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对照中央要求,总结我们过去的工作,有经验也有教训。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治理的巨大变革。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首先要做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设定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

一、何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是法律主治的简称,其英文表述为“theruleoflaw",面非“therulebylaw"。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在良法善治前提下的规则至上,良法善治内含着制约公权、保护私权,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分析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属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它包括三个渐进的层面,即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层面、法治理念层面、法治价值观层面。法治价值观是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日常生活方式。法治价值观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1]因此,法治思维,一般是指受法治精神、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它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任意行使。另外,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论解释的技术手段。通俗地说,法治思维就是遇到事情先想到法律,让法律做最高裁判官,同时还要思考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一般来讲,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程序方面的自觉,伴随着对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服从。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是对培育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层面的要求。

法治思维本身及其养成过程,是一种教化、化育和内化的样态。具备了法治思维的素质,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人治的冲动。

根据法治的含义,法治思维必须贯穿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强调规则公平正义。与法治思维对应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从内容来讲,法治思维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公平正义思维,即把公平正义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价值尺度,合之则为,不合则不为,这是权为民所用最根本的考量;程序规则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程序是实体的保障,节省必要的程序极易导致实体的偏离;合法性思维,即任何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如果发现法律本身有问题,要按照程序进行请示和建议;权责一致思维,职权与职责是一体两面,不可不作为,也不可乱作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都要承担责任;公开透明思维,即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分析

一般来讲,法治方式就是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它体现了行为及其结果的可预期性。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是思维见之于行动的表现。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行使权力的一举一动都要求于法有据。如果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则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指示或者函询立法机关做出解释。按照法学原理,通常是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位阶)的原则来处理。一般来讲,法治方式具有四大特征:

一是法治方式通过规范权利(权力)和责任,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权利(权力)和责任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是不可分割、不能偏颇的一体两面,体现的是自由与对自由的限制。社会关系是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集体的关系,权利(权力)和责任都需要清晰的边界,才能够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法治的发展方向是鼓励社会自治,公权力只管理基本的社会秩序。二是法治方式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制度得以实现。法律是全社会的最大共识,必须通过暴力强制确保其权威性。在公众的法治观念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就会有轻慢法律和抗拒法律的现象出现,如此就需要让违法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以示公正和警示。三是法治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制度规则内容来实现法律的规范、警示、引领和预期作用。法治内在的力量源于其规则体现公平正义,法治形式的力量则是基于其规则的公开透明。没有经过公示的法律,未告知相对人的规则,都是无效的。四是法治方式原则上平等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反对特权。如果基于公共利益必须侵害私人利益,则要做出合理补偿。[2]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系

从以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来看,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有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行为、体现为法治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原则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敬畏法律不够,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为此,必须明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原则。

(一)运用法治思维的基本原则

(二)运用法治方式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法治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方法。领导干部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遵循正当程序,不能为了效率、为了痛快而随便牺牲程序。程序的设计要符合科学、理性、民主、公正的原则。比如2014年12月中旬国家发改委的办事窗口查询结果显示“正在办理中”,这是不能满足程序知情权的模糊性反馈,应该予以改进。从短期来看,从一时一事来看,程序可能会影响一些效率,但是程序能够减少失误,避免错误,所以从长远来看,它又是有利于效率的。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路径

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依法发挥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作用。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组织结构不同,岗位职责不同,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同,必须对不同部门提出不同的法治实践要求。

(一)党委依法执政是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键

1.依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如何运用法治改进党的领导,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期待。中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党委领导干部就要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样才能正本清源,执正祛邪。

2.加快构建党内法规体系。从严治党要求党内法规体系比国家法律更严格,这意味着对党员的要求比对一般公民的要求要高一些,同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比对一般党员的要求更高一些,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选择。鉴于以前的做法刚好相反,预示着这一新的要求的实现会遭遇诸多困难,所以必须尽快完善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政府依法行政是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

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力也更容易被滥用。法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随意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滋长的沃土。所以,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相当艰巨。

2.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将是有效的警示和引导。因为此前没有这一制度或者虽然有但形同虚设,使得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出现短视化倾向。提出终身追责后,如果决策失误,无论将来是退休还是升职,都逃脱不了责任后果。这是最切身的教育。

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行政裁量权幅度过大造成大量的执法不公和行政纠纷,基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细分事实,增强处罚处置的针对性,增加裁决的合理性。

4.构建政府决策民主协商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构建,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决策协商。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和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应当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公民参与决策协商的范围和途径。特别是对直接涉及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利用大众网络构建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中国网民已达6亿多人,但是很多网民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和智慧都被淹没在浩淼的网络中白白浪费掉了,甚至演化成了解构的力量,没有被整合利用。领导干部应当适应这一趋势,切实保障和充分利用网民参与政治生活。

(三)人大依法履职是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根本

1.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要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克服统治和管理本位的旧思维,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的愿望和需求。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强权的侵害。比如税收法制,过去在立法主体与立法目的诸方面都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是最需要贯彻立法为民理念的领域。

2.完善民主立法程序。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构建,是创制良法的前提。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践行多元化委托起草法律草案制度,重视中立第三方的立法建议。近年来全国人大和一些地方人大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论证和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体现和表达。这一协商民主实践需要进一步走向制度化。

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的首要问题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树立宪法权威、改变宪法“闲法”状态的必由之路。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四中全会的所有部署都会失去依靠,还会重复过去的教训,顶层设计将变为“空调”,难以落地。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体制性设计,学者的探索已经很多,无论采用哪种架构,只要是落实了这一制度,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都是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

(四)政协依法参政议政是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

1.依法推进参政议政制度化。民主、法治、政党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社会基层都要开展协商民主。目前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仍然需要完善,尤其是协商成果的采用制度方面需要加强建设。要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十八届三中全会增加了“社会组织”,强调“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推进政协立法协商。政协立法协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其建言立论对于促进科学民主立法具有积极作用。政协要积极搭建立法协商平台,开展立法协商活动,探索立法协商机制,组织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和委员围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建言献策。要探索和推进政协与人大的功能对接。例如政协在开展协商民主后所达成的有重要价值的共识或准共识,可以作为建议通过适当路径转入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经其审议后列入表决程序。人大也可主动将某些法案交由政协起草,将审议前或审议中的某些议案法案以及拟监督的某些事项交给政协开展协商民主,以达至共识或准共识,然后再由人大依法审议并付诸表决。

3.依法推进政协执法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是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赋予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协要围绕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视察监督活动,支持法检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和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围绕重大行政事项参政议政,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智力支持和有益参考。要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助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长期以来,人民政协设置止于县(市、区)级,难以延伸到基层乡镇(街道)。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这一安排理应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学习时报,2014-3-31,(A5版).

[2]于宏伟.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4,(05):53-54.

THE END
1.学习资料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境界在人民性、格局在世界性,要进一步提升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和坚持胸怀天下的格局胸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事关法学理论体系中国化时代化科学化,需要进一步增强自信自立、守正创新的理论自觉和信念,强化中国问题意识和导向,运用系统思维和方法,在思想阐释工作中不断提升“两个结合”的能力。党的二十http://www.benxixh.jcy.gov.cn/djgz/202407/t20240729_6584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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