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管理学主要理论发展史
首先需要对管理学的主要理论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让我们了解管理学是如何发展的。
管理,作为对事物梳理的一种意愿与行动,是意识上的主观介入,因而在人类社会初期就存在。但发展到自觉的程度,并给予理性的总结和积极运用到商业企业发展中去,则是近代才有的事。这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极大发展与繁荣,使得原有的对资源管理方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新的、更有效率的管理理论的出现势在必然。
第一个出现的管理学理论是以泰勒、法约尔等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又称之为古典管理学理论。代表作有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法约尔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韦伯有关科层制的管理理念。这一流派第一次以“科学”的名义总结了人类管理的经验,以效率为追寻的根本目标,旨在解决原有经验管理模式的效率问题。在这一理论看来,人类社会的主要链接纽带是经济利益,而非强权、宗教、伦理,而管理就在于将人类以最为有效的方式组织起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又被称为“经济人”的人性观。而所谓“最有效的方式”,则依据于“科学”原则,以精确地分工为基础,人如同机械里运转的一个个部件,共同组织在一条“生产线”上,人类的感情因素尽可能地剔除出去,从而保证运转的高效率。这种模式的管理又称之为“理想型”(idealtype),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value-free)理念是其理论前提。但这种理想状态实践中是达不到的。于是,其他理论相继发展起来。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管理学理论流派是行为科学学派。这一学派在肯定了人类有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类在政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需求。这个学派的理论基础,则是梅奥在20世纪20年代就创立的“社会人”假说,即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属于某一社会性的集体。这个学派的代表性理论有麻省理工学院的麦格雷戈教授的“X—Y理论”、以及对其修正的美国洛尔斯和莫尔斯的“超Y理论”、和影响最大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等。其中,“X—Y理论”是简单地将人性二分法,将人性中懒惰、愚蠢、不诚实、不爱承担责任、缺乏远大抱负、仅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列为X理论作用的范畴,对这种人性,在管理中就需要通过金钱引诱和行政强制来达到目的。而Y理论所作用的范畴,则是人性中比较正面和积极的方面,相应的,对其管理就不是强迫命令,而是激励其献身精神与创造才能。而这样的简单二分法,无疑也是不符合现实的。所以“超Y理论”就指出人性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对其管理应该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再考察人性本身,而是跳出来考察人类需求的层次,由生存,到安全,到社会性,到自尊,到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总体上不能跳跃,但两级之间,并非是前一个需求完全满足之后才可以有下一个层级的需求。但这种分级解说的思想,似乎为组织中每一个成员的需求建立了一个指标量度,管理就根据这个量度来分别的、有针对性的进行。
然而,以上管理模式中,一个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将人作为被“管”的对象,是天然的“下属”,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另一个重要的学派开始出现。其中,西蒙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决策人”理论是一个代表。他认为,管理就是决策。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都是决策的过程,执行层与高层管理人员一样,有某种程度的决策权。这样,几乎每一个组织机构里的成员都参与到了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来,这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调动是前几个理论不能相比的。
在进入到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更多的理论如雨后春笋般地纷纷冒了出来,但基本上是就具体的管理过程进行总结与发展,并对管理理论的研究进入到分类领域阶段,即将管理分成:管理方式领域,组织理论领域,经营管理理论领域。这种分类趋势表明,大一统的对管理理论的总结时代已经结束,管理需要进入到具体的环境。
2管理学主要理论与方法论发展的契合
以上的简单梳理让我们明白,管理学的发展遵循了这样一些路径:从笼统走向具体,从机械走向人本,从科学走向人文,从精确走向了模糊。这些整体性特征,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是契合的。
