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市场上经济法的版本众多,有为法学专业适用的经济法,有适用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等,各种版本良莠不齐。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四、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摘要:传统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劣势已逐渐显现。逆向教学法的运用能够更好地将传统教学方法中的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并通过设计合理的教学步骤和教学过程极大地提高学生理论学习和法律应用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wiggins和jay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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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在我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本文立足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独”视角下,对传_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进行评析,从内涵、阶段控制方面对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摘要积极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正是在这一理念下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回顾过去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进行深入研讨,从而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体系。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
basedonpractice,service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andimprovementofmasteroflawsdegreeculturesystem
zhaoyong,duju,liyue
(thecentralinstituteforcorrectionalpolice,baoding,hebei071002)
abstractactivelydevelopprofessionaldegree,vigorouslydevelophigh-levelapplications,complexpersonnelisneededtoimplementthestrategyofrejuvenatingthecountry,masteroflawsdegreeinphilosophyisbornanddevelopedinthistogether.overthepasttenyearsofdevelopment,masteroflawsdegreeinculturehasmaderemarkableachievements,butequallytherearemanyproblemstobesolved,thereisaneedforin-depthdiscussionstofurtherbuildandimproveourprofessionaldegreeofmasteroflawstrainingsystem.
keywordsmasteroflaws;professionaldegree;trainingsystem;constructionandimprovement
1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但如何针对独立学院法本学生实施刑法案例教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着重从教学模式、课时分配、案例选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教学改革探究,最后指出了组织刑法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或参与代理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三)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我国属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判例不具法律效力,而且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学教学仍要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方法。特别是刑法总则的教学,系统的理论讲授仍是主要的教学方法。否定传统教学法而完全代之以案例教学法也是不可取的
摘要: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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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法内涵及其适用的必要性
二、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法,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笔者根据两年的教学经验,认为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发挥其真正作用,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即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强调法学体系的逻辑性。因此,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是学好法学的基石。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之前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很难收到理想的实际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生在未透彻学习法学理论前就要求分析案例的情况,那种将法学理论运用到法学实践的迫切感,笔者作为教师是深有体会的。但是,法律基本理论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案例,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学生对重要的概念、原理必须从理论上掌握透彻,分析案例必须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仅占有辅助地位。
(二)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传统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考来配合。学生分析问题及论证的能力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教与学本是相辅相成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更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中,常遇到一些学生不注意思考,只求“是什么”不求“为什么”,这使案例教学法中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法律思维的锻炼难以实现。因为案例分析是建立在一般原理、法条的简单记忆的基础上,比起简单记忆要难的多。所以作为教学进程中“教”的一方的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善于思考乃至乐于思考。
(三)选择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合适课程采取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是学生已掌握相当程度的法律理论知识,如果在学生的法学理论储备不足的情况下,贸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难以实现其锻炼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理解法学理论的目的,更会导致学生难以建立起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后果。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课程都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课程较适合采取案例教学法:其一,为已经具备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基础的学生开设的旨在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课程。例如,对《合同法》、《商法》各部门法等课程实行案例教学,无论对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的培养还是能力的提高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二,不通过案例教学实际上无法掌握的课程。比如《国际私法》,对于这种课程,仅讲授理论、概念和规则,难以使学生了解其运用方法。
摘要: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行政法教改的热点话题。法律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和学情方面有其鲜明的特点,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旨在构建行政法原理的体系,高度抽象概括讲授,学生学习兴趣不高,难以适应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对高职教育特点的分析,解析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特点,探究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法律高职;案例教学法;行政法
法律教育是应用性教育,正如德国著名法哲学家h科殷所言:“法律科学首先是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服务于法的制度的切实实现,它应该为判决各种案件准备规则。”[1]高等职业教育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高职教育的特点
区别于本科和研究生法律教育,法律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方面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与本科法学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更注重教育与职业的对接,强调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法律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和辅助性法律人才,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等。通过高职期间的学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使学生不仅懂得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还要具有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技巧,能够解决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实际问题。
