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新闻频道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包括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事设施、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破坏军婚犯罪等。

这批典型案例虽然均为涉军犯罪案例,但每起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不同。比如,石某某诈骗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精准打击冒充军人实施诈骗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主要凸显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从严打击和对国防、军事利益的保护;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界定;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至2021年间,冯某某因其公司不履行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先后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20年10月,冯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以下简称“军官证”)和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人保障卡”),先后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等地乘坐民航班机25次。另查明,冯某某还通过他人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一张,为费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各一张。

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冯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立案监督

2022年8月,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行工作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人员使用伪造军官证乘坐飞机的案件线索,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问题与派驻检察官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8月24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冯某某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提前介入

(三)审查起诉

(四)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

案例二: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

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

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一)提前介入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的证件、号牌等数量较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与量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固定了董某悬挂军车号牌出入小区并且以该车牌号缴纳车位费的证据,依法认定董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审判监督

本案中董某悬挂并使用军车号牌偷逃通行费用,在多地发生道路交通违章,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20余起,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一是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

案例三: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

被告人任某某,男,个体人员。

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社会治理

一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

案例四: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

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

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案件讨论。针对马某某和杨某某否认明知所盗物品是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痕迹物证,规范制作勘验笔录,查清二人对军事设施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主动与部队对接,就被盗物品属性、财产损失及危害结果进行取证。

(二)审查逮捕

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密切军地协作配合,灵活运用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同向发力,长效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石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

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较大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败坏军人形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三)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反复比对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石某某,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深挖上游犯罪。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线索落实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

二是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同时,注重深挖涉军刑事案件线索,持续追踪上游犯罪,强化立案监督,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六: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龚某某,男,某园林公司草皮养护人员。

2021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某部队机场附近从事草坪修剪工作时,翻越该机场防护栏潜入机场军事管理区,使用手机非法拍摄战机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经部队保密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拍摄的照片、视频内容均为机密级。

2021年7月19日,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法院以龚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龚某某未上诉。

根据涉国家秘密案件办理要求,检察机关组建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办案团队,全面有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一是坚持案卷审查与亲历审查相结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弥补案卷审查的局限性,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本案中龚某某拍摄的战机照片和视频,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但其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认定难点。办案组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前往现场查看犯罪地点具体情况,发现龚某某拍摄照片地点为机场内一处土坡,位置较为隐蔽,拍摄内容非普通人轻易可以取得,可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刺探”。通过实地调查,对龚某某以刺探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进行周密论证,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中,龚某某非法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将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均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龚某某发布的照片及短视频虽然属于机密级,但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惩处。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决采纳。

一是依法惩治指尖上的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安全。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中,龚某某基于猎奇与炫耀心理,明知该机场系军事禁区且有警告牌等告示,仍以刺探方法拍摄属于国家秘密的部队现役装备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指尖上的涉密案件,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

二是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方位发挥检察一体效用,从办案组织、办案机制、办案程序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确保案件质量。要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证据审查、流程推进、案件处理等环节,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部队有关单位、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坚持惩教结合,强化法治宣传和国防教育,培养公众国防安全意识。

案例七: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被告人江某某,女,无业。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江某某被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两次就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提出意见:一是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依法调取江某某微博账户信息、微博发布内容及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等涉及定罪关键信息的电子证据;二是对江某某发布微博使用的移动终端依法开展鉴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江某某犯罪主观动机的讯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一是就董存瑞英雄烈士事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后,检察机关赴河北省怀来县董存瑞烈士纪念馆依法调取关于董存瑞英烈事迹的证据材料,还原了董存瑞烈士光荣牺牲的伟大壮举。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江某某犯罪成因之一系其自小远赴国外留学生活,个人价值观未能正确建立。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对江某某开展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英烈名誉、荣誉及其亲属的情感,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耐心细致开展教育引导,并结合党史、国史和军史进行思想教育。江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手写悔过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是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任何亵渎和诋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中,江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烈董存瑞的言论,歪曲英烈事迹,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经网络发酵社会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其恶劣。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

案例八:钱某破坏军婚案

被告人钱某,男,务工人员。

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陈某亦参与钱某婚庆车队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帮助钱某贷款购车。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陈某是陈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2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解决军人军属操心事和烦心事。一是结合案件成因及影响,针对军人军属提供“法治套餐”,促进提高法治意识。二是主动联系民政局、武装部等单位,建议就及时听取军属意见、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尽快建章立制。三是结合新修订实施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在军属比较集中的小区、单位进行普法宣传,详细解读《实施办法》援助人群、适用条件、援助内容、申请事项等,主动担当作为。本案办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及所在部队充分认可,部队向检察机关赠送了“维护军人权益暖兵心士气,彰显公平正义助蓝天空防”的锦旗。

二是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靠前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被害军人实际困难,以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等多元化帮扶措施解忧纾困;加强与部队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害军人思想工作,帮助军人安心服役。

案例九:韩某破坏军婚案

被告人韩某,男,个体人员。

被害人赵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赵某与施某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被害人赵某得知上述情况,约见被告人韩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所属部队指派人员两次告知韩某破坏军婚后果,但韩某未听劝阻。同年9月23日施某离家出走。次日,韩某与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赵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赵某转业待安置期间,韩某与妻子离婚,并与施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堕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韩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军地协作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对赵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经赵某所属部队同意,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了解到赵某将于2022年4月退役。为确保赵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检察机关与部队共同对赵某进行思想疏导,为赵某全面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在赵某退役后,检察机关与赵某所属部队官兵座谈,为赵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法律宣讲,并通过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座谈,完善涉军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一是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走深走实。

依法惩治涉军犯罪切实保障国防利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军犯罪,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下发了9起典型案例。结合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最高检在“八一”前夕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背景和经过?

问:总体来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怎样的特点?

问:请结合案例谈一下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意义?

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THE END
1.中国十大宪法案例6篇(全文)刚才第一个案例是自焚抗拆案例,我想今年的宪法事例中间,实际上很多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大家更多是从民主和人权的角度去考虑,我想能不能以后在考量加一个法制化的考量,不光被拆人,还是执法者,都有一个遵守法律的问题,暴力执法这种做法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就是再争取你的权利都不行。在美国能这样吗,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4y5hze9.html
2.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今日新增0篇案例总量53024篇访问量44489616次 案例全文案例标题检索主题词报送单位摘要案例编号 精品案例762 推荐阅读 人民调解工作 65 法律援助工作 66 公证工作 74 司法鉴定工作 68 社区矫正工作 20 律师工作 44 戒毒工作 227 监狱工作 30 法制工作 0 https://alk.12348.gov.cn/
3.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zAwNDAwMjAwMSACA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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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110网律师广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9年1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在用户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丰富、创作门槛低的互联网内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1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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