社会科学第一个方法论是实证主义,它由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学科的鼻祖A.孔德所创立。其核心思想是“实验实证”,是要按照物理、化学这样的经典自然科学学科对社会科学知识进行分类、整理的一种原则。在实证主义看来,只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都应该抛弃;社会科学里的知识需要向这个方向靠拢。以牛顿经典力学为标准的自然科学所表现出的精确性,让当时的人们相信科学才是最好的知识,从而才出现对于科学的狂热态度。因而,按照这一原则所设立的学科、所进行的管理也应当是最佳的,这才有20世纪初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可以说,后者的发展是前者思想的一脉相承。其中,被认为科学管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斯·韦伯,更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这一派总体上可以称之为“科学派”,或更准确地说,叫做“自然科学派”。
但这一方法论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即,它抹去了具有主观意识能动性的“人”的存在,忽视了人自身在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尤其是对人的非理、潜意识活动等没有明确地认识。因而在方法论上体现了机械性、简单化、或还原论的特征。
但这一派别的影响始终存在,后来所发展出来的多种社会科学理论都能找得其中的痕迹。
而“决策人”以及九十年代后陆续发展出来的各种理论流派,则无疑遵循了另一个发展的方向,即,“科学”式的管理理论让位于“人”的管理理论。这一发展取向,是一个明显地向最新社会科学方法论靠近的行为。
如此,按照这个连续谱,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其实一直是沿着自然科学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派逐渐滑动的,从纯粹客观的、缺少甚至是忽略“人”存在的科学学派,逐渐过渡到包含“人”的因素,最后几乎完全倚重于对人的主观意向性的分析和控制。换句话说,管理学的理论发展,暗合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
在这种发展趋势下,无疑,人类的文化因素在管理中的地位自然会逐渐凸显。毕竟,人类知识中的许多主观的内容是通过文化——尤其是是精神性文化——来表达的。因此,所谓“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随着文化内容的更多介入而逐渐变化的。而其实质,则是人类认知的不断发展。正因此,刘文瑞先生(2007)所感叹的管理与文化关系的两大偏差——在管理实践中,把文化本身当作管理;在管理学理论中,把带有文化色彩的管理经验当作普适性的管理原理——实际上是未能准确把握这二者之间变动发展关系的结果。而彭贺(2007)强调管理中的“地方性知识”,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运用,则正是文化因子进一步渗透到管理实践中的要求——许多时候,文化是非常个体化的(individual),是具有针对性的,而非让所有人都能认同和共享的,与科学不同。
3对中国式管理的启示
管理与文化的方法论实质对我国当前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这几十年逐步发展起来的所谓“中国式管理”,其实就是基于对文化的认知而做出的管理经验总结。因为没有正确认知到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所以之前的对管理反思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偏差,或者说,都流于理论而在指导实践上有所不足。在笔者看来,清楚地认识到管理与文化关系的方法论意义后,我们起码在以下两个方面可以作出有益的反思。
首先,中国式管理尤其需要加强“科学管理”的内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科学—人文”连续谱中,中国的文化更偏重于“人文”的内容,而非“科学”的内容。这导致在运用中国文化进行管理中,人治内容有余而规范性不足。在管理实践中,过多地依赖于所谓传统文化,非常容易由于管理关系的不清而导致效率的低下。规范性的欠缺是中国文化的先天性不足。若要平衡这种不足,就需要将科学性的、规范性的内容加入到其中去。正因此,西方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在进入中国前的忐忑不安,在经过对中国员工的培训后消除了。规范性内容的加入,使得它们企业的员工可以有极高的素质来进行服务,从而区别开许多当地的同类企业。
其次,中国式管理需要具有个体精神(individualspirit)的员工。在管理理论的发展中,虽然表面看起来是主观内容的逐步加强,但其内在的因素或者前提,则是建立在每一个个体都逐步成长为在精神上较为独立的个体基础上。凡是精神上没有真正成长起来的员工,都并不真正具有“主观参与”的能力,西蒙的所谓“决策人”的理念也就很难实现。而在个体精神基础上形成的“团队”精神才能更好地体现团队的合作性,避免出现木桶理论中的短板,从而影响整体的发挥。之所以要在中国式管理别加强这方面的要求,是因为中国传统的文化是重集体轻个人的。个人的诉求往往被泯灭在集体的意志中,从而难以真正成长起来。这也导致管理中较高层面的“自组织”难以实现。
总之,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方法论发展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对于建立中国式管理具有明显的理论指导意义,值得更多地、更深刻地探索。
参考文献:
[1]刘诚.管理与文化互动的历史考察.西华大学学报,2005年12月增刊.
