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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共利益征收征用补偿
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科学界定
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通行做法。“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比较抽象、易生歧义、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而目前我国对它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界定,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判断权往往掌控在具体实施征收征用行为的各级政府手中,以至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为谋取一己之利,借“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商业利益需要”之实;有的甚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从古至今还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到公认的定义。近代法国思想家卢梭在提及“公共利益”这一用语时认为:“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卢梭仅仅从公共利益所起的作用的角度阐述了什么是公共利益。在社会生活中,从公共利益的表象上,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事性质的利益。为了严格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随意扩大,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笔者认为,应制定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统一、科学的界定,并且立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是基于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态。基于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态而形成的公共利益是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最初目的,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公共利益,也是纯粹的公共利益。前者如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医疗卫生等;后者如国家安全、自然灾害的防御等。以此种目的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除受必要性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第二,是否是单纯为了增加国库利益。国库利益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运转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利益,也可称为财政利益,即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为了提高本级政府财政收入,对公民私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实行征收征用所获取的利益。在某些城市曾流行一种经验或者说是一种理论,叫做“经营城市”。这种理论具体来讲,就是由本地政府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聚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土地平整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可观的巨额差价,然后再把这部分钱用于城市建设。不容否认。这种做法,对于解决地方财政普遍存在的经济困难,对于加速推进城市面貌的改变具有显著作用,但这是以损害被征用地农民和被拆迁房屋的城市居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代价的。这种方式在取得短期财政利益的同时,也催生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公共利益不能定位于国库利益,单纯为了增加国库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第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尽管征收征用的公益性是基于公用事业或紧急状态形成的,但并不是所有基于公用事业或紧急状态形成的利益都属于可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必须是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如果政府能以其他方法来满足公用事业或紧急状态的需要而不是必须采用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的手段,则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二、应建立健全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
首先,要严格区分“征收”、“征用”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两种方式,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其一,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只适用于紧急状态;而征收则不局限于紧急状态,即使不存在紧急的情况,为了公用事业的需要也可以征收。其二,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完全取得财产,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而征用则是在紧急状态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使用,仅仅导致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一旦紧急状态被解除,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给原权利人。正因为如此,征收的程序比征用的程序应更为严格,因为它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造成的损害更大。其三,因二者产生的补偿不同。因征用没有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应当返还原物,否则才予以补偿;而征收不存在返还原物的问题,并且由于征收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相对应更高一些。
其次,必须明确可征收或征用私有财产的范围。既然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有直接关联的财产才可被征收或征用,如土地、房屋、建筑等不动产,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专有的技术或专利等等;而诸如储蓄、股票、债券等各种金融资产,以及货币收入、家庭生活所用物品和收藏品等,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应列入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
最后,应当建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法律的严肃性就在于其程序,无程序即无法律。征收、征
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正当程序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中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或团体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英美国家的宪法均规定政府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规范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防范政府恣意行使行政权力,并使公民明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和征用的意义,力争消除因征收和征用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推动征收、征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应加强征收、征用的程序建设。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和完善征收、征用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作出征收、征用决定前以及制定具体措施时,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民主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使公众有机会就征收、征用的目的、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及补偿标准等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保证征收、征用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是立法民主与决策民主的具体体现。
二是在实施征收、征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监督原则,严格执行调查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以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民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制约政府的强制征收、征用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害,最终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
三、完善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补偿机制
补偿的理论依据一般认为是公共负担均分原则,该原则源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3条“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的规定。该原则表明,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了特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使个人承担了本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分摊的负担,社会应该对此人进行补偿。补偿作为宪法上的一种制度始于1919年《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收用,只有为了公共福利,并且基于法律才能进行。只要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其应当与相当的补偿相交换而进行。”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需进行补偿,我国也如此,这有助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秩序中得以平衡。但宪法只提供了原则性规定,这一权利的最终落实还有赖于法律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应确定公平补偿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完全补偿;二是适当补偿;三是公平补偿。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了补偿标准,并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如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进行公平补偿,并形成了一系列为公民所接受的公平补偿标准和原则。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与经济体制、社会文明、科技进步出现了某些不适应,不协调。为了调节其中的矛盾冲突,更好维护群众利益,我国立足当前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修改。
当你吃完一块板栗饼而肚子痛时,发现板栗饼的生产日期过期的时候,你会找商家理论么?如果商家不加理喻,你会如何维权呢?
