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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引领作用;规范作用;法治前置化;程序价值;实体价值

【作者简介】邵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4级国际人权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人权法、欧盟法、法理学

摘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指导性作用

二、法治的引领作用与规范作用

(一)新时期法治的引领作用

(二)法治规范作用的保障性权能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始终依托“党的领导”获得自身的正当性13。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决定》中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便可认为是法治规范作用在规范条文这一层面的要求,进而言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法治的理论与制度基础,是静态的法治。从规范行为的角度来动态地看待法治的规范作用,重点则在于推进法律实施,即在做到“有法可依”之后,力求实现“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途径。

由上可知,法治规范作用毫无疑问是法治价值能够实现的保障,同时,从实践角度来看也可发现,法治的规范作用也是法治价值实现的主要进路。

三、法治规范与引领作用的现阶段所面临的困境

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在数代法律人的努力下,已经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向实践进行了有效地传递,也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其已取得的功绩有目共睹。不过,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两方面困境,而预期进一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性发挥出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在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做出相应地进化,这是本文着重强调的一个方面。

除了程序立法的缺失以外,在过往的建立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味求快、求全的缺陷,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宣言性法律”,其主要特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缺失,法律只确认某种权利的存在,并没有相应的惩罚以及补救条款,换言之,是一种单向传递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往往处于非热点非集中冲突的领域,并且起到了过渡与缓和的作用,立法的初衷对于该类条款的适用也并无实际期待与考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冲突涉及到了上述宣言性法律所规范的法益,并且单纯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急切需求,而在此时,宣言性条款的可诉性探究便成为了法律规范条文中矛盾的集中点,当然,在无诉讼价值的条款中寻求可诉性,显然是社会对法治规范发挥前置作用的典型要求,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法治不复仅仅是公民的准则,而且成了统治者所需要遵循的准则16。”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正如上文所述,法治其本质为价值的集合,无论是要求程序立法的完善还是要求法律可诉性的实现,其本质都是在呼吁法治的价值内涵与实践的更加深入、正义的结合,而不是表面的、形式的贴合,这也是我们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我们需要的法治是有实际价值的法治,而非纯粹理论化的法治,是结合国情的法治,更是在严格监管下的法治,法治不能为了被创造而创造,为了被使用而使用,法律规范不能为了成为规范而生搬硬套,可以说,二元互动、双向运行固然是法治规范与引领作用发挥实效的迫切需求,但是,缺乏监管、脱离国情等现象导致这样的双向运行反倒成为了阻碍法治社会的桎梏。

面对困境,法治不可能视若无睹,作为法治价值现实化的重要手段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为了回应社会的需求、解决现实的困境,法治的本身、法治的作用方式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这些发展是在制度设立之初所未曾预见的,也是文明法治发展的硕果,而法治的前置化趋势便是其中之一。

四、新时期法治的前置化趋势

现今,面对着新的问题与新的进步,不可否认,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意义。研究《决定》条文与法理,笔者认为,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的进一步落实,必然会形成法治的前置化趋势,而预期进一步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将法治由幕后带到台前,前置化也是我们对法治将呈现出的必然状态。

法治的前置化是一个崭新的提法,是对目前法治规范与引领作用发展与趋势的集合性总结,在汉语言文学中,前置做动词释义,解释为置于某物之前或面前,而前置化则指将前置作为一种常态予以确定以及延续。法治的前置化便要求将法治作为社会规范与社会制度的先行任务与首要措施,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法治的前置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从内容层面来看,主要是法治思维的前置化与法治规范的前置化两种,并且,法治思维本身,其前置化包括了法治价值和法治文化的前置化,并且有学者认为,法治的价值又包含了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它从宏观的角度、社会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不问法律的实体价值目标如何,而指向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证化,注重法律的科学性,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真法之治”17。

五、当今法治困境的突破口:法治的前置化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在现有框架与格局之内,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很难解决上述的诸多现实问题,这是我们所面临的一大困境,而笔者认为法治的前置化作用是在新时期法治发挥作用的突破口、着力点,具有颠覆法制格局的价值,即具有破局价值,是中国特色的优越性所在。其将从根本上、制度上将很多问题杜绝在摇篮之中,其依托的是我们赖以建立的无比正确的大前提以及群众、实践基础。