(二)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应围绕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能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和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掌握依法办案的实际技能。在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多样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着重提高学生独立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广大高职法律教育者积极探讨实施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来,该院探索了具有特色的综合模拟实践教学方式,创设了“四个环节”、“三个模式”的特色教学法。此外,情景教学法、对比学习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研习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也广泛应用在教学实践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障碍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法学教学中被广为推崇、广为运用的一种具有良好传统的教学方法。20世纪20年代,在风靡世界的“案例教学法”发源地―――哈佛法学院,法律教授在课堂上利用试探、回答和提问一系列难题的方式,引导学生们对当日指定的案例做详尽的分析。教授会设法让学生之间掀起热烈的辩论,而参与讨论的学生必须对每一件案例的事实了如指掌,并且必须能够对每一件案例进行批判[2]。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法自身的障碍
与其他法律学科不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有自己的特点:
1.行政法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
行政法课程本身抽象、枯燥,正如关保英教授所言:在刑法、民法中有关行为规则都与一定的案件事实密切对应,如刑法中的诸种罪名以及诸种罪的构成要件既有实在法的规定,又有具体的案例。行政法则没有如此幸运,我们知道,在行政法规范中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设计相对较多,使行政法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行政实在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4]。
2.行政法案例分析理论探讨不成熟
有关刑法、民法的案例研习的方法著作、论文林林总总,但行政法的案例却寥寥无几,可供授课教师参考的优秀案例集锦和教材也很少。行政法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和相对人如何进行救济的制度,离学生相对较远,绝大部分的学生毕业后没有机会进入到行政机关,再加之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不考行政法,导致学生对行政法案例分析缺乏适用的期待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3.传统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存在弊端
传统案例教学法以司法机关为基点,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案件中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案件事实如何确认,法律如何适用等问题。然而,众所周知,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所涉及私人自治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多,所涉利益博弈之复杂,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背景特殊,民众的价值判断多元化,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行政行为加以合法或不合法的评价。由此,我们看到传统的合法性分析中在案例分析的先天不足。
(三)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学情分析
学生是教师授课的对象,同时也是学习的主体。要想达到良好的授课效果和培养目标,进行必要的学情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法律高职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普遍较低,在整体素质上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远低于法律本科生。学生的突出特点是学习兴趣不高,主动性差,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弱,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高。以案例教学法之一行政诉讼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需要由学生扮演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需要学生具备较高分析、动手能力;然而学生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模拟法庭之后的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失去了原有的兴趣,案例分析不到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客观上导致模拟法庭等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认为在高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不同类型
1.理解型
2.示范型
通过某个案例具体生动地说明如何把理论原则用于实践。一般运用较为典型的行政法案例,也可运用日常实际工作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如,店堂公告“偷一罚十”的效力;对有偷窃行为嫌疑的人随意搜身甚至殴打,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方法等应当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等问题。
3.分析型
(二)案例的选择甄别
(二)案例的阅读、分析、讨论
1.案例的阅读
2.案例的分析讨论
讨论案例主要挑选那些疑难并富有争议的案例,这样可以增强讨论的对抗性,强化学生的记忆,提高学生的兴趣。分析讨论案例是案例分析的中心环节,为切实保证分析讨论到位,笔者事先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个人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互动。根据不同的案情安排各小组课下分析和课上分析,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并就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各组努力达成较为统一的方案。各小组不能形成统一时,可将各种意见和方案同时保留,不能强求一致,培养学生开放式的思维和多角度考虑问题的能力。在课上讨论时,授课教师要通观全局,控制讨论的节奏和方式,必要时给予具体的指导。
为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公平、合理地成绩评定,同时为了给以后的案例教学提供经验,每个学生准备过程的资料、课下完成情况、课上发言讨论情况作为最终考核的依据。
(三)案例的总结归纳
1.教师的总结归纳
课堂实施主体是教师,主要是总结回顾案例讨论的成果与过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将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应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可能性和局限性。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三层次递进”的案例分析法:第一层次,分析行政行为产生的背景,用司法标准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层次,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进行程序设计和制度构建;第三层次,从法律价值的层面进行剖析,如何构建各种制度。
2.学生的归纳总结
作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总结要突出理论升华。经过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应该将个人的发言提纲与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发言进行对比、整理和总结,写成案例报告,也可以写成一篇小论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这样才能得到提高,达到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目的。写作小论文或报告时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能够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写作规范。
通过案例分析的具体操作和实践,所授法律高职学生提高了行政法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为后续课程如模拟实训、法律诊所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通过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学生掌握了法律技能,领会了法律精神,形成了法律思维,满足了行政法基本原理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需求。同时,为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提供了备考和分析、解答试题的方法,提高了应试能力,学生不再觉得行政法离我们很遥远,教会了学生用行政法的理论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使其初步具备了在行政执法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意识。需要说明的是,案例教学法只是高职行政法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行政法教学需要根据所讲授知识点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才能真正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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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2.
