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内容摘要:中华法系萌生发展于中华大地,为千百年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中华法系”发端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的“法族”概念,其内涵在中华民族艰辛探索法治道路过程中经历了长期建构与重构。法系与法律系统、法律体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发展方向、未来命运及其决定因素是“中华法系”概念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论题,最终表达的是中国法治的过去和未来如何在法治实践中获得存在的意义。“中华法系”概念百余年演进历程中围绕基本论题展开的讨论表征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实践性与时代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回顾了“中华法系”概念的演进历程与基本论题,深刻揭示了其丰富的制度内涵、思想内涵与文明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范式性、引领性,是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关键词:中华法系;概念史;法治传统;法治实践;法治道路;法治自信

“中华法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7次提到“中华法系”,并对中国古代法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过多次专门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回顾了“中华法系”概念形成百余年以来的话语、学说与基本论题,对之进行系统反思,深刻揭示了“中华法系”概念的制度内涵、思想内涵与文明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蕴含了与时俱进的解释原则、基本理念与理论空间,揭示了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智慧,具有鲜明的范式性;以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反思、指引、塑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具有鲜明的引领性。

一、“中华法系”概念的历史溯源

(一)“法族”与“法系”

“法系”话语及其学说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经由日本传入中国。“它来自于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并很有可能是在日文汉字中先被创造出来,而后才被中国学者采纳并传播到了近代中国”。就目前所见文献及相应研究成果来看,“法系”概念源自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于1884年发表的论文《法律五大族之说》所提出的“法族”概念。近代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即持此观点,且对穗积陈重及其“法族说”评价极高:“若就区别世界诸法系而论,则最早主唱‘法系’之说者厥为日本之穗积陈重博士,氏于明治十七年(前清光绪十年)三月之《法学协会杂志》第1卷第5号揭载‘法律五大族之说’,分世界之法系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五种,其着眼点在民族苟不相同,则法律亦生差异,其立说最精当而不移,简而扼要者也。”需要注意的是,穗积陈重划分“法族”之意图并非客观描述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差异,而是包含着强烈的价值判断。此判断显然与日本明治维新开始后“脱亚入欧”的迫切心态和“以西洋文明为目标”“以欧洲各国和美国为最文明的国家”的价值追求契合。由此来看,“中国法族”正是专为评价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不合时宜”“淘汰”“解体”而提出的概念。

1903年1月28日出版的《政法学报》发表了署名“攻法子”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这可能是将“法系”概念引入中国的最早一篇文献。作者在穗积陈重“法律五大族”的基础上,对其形成、沿革、内容、特征、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在“攻法子”笔下,“罗马和英国两大法系不仅历史久远,而且生生不息,势力进入了全世界……支那法系之存在,只在沿革而已,已无永久存在之要素”。“攻法子”还断言:“支那不言法治则已,欲言法治,则惟舍支那固有之法系,而继受罗马及英国之二新法系,然后国民法律之思想得以渐次发达进步,法典可期其完成也。”可见,“攻法子”对穗积陈重的“法族说”是全盘接受的,包括对“支那法族”发展方向与未来命运的判断。

20世纪初“法系”这一概念的传播范围较为广泛。1904-1905年,梁启超完成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与《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其中多次使用“法系”一语。“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早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我国之法系,其中一部分,殆可谓继受苗族之法系而来”。“今世各国现行法律,多取材于异国,其继受他国之法系者无论矣。(如欧洲大陆国继受罗马法系,美国继受英国法系,日本前此继受我国法系,近今继受罗马、英国两法系之类。)即一法系中所属之国,亦未尝不互相师法,弃短取长”。不难看出,梁氏笔下的“法系”表达出了足够的自豪与理性,同样不难看出的是,用以取代“支那法系”的“我之法系”“我国法系”“我国之法系”似乎没有严谨的表述形式,而“继受苗族之法系而来”亦表明梁氏所讲的“法系”在内涵方面与穗积陈重、“攻法子”存在一些差异。