[2]刘文瑞.管理与文化的关系探讨.管理学报,2007年第1期.
[3]彭贺.从管理与文化的关系看中国式管理.管理学报,2007年第3期.
[4]王联英.文化与管理的关系探析.经营管理,2011年第八期.
[5]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学术研究,1998年第七期.
关键词:合唱艺术;合唱文化;现状;问题;管理方法
一、合唱艺术在高职校园建设的必要性
1.合唱艺术有利于陶冶情操,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
合唱本身是对音乐风格和渲染力的展示,通过老师的教授,学生的学习和反复合唱,能够深入地体会歌曲本身的感情,促进学生内心情感的细腻化,实现美的享受。
2.合唱艺术可以提高学生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合唱是一个需要协作,要求整齐划一、服从安排、纪律严明的团体。合唱中的人员要以指挥为中心,在训练和合唱中保持一致,这不仅需要长期训练和默契的培养,更需要队员们的专心致志,同心协力,合力完成,这有利于增强团员们的集体意识和责任感。
二、高职校园合唱文化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社会娱乐文化的发展,鉴于合唱文化对丰富校园生活,调节学校氛围,促进学生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积极的作用,各高职学校开始在校园内开办各种形式的以合唱文化为主题的活动方式。但是,在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合唱团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一个团体组织中,把队员结合起来是依靠团体本身的内涵和魅力及发展方向,而支持一个团体长期发展并且壮大的举措是合理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许多高职院校的合唱团都是挂名在团委组织下,以学生为活动主体和组织者,制度松散,管理不严,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和奖惩制度,凝聚力不强。在初期队员们因为兴趣就积极参加活动训练,慢慢地没有制度约束,大家就会变得随心所欲,放任自流。在后期繁琐的训练本来会使人丧失兴趣,有没有规章制度管理,逐步发展,合唱团的规模越来越小,训练效果越来越差,最后可能会名存实亡。究其根本,便是管理制度不严。
2.队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管理和指导
三、如何管理合唱团,怎样建设合唱文化
1.明确高职合唱团的定位,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摈弃弃原有纪律松散、无人管理、无教学计划的原有合唱团定位,转而将它的艺术实践实现向科学化、教学化、严谨化、高效化发展,改变旧模式,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系统的训练和教程,使得学生能够在专业的指导和教学下实现进步。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奖罚分明,将合唱活动转为正规的艺术普及教育和选修课,保证队员的出勤率和稳定性,从根本上促进合唱事业的长期发展。
2.配置专业教师指导,给予专业技术设备支持
指导老师的参与和管理队合唱团歌唱水平的高低有着重要作用。专业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在把握艺术规律,制订发展计划方面有着显著优势。学校合唱团只有在专业音乐教师团队的带领下,通过长期、反复、规范、系统的练习,才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歌唱水平和表演实力的专业团队。而切实通过这样的训练和条件,才能使得学生收获有用的知识和技术,在学习参与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突破,那些枯燥的训练才是有价值的。
3.重视人才培养,加大宣传力度
合唱团的建设需要一批集体意识强、专业知识踏实、音乐特长突出的学生加入,他们是团队的中坚力量和发展基石。因此,我们应重视人才吸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吸收更多人才;重视人才培养,通过专业的训练和指导,提高队员专业素养;避免人才流失,应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核心力。
4.丰富活动内容,创造精品项目
立足合唱团的自主性,积极开展各项文艺活动,开办音乐训练教室、合唱文化知识竞赛、音乐知识课程、跨校文艺汇演、演唱会等,提高团队水平和能力;合唱团以主要观众即大学生为立足点,节目符合大学生审美,代表大学生积极健康的形象,贴近大学生,与时俱进,改变创新,打造具有现代大学生形象的合唱活动。
总之,针对合唱艺术,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大力扶持和培养,发挥合唱文化在高职素质教育中的积极意义,实现学生通过对合唱艺术的学习提升自身人文素质修养,陶冶情操,提高自我修养,从而影响周围的同学的审美观,以小及大,最终影响整个学校的校园文化气氛的良性循环,形成健康积极的学校氛围。随着合唱组织的发展,不断完善制度,解决问题,促进合唱文化健康持续地发展。
[1]陈学文.组建管乐团推动职业院校的内涵发展[J].科学咨询,2011.
