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张静:案例分析的目标——从故事到知识

关键词:案例分析;社会科学;知识累进

作者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100871)。

在社会研究领域,案例分析作为定性研究的常见形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运用。但是对案例研究究竟要做什么,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这导致案例研究的水准参差不齐,成果很难相互联系,并显示系统性的累进价值。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对案例研究的专业目标认识不明。

这种不明,使案例研究者同时面临定性和定量研究的挑战。这些挑战虽然少有系统性论述,但广泛出现于大学课堂和学者言论中。定量研究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每年有大量社会学案例出现,但这类案例分析的标准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它是一项专业性的社会科学研究,而不是一种个人理解?定性研究者也存在不少疑问:为何案例分析总是重复碎片式的孤立故事,成果难以建立相互的系统关联?对于这些诘问,回避者不做回应,反击者则批评“方法作为主义”的谬误,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误解:似乎重视方法是定量研究的专利,案例分析无需囿于方法,只需对行为的意义进行深入理解。

一、澄清对案例研究的误解

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是一种前科学方法,因为它无须以数据为基础,也没有系统的分析方法可以遵循。这一误解起因于对研究材料的狭义理解:科学研究的行为类证据,仅以可数据化的变量为优。这事实上排除或低估了其他材料的证明价值。相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运用的证明材料具有多样性:调查数据、历史文献、工作日记、口述纪要、影像材料、碑文印刻、族谱家书、文字档案、事件轨迹、以及行为过程记录等。这些材料有些可以数据化,有些虽不可,但同样能反映社会行为的特质,完全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比如,战争的惨烈状况既可以用伤亡人数,也可以用亲历者的日记、回忆、绘画、对话、甚至行为及心理状况来证明。

上述误解的问题在于,只重视材料的类别,而非证明的逻辑。如果说,材料的作用是提供分析证据,那么,就不应当以材料的类别划分研究活动的性质,因为不同种类材料的相互印证,有助于结论趋于准确。对研究工作而言,更重要的是对材料采取的分析逻辑,逻辑才是“系统分析方法”的内核。很多案例分析的水准不够,不是因为没有材料,而是因为缺少组织材料的科学研究逻辑。案例分析既可以运用定量材料,也可以运用定性材料,但无论使用什么材料作为证据,都不应偏离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分析逻辑:观察现象、描述特征、建立界定、比较类型、展示过程、分析影响、探索机制、寻求解释、达到证明。

寻找这些关联,有些基本逻辑是多种方法共有、共认和共享的。比如,在案例分析中,即使不是数据材料,在要素关系的认识方面,挑选、比较和排除都并非可以任意,而是需要符合休谟的因果关系三要素——时空毗连、持续顺序、相伴而生,并且不能违背密尔的求同和求异比较之基本法则。这些经典分析法则,在今天看来,虽然在分析复杂性方面显得不够用(因而有其他更精致的方法发展出来),但它们仍然甚为基本:阐述理由、遵循逻辑、依靠根据,这些基本的原则,不仅是社会科学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样也是自然科学重视并坚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基础层次上,案例分析不排斥科学分析的基本原则,相反,与其共享并遵守类似的原则。正是因为这些法则的存在,案例研究就不是随意的——它们是基于事实证据,对一系列原则(principle)、法则(law)和逻辑(logic)的应用。即使案例分析和定量研究有差别,这一差别也是在具体方法而非基础性的逻辑原则方面。但无论是什么方法,只要是社会科学研究,目标都是产出有关人类行为或现象的知识。

实际上,很多看似完全不同的事件或行为,背后具有相似的行为逻辑。指出这些逻辑的一般形态或范型,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而描述具体的案例现象或者细节叙事,都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将具体案例事实作为证据和将统计数据作为证据的用途一样,目的不仅是为了讲故事或展示数据,而是力求通过这些具体信息,挖出对一些基本关系类别、基本特征表象、基本行为范型的认识。这些“基本”方面是一种社会知识(socialknowledge)。通过讲故事发现这些知识(而非讲故事本身),是社会科学案例分析的基本目标。

案例分析的成果,如果可以让面对其他案例的研究者发生“曾似相识”的联想,启发人们运用这一案例提供的知识,解答自己所见的事实,就说明其发现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它提出的问题和解答,具有衍射到其他同类行为的解释能力。如同定量研究追求统计意义上的代表性一样,案例研究可以通过典型性知识的挖掘,产生具有“预测”别处社会现象的功效。这里,“曾似相识”指的是知识性命题,即在不同案例中,出现关键特征、要素关系或者解释原理的相似,而不是指经验材料的表象——发生的具体事件、组织体、行动者和过程完全雷同。

