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光明日报

新的时代新的使命,历史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法治成为当今时代的至高“德性”。

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虽然他们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是,从德与法的关系来说,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的确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构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中国,也就必须培育和践行当代中国人的德性生活。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只是纸上的条文,而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然后如太极八卦一般,讲究两者的相互转化,循环无穷。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法律获得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然,也应当看到,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会治理任务艰巨。在此情势下,在分析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对法治国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认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此外,法律的“自创生”和“自我复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难度小,因而也更有利于不同国家间互相借鉴。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并不止步于此,而是为了最终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形成良法善治的辩证统一体。可见,道德与法律从历史上的浑然一体,到近现代的相对分立,再到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在不断扬弃中获得“统一”的升华。

从思维特性上看,西方传统深受形式逻辑和分析哲学的熏陶,进而更多将法律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看待,钻研法律的内部构造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同时,西方特有的自然法与制定法的二元对立,为反思法的强制力提供了有益的视角,深化了人们对法现象的认识。但也必须看到,道德与法律之关系并非唯此一种。中华文明特有的圆通和包容的性格,为两者的相互结合、获得更高层次的统一,提供了诸多的可能性。归根到底,法治乃良法之善治,是良善之人看待、处理天人关系和人人关系的一种人类高级形态,是寓德于法的治国方略。法治中国是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形式,而非跟随西方的亦步亦趋。法治中国必将展现中国智慧、中国风格、中国气象。正如林毓生所言,我们应当试图寻找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自然,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获得,也同样必须经历实践的验证。

(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负责人、湖北民族学院教授,课题组成员、湖北民族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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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和法律的区别与联系律师普法法治和法律的区别与联系如下:1、法治和法律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治是法律的内容和目的,法律是法治的主要形式和方法手段。法律如果只是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就只是法律本身。法律如果想往更深层次方向发展https://www.110ask.com/tuwen/18376956243565360855.html
3.共同共有关系的认定与主要类型若共有人已经对共有的类型有所约定,则直接依照其约定即可,无须考虑共同关系之有无。但是,应当认为,是否具有共同关系是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核心特征。共同关系是二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成立的构成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308条中的当事人约定应仅指向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应遵循类型强制原则,必须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2-06/24/content_8739534.htm
4.道德底线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法律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吗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https://mip.66law.cn/topic2012/ddflgx/
5.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法治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2013年5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https://wap.cnki.net/lunwen-1016133462.html
6.法治与德治的不同与关联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但是,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直接套用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这是由于法治和德治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法治与德治的不同 首先,法治的规范方式与德治不同。法治规范人们行为的尺度是法律,而判断人们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根据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的内心。法律不http://www.sass.cn/109012/48000.aspx
7.简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精选6篇)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2]。德治与法治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并驾齐驱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 3.1德治与法治的基础关系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8ha1l2t.html
8.法的制定与立法的关系:立法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法律知识法者,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国家生活中有关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为公序良俗之保障,为国体国权之体现。立法,即国家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与法治密切相关,二者内在联系紧密。有云:“法治者,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国家生活中有关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制定https://m.jzcmfw.com/laws/6496982.html
9.德治与法制的关系7篇(全文)德治与法制 摘要: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vuy5h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