[2]高晓欧.高雅艺术进校园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J].成功:教育,2010(10).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教育,法治的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我们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制环境;因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从而使之具有被动性;但是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后,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言行就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地运行就是一种不可能,所以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文化差异;国际化;发展路径
一、文化差异与普世价值
(一)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概念
如果要从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关系角度来讨论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
文化差异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别,当他们相遇之时会产生冲击、竞争及失落等反应。文化差异可能由于宗教界别、种族群体、语言能力、政治立场、社会阶级、性别、民族主义、年龄代沟、文学修养、艺术认知、教育程度等之不同,而产生文化差异。可以说造成文化差异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举例来说,甚至根植于不同民族所长久以来生存的地理环境等因素,我们比较熟悉的如海洋文化和大陆文化的差异。
普世价值的概念是很难具体做出一个定义的,这方面存在很多的争论,各个学科都有对于它的认识,但是总体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普世价值泛指了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们认同之价值、理念。
(二)二者联系
如果要对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的概括,那就是文化差异是不同文化之间对于价值观所体现出的不同,而普世价值则是人类所共有的价值上的认知。可以说,这是一个相同和不同的关系。我们可能对于犹太教的割礼没有什么认同,但是对于反战和平我相信全人类都是有着共同的期盼的。这就是一个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最明显的例子。
但是需要明白的是,之所以说到了二者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明了二者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将其分离。
套用一句简单的话说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并不是说凡是民族特有的存在差异的东西就不包含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比如我们常常说的美国的英雄主义,美国在很多的影视作品和漫画作品中塑造了无数的英雄,那种可以独当一面就千万人于水火之中的人物,或者你可以说这明显不是一个普世价值的概念,但是我们很难说美国的英雄主义是仅仅属于这个国家和又或者说这一群人的,实际上面,在每个人的心中,包括所谓的很强调集体主义的中国人心中,也渴望着英雄的出现,和英雄所创造奇迹所带来的喜悦。交响乐不是中国人创造的,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一个没有多高什么音乐素养的中国人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时所感受的心灵冲击;油画也不是中国人所熟悉的,但是这也不影响我们去欣赏梵高画作所表现出来的对生命的表现。
而反过来说,很多普世价值在各个文化当中所表现的也是存在差异的,比如我们所熟悉的孝道,可以说对于长辈的尊敬已经赡养是普遍认可的一个价值观念,但是这一点在中国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体现的更加明显。中国人的孝道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对于长辈的尊敬和礼让。
二、存在问题及国际发展途径
(一)存在问题
中国文化产品的最大问题就是找不到一个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平衡点。现有的东西不是过于强调中国的风格、内涵;就是完全模仿国外的作品。单单强调中国的文化就会放大了文化差异的问题,对于一个完全不了解的东西,人们是很难保持兴趣的。但是过于强调和国际接轨,就会表现不出来中国的文化特色,也就不能认为是中国的文化产品了。就像动画片《兔爷传奇》,你可以说它是中国人做的,但是我觉得它绝对不能体现中国的文化。
只有那种找到平衡点的文化产品才能始终具有生命力和吸引力,真正有国际发展的可能。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比如我们的器物文化里面有中国结,当外国人不知道中国结是什么意思的时候,他们也许觉得这个东西形式很不错,看上去很好看,他们只是一种猎奇的心理作用来看待这个东西。但是如果他们了解了形式背后的内涵,这象征着平安、美满,他们对于中国结的认同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中国结对他们来说就有了不一样的意义。当一个东西可以很好地体现中国的文化特色又表现普世价值的时候,那么它就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潜质。
特别要注意不要纯粹中国化。从文化差异和普世价值的辩证关系我们可以知道,中国的文化产品想要走向世界,探索国际发展途径的问题在于各个国家、民族是存在文化差异的,这就使得我们要求中国的文化产品体现单单中国特有的文化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外的人并不一定了解那么多背后的深意。所以我们必须借鉴普世价值,做出具有普世价值的文化产品,这样才能让很多的人更加容易接受。
这一点其实是很好理解的,比如好莱坞卖座的电影《阿凡达》、《泰坦尼克号》都是体现了普世价值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爱、对于灾难的态度等等。这样的普世价值使得全球的观众,无论肤色、种族还是国家,接受起来都没有任何的障碍,因为这是他们在内心当中所熟知的、所认可的东西。
需要注意的是文化的东西,特别是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只有在可以给人以相似感和陌生感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赢得赞誉。完完全全的陌生感是不会持久的,比如说中国的国粹京剧,如果说原汁原味地让国外的人欣赏,也许短期人们图了视觉上的和形式上的新鲜还有所兴趣,但是长此以往绝对不会再有人来听,因为对于不了解中国文化,甚至是不了解中国戏剧文化的人来说,他们所接触的文化产品的形式和内容完全都是陌生的,这不会带给他们丝毫的共鸣。
(二)解决办法
接下来,找到文化特色和普世价值的平衡点,做到形式有中国文化特点,内容上体现普遍认同的普世价值。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单单靠形式上的奇异和新鲜感是很难一直吸引人的,我们必须在作品当中体现一种更加为人认同的人文关怀。就比如在影视作品中,体现人类普遍情感的生命、死亡、爱情都是很好的主题。其实国外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在影视作品方面,国外的成功的大片几乎全部都是体现着普世价值的内核。
最后,发掘我们自己的普世价值。也许普世价值是一个基本已经相对完整的概念,但是很多时候它并没有完全被展现出来。
美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可以说由于美国在普世价值的宣扬上面的成功,它很多的自身的文化都已近被发掘成了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东西,比如我前面提到的美国英雄主义、美国梦,这些都是他们对于自身的发掘。要达到这一步是经过了很多的努力和尝试的,而当这些渐渐为人所接受的时候,美国人真正输出了自己的文化,不单单只是具有普世价值的东西,同样是自己文化特有的东西,当《复仇者联盟》《黑衣人3》这样的片子在全球热映的时候,我们慢慢也接受了美国的幽默,美国的生活方式,我们现在不仅仅看好莱坞的电影,还看美国的电视剧、轻喜剧、脱口秀,也许之后的几个不是带有普世意义的,但是的的确确文化却输出给了我们。