2014年动车上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国务院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如今想想,如果平时你在列车上发现有人不在禁烟区域吸烟,而就在车厢里吸烟的时候,你会说请你不要吸烟,车厢内不允许吸烟么?你会告诉列车员有人违规吸烟么?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新法的出现是否会对你有所触动,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在竭尽所能地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而我们每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也应该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呢。
关键词:软法研究中心;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理论价值
对于中国理论法学研究来说,2005年12月8日可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日子,由罗豪才教授和姜明安教授主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在这一天成立,这也许将成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一个转折点或者里程碑,因为它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发生和起步。
一、什么是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
所谓中国的原生态法学研究(StudyofPro-ecologicalLaw),大体上是指那种从实际的中国现代法制/法治实践活动中生长起来的法学论说活动及其学术成果,它的基本学术使命是在描述性的视野里寻找中国法制/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发现法律问题并查找实际的法律命题,在实证的场域内进行学术反思和互辩,剥离出我国社会现存法律现象的背后之理,形成关于社会共识的学术假设,并以这些假设指导中国的法制/法治实践,最终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出路。
二、软法律研究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起步
对于许多法学研究者而言,对软法律的研究是理论法学研究中一片新的领域,软法律这一学术概念或者范畴也显的非常新鲜。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软法律现象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是经常发生的,它几乎每天都会闯进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之中。例如:在许多城市里,我们都可以看到站在斑马线旁拿着小红旗指挥交通的普通市民,这些市民不是警察,那么,是谁给了他/她执法的权力?他/她向车辆和行人发出指令的支撑规则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公告,受到警告的商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警示公告是不是法律?执政党和国务院联合的重要决定是被国家认可的,并立刻被国家现实的强制力保障着执行了,那不是法律吗?甚至,有些城市的市民只要拍到交通违章的照片,就可以去政府换取金钱,政府拿着照片处罚司机,执法效率极高却执法成本极低,以至于有市民专门以此为业。那么,究竟是谁在办案子?另外,我们所加入的各种国际公约、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是不是被国家认可的国内软法律呢?
上述的软法律现象,不仅在中国存在着,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存在这大量的软法律,有些国家甚至有民间组织审理刑事案件并将判决交付政府执行的事例,例如,美国的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就拥有这样的权力。另据有关报道,截至2001年7月底,美国私营监狱共容纳了28.5万囚犯,占美国全部监狱所容纳囚犯比例的5%.[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辅导员;大学生;法律素养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得依法治校也成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在学法、用法、守法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就总体上而言,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公共课,基本上各高校都安排大班授课。另外,教材内容也过于笼统和简单,基本上只做些原则性、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对该门课程也持有无所谓的态度,教育体制和学习理念的落后导致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2.尚未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目前大学生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各种因素的负面影响,普遍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得他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缺乏统一认识,在用法、守法方面也没有明确清晰的概念。
3.违法违纪行为有增无减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大学生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种类不断增加,学校法律教育的匮乏也是导致这些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虽说大学生是当今社会的优秀人才,然而一旦他们的意志不够坚定,理念不能与时俱进,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对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造成影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加上大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年少气盛导致他们难免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激情的背后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后果。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做事只凭主观臆断,对他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在管理过程中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在教学过程中逐步渗透法制理念,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填补法律在他们生活中的缺失。
1.思想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辅导员除了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育人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要更新他们的思想,改变他们的错误理念。辅导员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向学生传播传统的道德观念,例如“诚实守信”“以和为贵”“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等传统民族精神,不断地利用道德观念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施以积极影响。此外,不断给学生讲解各种法律故事,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
2.培养大学生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
想让学生从内心接受,让学生彻底信服,辅导员要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不会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另外,对待学生要秉持公平的态度。只有从自身出发,做好榜样,才能培养学生正确的态度,寻找最佳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学生在面临纠纷时能冷静下来,不意气用事,用和平的方法解决问题。
3.拓展课外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氛围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是高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的重要体现,是高校能否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法制化的校园,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学生的法律素养提升的前提。
实践证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必须要进行培养,其形成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高校辅导员,首先要有耐心、恒心和决心,通过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环境来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予以积极熏陶,使其成为具有现代化法制观念的新型人才,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1]陈若冰.关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J].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2).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1]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关键词: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
1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4结语
【关键词】问题导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历史实践也反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然而,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推进依法行政,从哪里入手,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也曾说过,“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因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渭南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面临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意识依然不够牢固,存在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现象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所增强,但树立的依然不够牢固,一些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的认识并不清醒,有的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个运动,国家倡导就搞,过了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依法行政工作更多的停留在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视法为器的思想,把法律作为自己达成目标的手段,“有用的用,没用的不用”。个别领导长官意志较为浓厚,面对一些重大决策,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将法治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存在随意行政,违法行政的现象,上述种种现象都严重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等重要职责。从目前我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来看,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未设立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两级的法制机构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性,且级别不高。而直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些执法部门,也未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依法行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二是在人员方面,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即从上到下,人数依次递减,并且数量急剧下降。如国务院法制办为188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为50人,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为9人,机构改革后,县(市、区)法制办多的增加至6人,少的就只有3、4人,乡镇一级不设法制办,其职能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如此少量的工作人员,面对基层大量繁杂的行政执法工作,工作效果可想而知。三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也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尤其是立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复议应诉至今无专设科室,无专门人员,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虽有科室但力量薄弱。