researchontheapplicationofthecaseteachingmethodintheadministrativelawteaching
inthehighlevelvocationcollege
zhangyun-hong
(hebeipoliticsandlawvocationcollege,shijiazhuang050061,china)
abstract:teaching,administrativelawcaseshavebeenteachingreformofthehottopic,legaleducationinnewperchasagoal,theteachingmethodsandlearningtoloveisthestrikingfeaturesofthetraditionalteachingaimstobuildtheprincipleofthesystem,whilegeneralizationsteaching,studentsinterestinstudy,itisdifficulttoadapttotheprofessorshipofatarget.totheprofessorshipofeducationthroughtheanalysisoftheadministrativelawcasestheteachingquality,exploretheadministrativelawcasesinlegaleducationteachinginhighofficeoftheapplication.
keywords:lawhighlevelvocationcollege;caseteachingmethod;administrativelaw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既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随着近年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各大学的法学院系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其教学方法应该是一个由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模拟法庭多方位的综合体系。
[关键词]教学改革民事诉讼法学模拟法庭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在就业压力逐年加大的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理讲授型教学模式更是备受指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计划,也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因法律渊源及培养目标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的传授、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教学目的意在培养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教学资料一般由系统的、有着严格部门法区分的学者论著和法典注释构成,教学方法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而不是与学生讨论。英美法系以培养法律服务型人才为目标,旨在将学生训练得“像律师一样思考”,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判例法的渊源,为通过分析司法判例来了解法律原则与获得法律知识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材料。因此,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该方法以判例为研究对象,教学内容强调对法官思维过程的探求以及对思维结果的分析、推理,并不强调对基本概念的阐释及原理的演绎,也不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过程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对判决的意见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在亲缘关系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教学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大陆法色彩。课堂教学以讲授知识为主,辅之以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和专业实习等。但随着高校扩招,学生人数的增加,在很多的法学院系中,作为辅助环节的内容不同程度地被弱化,理论知识的讲授成为主导的教学方法。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在一些法学院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英美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却是对原汁原味的案例的研读,目的就是要锻炼学生们从纷繁复杂的案情陈述中一点点剥离出案件的实质。我们的案例,是经过加工整理过的、更适合教学的案例,问题的设计也是由老师进行,这和英美法系完全由学生自己从原汁原味的案例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的基本做法并不相同,最终使得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又成为一种本土化改造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举例法。
除案例教学法外,模拟法庭教学也是法学方式改革的有益之一尝试。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最主要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实践,提高学生的司法技能,培养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学习态度。但改革中同样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许多课程难以用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在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中,法理学、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就很难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即使是在那些可以适用模拟法庭教授的课程中,也存在着实体法课堂只注重实体结果的推导,而程序法课堂仅注重程序的演进等明显的部门法特征,导致学生难以对诉讼形成整体的、全面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向及措施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既有自身理论体系又具有极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在传统教科书的整体构成方面,理论性的知识大多体现在总论部分,侧重于对诉讼理念与意识的培养,而分论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更侧重于实际操作。通过对总论部分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培养良好的诉讼意识,为法律思维的训练奠定基础。此后,在具体制度的学习中,辅之以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进一步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不必完全迎合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可以由教师对案例的原始材料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以使案例脉络清晰,争议焦点突出,并设置针对性较强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阐释理论,学生也可以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对理论知识的掌握。