现时期法治的主要问题,无论是程序法的缺乏亦或是可诉性的缺失,其根源还是在于法治权威的缺少,法治价值的忽略,法治前置化的发展要求法治更大的发展其价值导向的作用,法治文化的发展便是很好的例证,因为只有在思维层面之上,将法治作为精神文明的一个方面来建设,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保障,在目前的价值体系之中,重视实体法的根源在于以结果为导向,而忽略了诸多程序法所包含的原则,包括有: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诚实信用以及信赖保护原则22,不难发现,程序法制的完善实际上是讲法律实践有单一、单维的价值追求转向了多样、多维的价值集合,这是一个质变。并且,在我们的理论之中,价值理论储备非常的充沛,单就《决定》内容而言,其就详细地规定了我们在法制建设中所需要结合的诸多新价值与新领域,但实践与理论还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契合与呼应,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治引领作用起到了桥梁的作用,连接了理论与实际,法治的规范作用起到了保障作用,不但能够保障法治理论的贯彻与实施,更在一定环境下发挥了纠偏、拨正的作用。

解决法律规范缺乏可诉性的主要进路也在于法治前置化的发展,如上文所述,法律文化能够在精神文明层面将法治作为一种信仰进而深入人心,所以,在法律实践中,依照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便面过度发挥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将法律规范与主观能动性相结合,这样的改变需要我们首先要对法律、对法治产生信息,进而形成信仰,“有法必依”便是这样的一种信仰,而我们最近确立的“宪法宣誓”制度亦是法治前置化的在精神层面的真实写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治文化氛围,对法治的推崇也指导、引领着法律实践的展开,但预期解决上述的法治困境,宪法必然要主动出击、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的下一步发展注入理论基础,所以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政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前置化在法治引领作用上的一个表现。

六、结语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与历史进程中,改革与法治是两大时代主题,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正在进行的两大社会系统工程23。在此新时期背景之下,法治的前置化是一个全新的提法,但却并不是一个凭空臆造的提法,法治规范、法治发展的前置化是法治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必要前提和先决条件,而法治思维、法治价值的前置化是法治引领作用于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之后的必然结果。正如上文所述,法治的前置化是对法制规范与引领作用的总结与发展,是结合了实际成果与现今趋势的集合性、概括性的提法。

面对法治发展的斐然成就,我们也不能忘记实践中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之处在于我们始终与时代同步,与社会平行,我们以务必正确的理论来引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建设,所以,面对成就,我们需要坚定地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科学、民主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总体方针,其科学性不仅为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奠定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以实现人民民主为本质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24。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是实现从理论、价值到实践、成果转换的主要进路,当然,我们更要认识到,任何理论与制度都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不断变化、发展的、复杂的现实问题,法治亦是如此,面对新时、新格局,笔者认为,重视法治的前置化趋势、发挥法治的前置化作用是确保法治继续发挥“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作用的关键,是法治主动回应社会变化、形成科学自洽整体的必然结果,如上所述,是法治的前置化是法治发展的破局之策,其关系到法治实践的落实与否,也保障了法治实践的正确性与稳定性,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最根本的法治保障。

注释:

[1]A.V.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andCo.,Ltd.,1926,P183-201

[2]J.Raz,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Clarendonpress,1979,P212

[3][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4][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王平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5]同注1第45页。

[6]丁国强:“法治引领: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青岛日报理论周刊》2014年12月6日。

[7]孟祥锋:“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求是》2014年第23期。

[8][法]图雷纳:“二十世纪的社会转型”,《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9]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线路图“,《法学家》2006年第2期。

[10]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二版,第1261页;《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二版,第196页。

[12]付子堂:“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法学家》2001年第2期。

[13]莫纪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4]孟祥锋:“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求是》2014年第23期。

[15]李林“实体法与程序法”载《人大工作通讯》1999年

[16][英]W.I.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页

[17]尹力:“法治价值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18]莫纪宏“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载《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第2期。

[19]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载《新视野》2002年第3期。

[20]刘斌:“用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国”,《光明日报》2014年11月6日。

[21][美]詹姆斯L.吉布森,[南非]阿曼达古斯:《新生的南非民主政体对法治的支持》,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组织编译,1998年5月,15—2期,第38~39页。

[22]应松年“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现状”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日

[23]陈甦“构建法治规范和引领改革的新常态”,《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4]李慎名“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1期。

KeyWords:RuleofLaw,LeadingRole,SpecifyingRole,PrepositionTendencyofRuleofLaw,theRuleofLawCulture,TheValueofProcedure,TheValueofEntity

(责任编辑: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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