第三种误解主要来自案例研究者自己,他们不相信案例分析可能获得清晰结果,从而放弃追求清晰的自我要求,理由是生活世界本不清晰,案例研究既然反映真实的生活世界,自然也无法做到清晰。这里的问题,是将生活逻辑与研究逻辑混同一体。如果只是为了描述生活世界,就不需要案例研究,有小说和报告文学作家、历史记录者或新闻记者已经足够。论讲故事,他们会比案例研究者做得更好。但这些故事产品,虽然可以成为案例分析的资料,却还不是案例分析,换句话说,这些描述可以为案例研究提供证据,但本身还不是一项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

二、社会知识的多重形态

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社会知识?

第三种是规范性知识。即挖掘有关“价值评估”的知识,它们可以作为标准,用于鉴别什么是有益伦理、有益行为、有益关系和良序社会,或者怎样的制度干预是公平的,等等。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发现对人类延续有益的生存原则,并力求将其转变成行为规范或制度原则。因为人类的认识活动,不仅关切解答客观现象,还关切优良社会的建设,这就需要建立价值标准,对利害进行评估,以寻求良好生活的价值选择。

为何规范性知识不是一项个人见解,而是社会知识?规范性知识由学者阐发,似具有主观性,但它反映的应不是个人而是公共事务的“主观性”,它们是经由“交互主观性”作用形成的社会价值事实。案例研究常使用一些具有描述和评估双重含义的概念,比如德性、自由,它们都不是单指个人德性和个人自由,而是人们在社会共处、及相互关联中所需的德性和自由。这些概念既是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具有事实客观性,又是对行为特征的评估,具有价值导向性。价值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标准,往往需要通过案例研究得到阐发,在这一点上,案例研究可以对政策研究做出贡献,因为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某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认识它对行为的激励后果,以及这些后果是否对社会整体有益。规范性知识可以通过确立、或修正人类对于理想状态的界定,来补充解释和理解性知识的不足,帮助人类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

规范性知识无法与“客观研究”完全分开,是因为它事关、甚至能够影响多数人的判断标准。比如,上述“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实际上必须包含有价值标准:什么是理想方向,什么是向文明行进,它们需要通过规范性知识的生产和辩论加以阐明。众所周知的例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他提出一项规范性知识——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这里的“更理想”属于价值标准,马克思提出这一标准,显然不仅仅是指他个人生活更理想,而是他认为,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再比如人类学家吉尔兹提出,在理解人类行动的动机方面,地方性知识比普遍性知识更具真实性,因而也价值更高。

规范性知识可能修正人们的价值观,比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有关商业行为的道德争议广泛发生,这是因为大量的商业行为是新现象,商业关系与传统关系存在不少道德原则上的差异,社会研究经历了激烈辩论,才确立了“商业盈利”的道德位置,使得受到法治约束的商业行为具有了正当性。与此类似,指出人身依附关系具有阻碍发展的缺陷,也是包含价值性的知识:对于经济活动的推动,人身依附不如独立对等关系更具建设性作用。这些有关社会的研究,不仅包含规范性知识:商业行为具有正当性、依附性对经济发展具有损害性等,而且它们阐发的价值标准,并非有史以来就存在,而是经济社会进入复杂阶段后的产物。这意味着,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规范性知识会发生改变,所以需要不断研究和认识。

规范性知识对于研究者之重要,在于他们经常需要意义判断。比如,为何一些议题重要于其他议题?为何一些制度更为基本关键?一般的分析较少涉及这些问题,因为“意义”对于他们的解释工作而言,表现为要素关联的显著性程度事实,而非价值高低的比较。在很多研究领域,人们一般认为,从纯粹的经验现象中推不出价值证明,因为经验研究只关乎事实,它使用规范,却无法证明规范,规范和证明有各自“独立”的逻辑轨道,就像无法从“是”中推出重要与否。但案例研究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研究问题选择,一般就包含有“是否重要”的判断,为什么要分析这个而不是别的案例?为什么要收集案例资料去证明一个不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去做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的问题?这些在一般的“中性”研究中不会过度重视的问题,却是案例研究者首先需要考虑的。