在学生们初步具有了诉讼的意识以及发现、分析并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能力的基础上,进入审判程序的学习阶段。此时理论的讲授、案例的分析应该退居次要的位置,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等方式应该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观摩审判,既可以走出去,到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请进来,因为法学院现有的模拟审判实验室完全可以胜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模拟案例的选择,要选取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真实案件,以避免出现双方当事人将起诉书、答辩书宣读完毕之后无话可说的尴尬。在模拟之前,除角色安排以及各自分组准备之外,教师无须做过多的指导,学生们也无须做过多的演练,避免模拟异化为演戏,以锻炼学生的谈判和庭审辩论能力,以及临场应对、制作规范法律文书的能力,最后由教师,也可以邀请法律实践部门的人士共同对模拟审判进行点评。
综上,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应该是一个由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法庭以及理论、司法能力测试相结合,针对不同教学对象、教学阶段和教学内容的多元化的综合方法体系。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辰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应用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它增加了难度。教学中应帮助学生弄清学科体例和重点;教会学生原理学习和案例学习的方法。其中原理学习,一要学好概念;二要分清特点;三要掌握构成要件;四要重视但书。
关键词:民法学习方法指导
民法作为一门博大精深、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民法增加了难度。初学民法者,首先会感到民法的体例和内容较其他法律学科更为庞大,不易全面掌握;其次会感到民法原理或规范有的地方过于抽象,而有的地方又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最后会感到民法不易运用。这些感觉的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没有把握住民法的特点,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所以,要使学生对民法由不懂到懂、由不会用到会用,民法的教学不能仅停留在讲好理论、分析好案例上,应当重视帮助学生把握民法的基本特点,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一、帮助学生弄清民法的体例和重点
从体例上看,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论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即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从内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主要集中在总论之中,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二是比较抽象的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如债权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体的原理或规定,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定继承人顺序等[1](p418)。
根据民法的体例和内容,一般来说,学习时要注意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按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对于民法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前两个层次必须全部掌握,后一个层次则有选择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基础。
二、教会学生民法原理学习的方法
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着人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根据民法的基本特点,民法原理的学习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次,
要注意分清特点。民法中充满着“特点”两字,什么是特点所谓特点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标志。所以,特点总是产生于比较之中,没有事物之间的比较,就无所谓特点。例如,仅仅讲“债”,是谈不上债的特点的,只有将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相比较,才能看出债与所有权的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特点。因此,在学习中,面对像“合同的特点”、“人身权的特点”之类的提法,首先应当自问:合同或人身权是与什么事物比较而产生特点的有时,一事物的特点产生于同时与多个事物的比较之中,这时就更应注意区分第一特点是与什么比较,第二特点是与什么比较。例如,“租赁合同”与一般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相比,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与买卖合同相比,具有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特点;与消费借贷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的特点。自觉地进行比较从而掌握特点,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记忆。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民法中经常出现构成要件的提法。所谓构成要件,是指能够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须具备的要素。欠缺应有的要素,就不会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得看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而一项有效合同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现某一概念的具体形式,同时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中都不是无条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成为判断行为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各种构成要件[1](p416)。学习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对于融会贯通民法原理,自觉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具体问题,是大有益处的。
