。

[18]参见前引[17],第35页。

[19]参见前引[13],第6页。

[20]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21]参见前引[11],第10页。

[22]全国人大曾先后两次对1978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加以修改,但是由于1978年宪法在整体上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必须对这部宪法作整体性的全面修改。参见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72页。

[2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24]前引[23]。

[25]参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26]参见《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29页。

[27]参见前引[26],第543-544页。

[28]参见《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9]前引[25],第513、511页。

[30]前引[25],第644页。

[31]参见《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32]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33]参见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34]参见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6日),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50-651页。

[35]参见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36]参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275页。

[3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报》2011年第3号,第333页。

[38]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

[39]胡锦涛:《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40]参见《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41]参见前引[39],第57页。

[42]参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77页。

[43]参见前引[42],第710页。

[4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7、27、19、25页。

[4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1-32页。

[46]参见前引[38],第11页。

[4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48]前引[47],第15页。

[49]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6、25、45页。

[51]参见前引[38],第51页。

[5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0-71、69页。

[53]前引[52],第71页。

[54]参见前引[38],第4页。

[55]参见前引[52],第80-81页。

[56]参见徐显明、张文显、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走?——三位法学家的对话》,载《求是》2015年第5期。

[57]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58]参见前引[52],第68页。

[59]前引[52],第81页。

[60]前引[52],第81页。

[61]参见前引[38],第4页。

[62]前引[1]。

[63]参见前引[10],第12页。

[6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65]参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66]参见前引[61],第4页。

[67]前引[1]。

[68]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69]前引[1]。

[70]参见前引[45],第58页。

[71]前引[52],第75页。

[72]前引[1]。

[73]参见前引[64],第13-14页。

[74]前引[70],第3页。

[75]参见前引[38],第4、6、8、11、16、20、29页。

[76]参见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1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载《人民日报》2015年4月2日。

[77]前引[1]。

[78]前引[1]。

[79]参见前引[52],第78-79页。

[80]参见前引[38],第5-6、33-34页。

[81]前引[47]。

[82]前引[1]。

[83]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2页。

[84]参见前引[52],第78页。

[85]参见前引[47],第35页。

[86]参见前引[38],第4页。

[87]参见前引[52],第78页。

[88]参见前引[47],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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