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侦查;隐性知识;应用
【摘要】隐性知识是指难以通过书写或语言表达的知识,具有个别性、行业性和情境性特点。侦查隐性知识包括职业思维、社会知识和行动知识。侦查隐性知识的理论价值是有助于人们理解侦查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其实践价值则是有助于人们更客观地理解侦查思维,更科学地评价侦查能力,更合理地规范侦查行为。隐性知识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有用信息,准确判断信息的可靠性,务实选取行动方案和正确采取侦查措施。隐性知识可以以数据化和个体化的途径得到应用推广。
【全文】
这类知识即为侦查隐性知识。
一、隐性知识的特点
隐性知识,是指难以通过书写或语言表达的知识。最早提出隐性知识概念的英国哲学家波兰尼(Polanyi)认为,隐性知识是属于个人的、具有
情境依赖的、难以清晰表述的知识。隐性知识与以文字、图形、数字、公式等表达的显性知识在可表述性、可转移程度及获取方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显性知识容易被表述(口头或书面),它的移动可独立于知识主体,而隐性知识却不易于表述,它的传递必须通过其间的知识主体互动和交流才能实现。在获取方式上,显性知识可通过人类的逻辑推断产生,或者通过正式的学习渠道获得,而获取隐性知识需要边学边做,不可与实务脱离。”{1}由此可见,除了难以清晰表述外,隐性知识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个别性
个别性,即隐性知识主要通过个体的生活、工作经验积累而得,如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价值观、思维模式、直觉、感悟、动作技能等。这些知识不能与个体分离,要么是很难甚至不能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表达或传递,想要掌握和理解它们只能靠亲身体验和实践,要么虽然可以经过转化成为言传性知识,但其中富有个性的因素会流失殆尽,从而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客观性。
一方面,个别性使隐性知识难以规模化地积累(特别是进行代际积累)和传递。例如,定律、理论可以记载流传,以使后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而对人情事理的体验和感悟,却需要每一代人、每一个人重复着从懵懂到成熟的过程。因此,隐性知识的整理和积累必须持续、反复地进行。另一方面,个别性使隐性知识容易形成垄断,即隐性知识(特别是技术性隐性知识)可以为个体带来利益,当隐性知识意味着资源和利益时,除非有激励性或引导性的机制(如将传授知识和培训新手列入职责范围、给予荣誉或物质报酬等),否则个体很难有意识地对其进行积极整理和传递。
在侦查中,重要的不是经验本身,而是侦查人员从经验中学到了什么以及经验可以在何种规模上得到何种程度的应用。对隐性知识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和理解侦查隐性知识的特点、产生途径及应用机理,从而探索出深挖侦查隐性知识价值的制度化、规范化途径。
(二)行业性
行业性的另一层含义是实践性,即隐性知识来自于实践经验,也应用于实践,帮助个体适应并改造环境。“隐性知识是‘如何做’胜过‘是什么’的知识”。{3}在侦查中,存在着大量“如何做”的行动知识,表现为一系列从经验中习得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指南,这些隐性行动知识发挥着重要的填补成文规范空白的作用,但也容易架空成文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侦查呈现出反程序性。
(三)情境性
情境性,即隐性知识在特定情境中形成并用于解决特定情境中的问题,是“对某种特殊问题或任务情景的一种直觉综合和把握”。{4}隐性知识的获得不仅仅是某种具体活动或过程的结果,而是在操作或使用过程中更为模块化,为节约有限的工作记忆空间,更好地利用大量的信息资源,形成的一种具有复杂情境适应性的表征方式。{5}隐性知识的情境性不但表现在隐性知识的获得途径上,也表现在隐性知识在应用过程中对情境的依赖,甚至情境对隐性知识的影响本身就是一种隐性知识。
二、侦查隐性知识的内容
对于隐性知识的内容,很多哲学、心理学或管理学研究者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做过分析,例如,从管理学的角度认为隐性知识包括个体隐性知识和组织隐性知识。对侦查隐性知识内容的分析,应当在具体专业领域的语境下展开。笔者认为,从侦查的本质属性、任务目标等专业特性出发,结合隐性知识的特点,侦查隐性知识应包括职业思维、社会知识和行动知识三个方面。
(一)职业思维
侦查职业思维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主体的法治观念;及时、准确、规范地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轨道内审查证据有效性的证据意识;注重团队合作和多地区、多部门、多警种合成作战的意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高效破案和控制犯罪的思维方式;保持怀疑精神,注重策略和应变,以目标为导向的注重实效的观念等。这些观念、意识和思维方式,一方面隐含在显性知识——具有清晰表述性、逻辑性和可批判性的概念、原理、规则等知识体系之中,通过正式的培训、教育予以传授和养成;另一方面,直观表现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通过感官体验、语言交流和形体动作等为侦查人员所习得,并在长期实践中得以积累并固化,成为一种职业文化——“无声地渗透在个体的行为模式中并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技能、知识、思想、感情和意见的总和。”{6}