应当指出的是,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对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因为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减轻学习的单调枯燥觉。
三、指导学生掌握民法案例学习的方法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学习民法不能仅停留在原理之上,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的基础上,要坚持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3](p5)。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法学活,学扎实。
如何有效地透过案例分析研究来学习民法呢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首先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
对书本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有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程度的根本前提。
然后,在老师的指导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四五人或八九人都可以。每学完一个单元,由组长或一两位同学,从几本好的案例分析的书籍中选择一两个案子(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发给同学分析讨论。
案例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由易到难的原则。可以先选难度比较容易的案例来分析,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后,再选难度大的案例。第二,典型性和系统性原则。选择的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法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4](p4)。第三,疑难性和综合性原则。案例应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所选案例应是有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的,即使选的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应是有可能在学生中产生多种处理意见、方案及理由的[4(p4)]。案例应当涉及到所学的各种民法规则,不能偏爱,所选案例中应当有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多种规则(已学的)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案例,复杂的甚至需要运用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规则。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选择方式。
怎样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案例分析呢一个案子拿到手,首先要分析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即便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中所包含的三个构成要素,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也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后,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这一切条件准备充分后,下面进行的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即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定,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但本科毕业生的论文质量却有逐渐下滑的趋势。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从内涵、阶段控制方面对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二、文书设计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与思考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摘要:法律作为一个专业,是为培养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而储备人才的,我们在课程设置上一般偏重于基本原理类课程的布局。但是,实务技巧类课程不可或缺。在实际的法律教育与教学的操作过程,如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恰当关系,本文认为,首先要准确理解“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各自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作为主要的判例法国家,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汗牛充栋的案例。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活动长期以来围绕着理论学习与实例分析展开,并深入发展。迄今,在美国仍然盛行三大教学理论:一是案例分析法;二是法律现实主义方法;三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美国学者指出,这三种普遍流行的法律教育方法到底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不可一概而论,应当要看观察者的视角在哪里、强调的重点是什么。我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现实主义的教育方法必然涉及对实际案例的剖析,必然要解剖个案,也就是要与案例分析方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发生融合关系。因此,我们希望在对美国成熟的法律教育方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以利于开展我国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工作。
二、美国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历史发展与批判
一般而言,“理论”意味着一系列的命题和假设,可以用于解释和解说特定的对象。理论应当足够的抽象和一般化,使之具体包容所有个性化的情形。“实践”通常含义指的就是“做某事”。实践也是与“重复”或“反复”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实践也就是指技能的获得。因为一个人通过重复而获得技能。我们在澄清了理论与实践的概念的基础上,才可能对上述三种法律教育方法进行比较。
我们希望在比较分析三种教育方法的前提下,发现能够为我国法律教育所用的经验。据考证,美国的法律教育并不是起源于哈佛法学院和克里斯托弗哥伦比亚兰戴尔。自兰戴尔开始,大学制的法律职业才正式诞生,由此确立了案例分析方法的主导地位。“案例分析方法”的发展在理论方面得益于兰戴尔的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等于“科学”。按照兰戴尔的说法,“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科学,包含着诸多学说和原理。”据此,人们对法律的研究就属于“理论性的”,因为法律研究涉及对基础性的一般原理的学习。