(二)“中国法系”的提出

近代著名法学家程树德任教京师大学堂法政科大学时期(1910-1912),为讲授“法律原理学”课程而编写了同名讲义。《法律原理学》“总论”第五章为“法系”,其中第三节为“中国法系”。“这也是笔者所知的国内明确使用‘中国法系’一语的第一人”。该节开篇即言“欲考中国之法系,不可不知南北文明之先后”。“文明最初之发生,必在温暖或炎热之地,为不易之原理”。之后又从“黄帝斩蚩尤于中冀”开始介绍。可能是限于讲义的体例,程氏并未明确定义“中国法系”,对其内涵的展开也非常有限。

(三)“中华法系”的广泛接受

1930年初,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创办《法学丛刊》,“树立中华法系”是其“使命”之一,《丛刊》则“愿为树立中华法系之先锋”。时任全国律师公会委员、上海律师公会会长李次山在《丛刊》上发表了《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再续)》,“中华法系,具有极深长之历史、博大之体系、精密之组织,拥有广大之领域,并在各法系中,因其特殊之背景,而具有特异之精神。吾生息于中华法系下之民众,固不容妄自菲薄者也”。可见其强烈的民族自豪感。1931年7月,丁元普在《现代法学》上发表了《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将来》,强调了“中华法系传统之精神”具有独特“进展之途径”,且“有其历史与环境之关系,正不足为诟病”。更加重要的是,文中通过比较法典体例与结构,表达了“中华法系”超越“罗马法系”的强烈民族自信心,“是证中华法系之精神良由吾民族开化最早,文明最古,不特为东亚首屈一指,且为世界之先导也”。

二、“中华法系”基本论题的总结

(一)法系与法律系统、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是否等同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是贯穿这一概念演进历程的重要论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论题则是“中华法系”是否存在、是否能够存在、是否具有时代性。

(二)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

“中华法系”中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如何表现、是否融洽是这一概念的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论题则是道德能否为“中华法系”的存续、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三)发展方向、未来命运及决定因素

“中华法系”概念自形成之初,就是立足法治实践,通过阐释固有法治传统而对中华民族法治未来及其道路的历史反思与理论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论题则是“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未来命运由谁决定、如何保证。

三、新时代的“中华法系”概念

(一)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概念在长期演进历程中始终没有形成稳定的内涵,近代以来国内学者大多将其等同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终止”“解体”的制度与体系自然不具备任何时代性,进一步的判断则是: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只能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来实现。此种判断没有从中华法治文明演进的内在视角观察中华法系,而是基于西方视角评判中国法治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方很多人习惯于把中国看作西方现代化理论视野中的近现代民族国家,没有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国,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中国的过去、现在、未来。”只有将“中华法系”概念置于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史之中,才能清晰地看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不是历史进程中的‘突变’,‘西法东渐’亦需要予以接纳的良性环境与土壤,这些前提皆表现于中华法系结构性变化的内在机理。外在因素直接促动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但法治发展过程中循常不变的因素以及中国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需要我们对之具有非常清晰的认识”。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中华法系并非“只讲道德,不讲法律”,而是蕴含着德法合治、德法并用、德刑相辅的丰富法律思想,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我们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

(三)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中华法治文明并不排斥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是中华民族通向现代法治文明的道路只能来自中华民族自己的传统与实践。“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通向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也不只有法律移植。“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在中华法治文明深厚底蕴基础上的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历经艰辛探索,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终于找准了固有法治传统与法治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契合点,并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党创新理论的‘根’,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两个结合’。我们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做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中国法治道路的经验表明,“两个结合”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的重要内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必须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最根本的政治实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历史和实践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这条道路,不仅走得对、走得通,而且也一定能够走得稳、走得好。我们将坚定不移沿着这条光明大道走下去,既发展自身又造福世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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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治与法制的关系7篇(全文)德治与法制 摘要: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vuy5h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