(三)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仍较突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二、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探索上述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我认为,以下几点因素不容忽视:
一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所欠缺,尚未形成法治思维和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不足。
二是中国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现实①,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导致行政行为遇到熟人关系时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忽视权力运行中程序性规范的构建,寄希望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②,却忽视了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亘古不变的定理③。
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质量还不够高,行政管理随意性大,存在法律真空。
三、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探索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途径
(一)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为其构筑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使其规范化、常态化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而如何限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要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转变。因此,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政府要做到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必须进行自身的改革。首先,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三项清单制度。结合正在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拿出“权力清单”,给出“负面清单”,理出“责任清单”,用三项清单,筑牢法治篱笆,推动建立职能集中、管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著名的丹宁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科学的行政程序既保证政府机关合法、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杜绝行政的随意性,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因此,强调程序的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和文明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法定化、科学化,这也是我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作为市县(市、区)一级,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规定》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机关办事的流程、步骤、期限、责任等都要公开,让行政程序与相对人见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评判和监督。除此之外,要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对行政程序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问责,从行为机制上推动行政作风不断转变,确保法行政不断深入。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注释:
①唐忠民.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力[J].河北法学,2014(1).
②关保英.当代中国行政法奠基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0.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④陈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N].湖南日报,2014-11-7.
⑤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4(7).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概述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将抽象性理论应用于具体司法实践并作出正确解答的方法。目前有许多关于法律方法的论述与学说,每种学说也都有着不同的内涵与特色,但是还是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法律方法是以法律适用(通常是法律裁判)为中心,将理论层面的成文法转换为实践层面的司法判决所运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中既包含了法律方法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将规范性理论转换为实践的法律技术,而这两者分别属于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层面的范畴。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知识层面和能力层面。通过上述对于法律方法两个层面的分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方面,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与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获取法律技能的基础与必备前提;法律技能则是法律方法知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不断获取法律方法知识的源泉
所在。
二、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认识逐渐丰满立体起来。原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只专注于法学理论(规范性知识)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难免有些片面,法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这是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逐渐将法律技能的培养同法学理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由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带动司法实务的发展,注重实践的法律方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方法的教学本身就是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个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应是规范性知识与方法性知识的结合体。而当今我国法科学生的教育中,规范性知识具有绝对性优势。事实证明以规范性知识为主导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弊端,这也就要求我们将注意力放到法学教育中的方法性
教育。
(二)法律方法的领悟与掌握是一名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律职业不仅需要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技能。引入法律方法教育,将使得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适用的操作过程,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规定和原理。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就不能不将法律方法即主观层次上的法律技能作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目标。
(三)法律方法教育是贯穿于法学教育发展始终的焦点问题
如何才能实现训练学生法律技能的目标一直是困惑法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是各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之于法律职业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属于直接经验范畴,它形成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之中。如何将法律方法系统地传授给法科学生并提高他们的司法实践能力,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四)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可以加强和提高法律的人才储备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如上所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经验地学习和掌握,那么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可以说占据重要甚至主导的地位。综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正是其症结所在,因此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
任务。
(一)转变法学教育教学的传统观念,注重法学教育中职业性与素质性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轻视甚至忽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这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学教育应当转变观念,重视法律方法知识教育及法律技能训练,将法律方法素养作为法科学生的必备素质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手段。
(二)增加法律方法教学课程
(三)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将法律方法教学贯穿到整个教学体系之中
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规范性理论教学,由此学生掌握的可能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对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地运用于个案的判决的能力则难以掌握。法学的实践性要求我们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和原理的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讨,广泛地应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
方法。
四、结语
总之,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学科,必须注意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授与应用。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熟悉各类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更要具备将固式稳定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灵活多变的现实生活中的能力,这样我国的法律人才能不断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
[2]魏洪江.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方法的培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