既然如此,为什么选择案例分析方法作为法律教育的手段呢?假设法律有某些基础性的原理且正确的学习如何成为律师的路径是研究这些原理,那么为什么不通过聆听讲课、讲义、阅读论文和博学的书籍获取呢?这里,与“科学”的第二个方面的联系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因为科学的概念不仅涉及隐含在一个学科底下的基本原理,还涉及方法论。而“案例分析方法”,按照兰戴尔的理论,就属于模仿科学方法的一种方法论。
兰戴尔解释了案例分析方法与科学方法论的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兰戴尔认为,案例属于法律的原始的经验数据。他解释说:“关于那门科学(指法律)的一切可得的原始材料均藏于书本中。图书馆对我们所有人开放,正如同大学的实验室对所有的化学家和物理学家开放、自然历史博物馆对所有的人类学家开放,如同植物园对所有的植物学家开放一样。”二是从案例中学习原理,兰戴尔认为,需要运用类似于科学推理一样的归纳推理。兰戴尔关于法律和法律教育与自然科学实质等同的观点未被广泛接受,不久便无人问津了,但是,他所描述的方法论上的联系却流传了下来。然而,现在流行的案例分析方法不再是利用这种方法论通过考察“实验性”的案例数据去探寻和找到法律的真实的原理。相反,现代的案例分析方法是教学生们去像律师一样的思考。
这种转型――将案例分析方法视为学习法律科学原理的路径转向视之为分析方法的传授――旋即实现了。在兰戴尔先生创建哈佛法学院之后的第20年,他的弟子们在验证他的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因为他们教的是分析方法。比如,吉尼尔先生第一个将案例分析方法引进哥伦比亚法学院,在其著作中写道:“借助于这种方法,学生们的推理能力,不断地得到发展。”奥美斯先生,作为兰戴尔在哈佛的继任者,也不无感慨地称赞道:“哈佛方法”传授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推理的力量”。到了1913年的时候,约瑟夫雷德里奇和“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案例分析方法”作了仔细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发现是:“法律科学教育的真实目的不是要传递法律的内容,也不是传授法律本身,而是激起、强化或传递最高程度的完美,也即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尽管“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基础的转型――从“发现原理”到“学会分析”,可以被视为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向。但是,案例分析方法仍然被视为科学的和理论的。雷德里奇批评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不过,他仍然深信“它强调的是法律思想的科学特性,要求对法律的教学正如它是科学一样,要以科学的方式传授”。再者,按照雷德里奇的说法,兰戴尔对“学徒制度”的伟大超越在于他将此种早期的训练代以“真正的普通法上的理论指导”。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毕业论文
财务总监cfo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选题要求
论文采以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财务总监业务资格培训认证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要求,参考培训考试教材,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财务工作的情况自行选定.
2,论文撰写基本要求
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论文字数要求12000字以上.
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1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内容须注明出处.
论文1律采用a4纸打印.
论文须有目录,由论文的章,节,目,参考文献,页码等部分组成.3,论文撰写具体要求
论文除摘要外,包括两个部分:案例展开部分与案例分析部分.
主体要素通常有如下要求:
决策者信息:要求描述出与案例讨论有关的决策者信息.
决策标的:要求清晰地界定出决策者所要做出的决定,可以用选择a方案或选择b方案,选择a方案,选择b方案还是选择c方案类似的抉择性语句加以描述.
决策原因:要求界定出导致决策标的起因与紧急程度.
决策难度:要求明确指出决策的困难程序.
第1部分:案例展开部分
该部分包括4个基本单元:
公司简介
决策背景
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指,决策标的11事件的产生,发展与变化.
事件经过的写作应注意做到,详细地描述事件发生,发展与变化的整个过程,包括所涉及到的人物,公司具体事例所引起的冲突及其后果以及事件的变化所导致问题的严重性.
决策方案及其比较
决策方案及其比较指,为解决事件所提出的备选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其利弊得失比较.这就是1个选a,选b或是选c的决策标的.为此要分别列出另个方案的利弊与得失,进行比较后作出取舍.
在列出各个方案的利弊之后,要排出取舍方案的决策标准.不仅如此,还需要决策者考虑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领导层的偏好.这样,该案例至少包括了4个决策略标准.
浅谈经济法在中职学校教学中的作用
结合自己多年来在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针对目前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作为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基础课,只有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异
3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4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
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5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原因分析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三)引进人才,打造“实践型”师资队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师是高校制度改革的执行者。实践型毕业考核制度的推行,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当务之急则应打造一支“实践型”师资队伍。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课程,高校应该鼓励教师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到校外从事法律实务兼职,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也可以积极聘请校外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校讲课,加快师资结构的调整步伐。创新意味着探索!随着高校教育大众化的出现,高校教育改革已成必然。高校法学院要培养应用型综合法律人才,学生要提高实践应用能力,而探索出一套与此相配套的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