当我们可以用很强的形式吸引人的眼球,用被人认可的价值观赢得赞誉的时候,我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面再挖掘一些,人类所共有的,但是在我们身上尤为突出的普世价值。比如歌剧《木兰诗篇》在国外的巡回演出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我认为这部歌剧不仅是有着浓郁的中国风,同时很好的发掘了普世价值,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不仅仅是中国人才认可的,同时也是人类对于孝的普遍认知。
三、结论
中国文化产品的国际发展途径,需要由形式上的特色引人注意,需要形式上的特色结合内容的普世价值来为人认同,需要对于自身文化的普世性发掘来以进一步发展。
[1]戴维斯.中西文化之鉴[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法治与文明的对接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法治方式有其更宽泛的外延,“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法治方式的范畴。在作出决策、处理问题时,要先找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有法律依据的,要研究法律规定,看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要学习上位法、宪法中是否有原则规定。有原则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原则办理;没有原则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做到符合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国的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基础上生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领导下的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与传统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与时俱进的法治文化,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是法理社会。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成员的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说,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在传统文化中生成的,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礼俗文化的印迹,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大量存在着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法律的权威受到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的不足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客观法律还没有被普遍信仰。表现在生活中,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去予以解决,或者是诉讼过程中,更多关心的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是证据。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与法理社会不相适应,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体现,法治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与建设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距离。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理,关键要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现结合玉环实际,就玉环的法治文化建设作一点粗浅思考:
其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应是规范司法、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予以实现。司法、执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要通过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过错办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监督机制等途径,规范司法、执法人员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执行公务。
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应是培养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权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受人民的委托,享有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责任,其履行行政职权必须以职责为本位,规范与约束权力、保障和发展权利,力戒隐性的法外特权,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严格按规章办事,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众的信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仅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还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通过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按照法律处理问题的习惯。
其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环节应是引导公民积极参加法治实践
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实现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径。必须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制度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当前,在全县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程序,使村(居)民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实现管理的目的。今后,应多引导公民参与到以这种载体实现民主的实践中来,感受民主政法和社会法治,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应是开展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国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经历了普及常识、重点教育、观念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必须观念先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应创新角度,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运用现代科技的作用,创新载体、创新方法,通过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比如法制网络、法制刊物、法制影视等,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通过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在全县营造崇尚法治的风气,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村居(社区)等,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县提出“弘扬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环”的普法目标,就是一种法治文化的宣传、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