职业思维赋予侦查人员思想武器,影响着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认知能力和团队作战力;另一方面,侦查职业思维也将侦查人员凝聚成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例如,相对于学术研究群体,侦查人员在工作中非常依赖于上下层级关系和同事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而与消极中立、依法裁判的法官群体相比,保持猜疑和务求实效的职业文化使侦查人员意识到并习惯于“警务实践工作的一个中心原则就是‘你不能按照书上说的做’。警察执行法律似乎是‘方式方法上的行为’(WaysandMeansAct)和‘对警察文化的藐视’。”{7}
(二)社会知识
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相对,其含义是:知识产生于特定背景,考察知识的正确性及对知识的应用应当结合特定的背景。例如,在农村,接到耕牛被盗报警后,标准流程是现场勘查和询问事主、刻画犯罪条件后顺线侦查,并且考虑到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驱使或运输耕牛的条件及销赃途径。但在实际办案中,更为有效和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带领事主(因其具备辨认自家耕牛的能力)尽快赶往城镇里的耕牛交易市场查找耕牛的下落。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敢直接使用耕牛,但是又不能就近卖掉,只能运到较远一点的城镇集市上卖掉。那么,无论是在集市上还是在前往集市的路上,只要找到耕牛即可破案。对于犯罪现场则可以暂缓勘查甚至不必勘查,否则,即便破案也难以挽回损失——村民报警的最大期望往往是找到耕牛、挽回损失。{8}这个案例表明,能够直接越过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并取得实效有赖于侦查人员对农村生活的了解和对犯罪嫌疑人心态的准确把握,显然,它们来自有关农村生活的地方性知识。
社会情感直觉,表现为应用于人际关系的,或与他人共情的,或对他人情感和需求的敏感性,对交流情境和人际关系的理解及处理复杂情境的能力等,这种直觉的“无意识性、流畅性及不能通达性明确地表明这种人类所拥有的难以捉摸的认知能力或某种知识在本质上是内隐知识”。{9}在分析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预判在逃人员潜逃方向和方式、争取证人、知情人提供证据配合侦查等方面,侦查人员都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或情感需求,进而采取措施对其施加积极影响。
(三)行动知识
侦查中的隐性行动知识,是指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作出决策、采取行动(包括运用语言、书写、肢体动作等)、完成某项任务或解决特定问题的知识。前述职业思维和社会知识属于认知性隐性知识,行动知识则是技术性隐性知识。这些行动知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在情况复杂或信息模糊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和展开行动。例如,在调查询问中,如何对企图抗拒或者过于悲伤、激动的询问对象以特定言辞、表情或肢体动作施加积极影响;在列队辨认中选择哪些类型和特点的人员作为混杂陪衬对象以及如何布置辨认现场环境,以尽可能地确保辨认结果客观准确;在搜查中如何根据案件情况、被搜查人和搜查环境特点等判断搜查重点、确定搜查方法、确定哪些物品可疑且是否需要扣押、如何扣押等。尽管教科书、成文的工作指南中有这些侦查措施的实施程序和规则,但往往是原则性或粗线条的规定,如何在具体情景中贯彻实施仍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具体裁量。此外,对于侦查指挥人员来说,如何加强团队凝聚力,如何利用个体侦查人员的优势和专长,如何确保侦查决策得到充分落实等领导技巧更是文字规范中难以体现的隐性知识,基本依靠侦查指挥人员的经验、悟性和心智投入获得。
三、侦查隐性知识的价值
(一)侦查隐性知识的理论价值
在侦查教学领域,一直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其中有侦查学是科学也是技艺的学科属性、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和侦查实践群体分立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侦查隐性知识为理解和解释这一现象打开了一个新的视窗。
(二)侦查隐性知识的实践价值
对隐性知识及其实践应用的解析,有助于人们对侦查行为进行更深入的理性观照。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三,侦查隐性知识有助于更合理地规范侦查行为。法律对具有天然扩张性的侦查权予以严格制约,但是,由于侦查活动的低可见度及隐性知识的存在及应用,制约侦查权的程序、规则并不一定能发挥出实效。例如,法律规定禁止以暗示、诱导、恐吓等方式实施询问,但是,由于询问双方的权力关系、一问一答的询问流程和金字塔式的逻辑展开方式,侦查人员可以不动声色地控制话题和交流进展。
问:好吧,描述一下你自己。你的身材是哪一类?
答:我有点,呃,粗短,就是——又矮又胖。
问:身高是多少?答:5.55英尺。问:体重是多少?