关键词法治乡村社会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乡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新乡贤,必须是有法治意识的乡贤。有人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规范固然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然而新乡贤须在品德高尚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新时代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其次,过去的乡贤游走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大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新乡贤却不应该仅仅直接充当一个乡村社会调解员的角色,在实施调解之前,乡贤要将一整套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在民众面前,供他们挑选。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让他们自行选择。当然,前提是,要让民众知道不同救济方式的利弊。某一个问题,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进行私力救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只有在事实面前,让民众自行选择,这样他们就知道事情的解决并非只能靠政府或者他们眼中的“权威”。相信乡贤们这样慢慢去做了,乡村社会才会开始接受和熟悉“法律”这个陌生的东西。
最后,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是唤醒乡土社会的权利意识。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乡土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根基。“在西方国家,当被询问权利是哪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权利是生来就有的,政府立法授予公民以权利,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而在我们国家,多数人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若要使民众拥有法治观念,那么权利意识定是第一步。若乡贤的榜样作用不能使乡村社会脱离权利意识虚无的泥潭,那么它对于法治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这一步就是乡贤们要做的,也是我们当下要去弘扬的乡贤文化中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制度是文化产生的前提,从制度的产生和影响来说,制度又是文化活动所达到的结果。作为校园里学生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学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是学校教育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制度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正是与法治的内涵一脉相承的。
(一)校园制度文化的内容。校园制度文化的大体意思就是校园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意识地印记在师生内心。校园制度文化应分为两层面来理解:一是校园内丰富多彩的各种制度。二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师生价值观、行为方式、舆论导向上所做的引导,即制度内化为内在需要而形成的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校园制度文化的必要性。制度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践行法治理念的重要环节,在高校校园文化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第一,学校各项制度的设计、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而且要经过充分透明的、民主的讨论,特别要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学生代表的民主管理的作用,集思广益,争取在师生中达到最大限度的共识,把大家的智慧集中体现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第二,根据构建法治校园的要求,依法改革、完善现行制度,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一是努力改变由于高校自身制度设定的原因,造成的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二是改变制度中那些无法有效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以实现法治校园文化的公平基础。
二、法治与校园精神文化
校园精神文化是学校的全体成员认同并遵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等校园精神的总和,包括校园理念、传统、教风、校风、学风以及校训、校徽、校歌、校史等。精神文化体现的是一种观念,法治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是观念的反映,法治除了是一种方式、手段之外,更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观念、法律精神的体现。那么,如何将社会主义法律与校园的精神文化密切融合、贯彻起来就目前的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通过立法,把法律中的最低限度义务法规化,形成一种法律强制力,在全校师生一致遵行。二是发动全体干部和群众职工执行法律,并对这些活动予以一定支持。三是加强学生的法治理念性教育,如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开展法律讲座、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利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节日,宣传法律知识,从而将法治理念“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渗透到学生的内心,以感性认识深入内心,营造法治教育的理念性氛围。
三、校园物质、制度、精神文化在法治校园中的关系
校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这些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是目的,物质文化是实现目的的途径和载体;精神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展示的是校园文化的方向和实质,包括校风建设、思维和情感方式的培养、思想品德的教育等。制度文化是校园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系统,包括学校的法制传统、仪式和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校园文化既是现代社会的教育理念的要求,更是校园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综合体现。坚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思想在教育、教学中的具体实施,它关系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否切实把握并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大问题。在高校里,这对于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党的十四中全会精神、和谐的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只有将个人、集体、国家合为一体化,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四、结语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