答:我想大概11.5英石。
问:11.5英石的话,你不胖,你并不矮胖,你的身材很匀称。
答:是吧。
问:卡洛琳怎么样?她的长相是什么样子?
答:卡洛琳,呃,身材比较高大。她5英尺3英寸,因为我量过她的身高——前几天我们背对背比过。大概是5英尺3英寸。呃,算是普通身材吧,算苗条的。因为她一直在努力减肥之类的,比较苗条,我不太,不,她不算苗条,算是普通身材吧,我的意思是,大概,差不多,我不知道什么样算是合适的身材,合适的身高,你明白吧?{14}
在这段对话中,侦查人员以平常的语言向询问对象施加了压力,让其顺从了侦查人员对其身材的判断,并使询问对象在接下来的回答中将回答局限于此前描述的细节:身材、身高和体重,而没有提供关于“长相是什么样子”的其他信息,诸如发型、肤色、五官、口音等。
这些利用情境要素和社会交往规则隐蔽施加的强制或控制很难在法律上得到认定,但它们确实存在——有时准确地获取了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时扭曲了事实,误导了侦查。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应当完善侦查措施的实施细则,避免“必要时”、“因侦查需要”等抽象描述;另一方面,不应直观地审查行为表现方式,而应结合行为的实际效果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四、侦查隐性知识的应用机理
(一)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有用信息
隐性知识使侦查人员免于大量的知识搜索,快速关联到有用的信息。例如,有关证据的隐性知识使侦查人员领会到要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诉讼处理需要什么形式和标准的证据。这也许并不来自于系统的法律教育或培训,而更多地是因为他们在此前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要求或反馈。如果欠缺这样的隐性知识,侦查人员需要在头脑中搜索大量的法律知识并思考其含义,有时甚至会被无关的证据标准、法律程序带偏方向。隐性知识作用于有用信息的筛选常常是自动化、无意识的,这是因为,隐性知识作为侦查人员在其专业经验的积累和广泛的刺激情境中形成的自动化知识使其在专业实践中能够自动地做出反应。
(二)帮助侦查人员准确判断信息的可靠性
(三)帮助侦查人员务实地选取行动方案
(四)帮助侦查人员正确采取侦查措施
综上,隐性知识在侦查中发挥作用的过程与很多领域中的专家行为是一样的,即“专家决策者一般不依赖于常规法则,他们会评估整个情景,靠直觉来选出重要的信息,识别出新情景与老情景的相似程度,专家一般总是不能告诉你如此决策的理由,经常是靠直觉或第六感作出决策的。”{15}
五、侦查隐性知识的应用推广
应用推广隐性知识的障碍一方面来自其非格式化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来自其产生过程中的路径依赖性,这两方面的特性使隐性知识通常只能依附于产生它的主体。因此,深度挖掘隐性知识的价值必须解决隐性知识的识别和传播问题。
(一)侦查隐性知识的数据化应用
当前,信息技术和数据化等科技发展为广泛挖掘隐性知识的价值提供了广阔机遇,因为“任务的针对性、经验知识的形式化以及方法的融合是推进当今人工智能研究的可操作途径。”{16}
简言之,计算机网络和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知识管理模式,有利于侦查隐性知识规模化地外化和传播。
(二)侦查隐性知识的个体化应用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显性知识的应用较多;但在案情疑难、毫无头绪的刑事案件侦查中,隐性知识因能更有效地发现、把握和利用细微差别,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更快速地找到有针对性的对策而更具价值。越是疑难案件,越有发挥空间,这也是侦查隐性知识不可替代的独特之处。但是,与易于学习和复制的结构化信息化技术相比,难以清晰表述且以个体经验为基础的隐性知识很难规模化地推广应用。因此,实践中出现了“科技侦查与传统侦查方法一手硬一手软,一手强一手弱”的现象:一些侦查人员破案一靠DNA生物物证,二靠视频监控资料,三靠电信数据查询,四靠网上侦查,不愿甚至不会做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工作,不愿甚至不会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的勘验检查和缜密的研究重建,不愿甚至不会对案情进行系统的分析判断,不愿甚至不会确定侦查方向与侦查范围,不愿甚至不会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与犯罪条件,更遑论在侦查活动中施计用谋了。{18}
为形成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兼而有之的知识结构,在个体层面,侦查人员应当在专业启蒙阶段重视显性知识——侦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打好基础,在工作实践中多看、多听、多想、多记,积极向资深和优秀的侦查人员学习侦查隐性知识;在制度层面,应当构建立体和多元化的教育层次、丰富教学方式和手段,包括强化教学实习环节,深入开展案例教学,举办专家讲座,调研整理典型案例和成功侦查经验,探索新型师傅带徒弟的团队建设模式等。
[责任编辑:解永照]
【注释】作者简介:杨郁娟(1974-),女,云南保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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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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