因此,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具有广阔的空间。它可以提供多样知识,不仅可以在要素因果关系上发现解释性知识,也可以对特定的现象或行为特征提供理解性知识,更可以通过反思活动寻找和更正价值性知识。

三、案例与一般知识体系

为何案例分析的目标是产出知识,而不是“故事本身”?因为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角色,不同于文学和历史记述。

比如研究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势必在一般的组织研究中增添新知识,所以它并非与一般的组织研究无关,并非可以独立于其他的组织研究之外,相反,它必须使用一般组织研究的系统知识作为参照。这些系统知识,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知识所组成,是所有学者的工作和贡献,尽管它们不一定来自于中国,可能看起来暂时与我们无关,但当我们成为研究者队伍的一员,当我们带着中国的知识到来时,我们就和他们一道,进入了构造系统知识的大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研究虽然针对特定领域和时空,是相对局部的经验,但如果问题关切具有一般性,分析逻辑也具有一般性,即具备学术共同体认同的、经由学术共同体(包括我们)多年积累的知识标准,就能将我们的地方性知识汇入一般系统知识,成为积累性成果。

所以,案例研究并非仅仅关心知识的独特性,它还关心一般性知识的积累,以及特定知识与一般知识的关系。定性(案例)研究的基本思想来自于这样一个理念:存在一种有特点的社会事件或现象,可以用对照或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比如针对“革命”这种一般的社会现象,可以对照法国、俄罗斯和中国发生的特定革命进行研究。再比如针对中国的“关系”现象,可以在前人有关社会关系结构的系统知识中,找出可对照的命题——不同种类的关系结构,再对照这些命题开展自身的研究,才能发现其不同于对照命题的“特殊性”,从而丰富有关人类社会关系结构的系统知识。

一些研究者对此有疑问。他们认为,如果可以基于一般性命题对照独特性研究,那么我们的认识目标,就成了提供知识体系可接受的命题,而非事实本身。这种疑问假设独特性就是案例分析的全部目的,而事实上,所谓独特性知识,是相对于其他知识的独特,否则“独特”就很难成立。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的关系,高标准的案例分析者从不会忘记,需要对独特性“之所以独特”——即它和一般性知识的关系作出说明:“由于现象不同,实证研究的结果不一定适用于社会全体。例如,在A社会或者B社会成立的命题,往往在C社会不一定适用。……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性看待。此无可厚非,但若根据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法则,还必须说明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特殊性,甚至必须提出解释性假设加以验证。理论假设的产生必须和它产生作用的诸种条件联系起来,例如,对这一理论命题为何在C社会无法成立做出一般性说明。若是如此,则独特性研究有助于理论的形成,而且研究结果超越了独特社会领域,具有一般性意义。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社会科学产品,方能进入知识积累的大厦,从而被学者认真对待”。

高标准的案例分析,实际上包含着向“一般性知识”前进的追求。在研究者手中,案例被看成是代表现实世界的一种事实,它因为隐含着说明一般性知识的可能性,所以具有分析价值。案例在研究者的处理中,是能够说明这些知识的经验材料例举,虽然看上去它仅特指具体的社会现象,但这些“具体现象”却是有代表性或典型性意义的材料,研究者从中发现的,是符合某种条件的一般性特点:这些特点具有非个人化的、行为性的、规则性的特征,可以和其他社会事实的特点进行知识对照。透过案例,研究者要发掘的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活动和事件,而是隐藏在背后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公共行为范型,它要说明的是一般的影响力在特别情景下的作用及后果,并非仅是针对一些个别事件的描述。力求从具体问题走向它的上位问题,使得一些来自具体场景的问题具有系统的意义,才会体现特殊知识的价值。

这要求案例分析者具有专业性的提问意识,主动将特殊性事实和一般性知识联系起来:针对案例事实(特殊经验)和已有解释(一般性命题)的困惑提出问题,这是一项案例分析的基本能力:提问不应仅仅满足于有何特殊性,而是必须指向为何形成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它们具有何种性质和产生条件,等等。在这里,让案例分析有力量的,实际上不是特殊事实本身,而是特殊事实和一般知识的关联,特别是特殊事实对于一般知识进行证明、证伪、补充、修正或者推进的价值。

比如,蔡晓莉在中国乡村公共品提供研究中提出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不同村庄公共品提供的水平存在不小差异?她的答案表面上看很简单:因为有的村庄存在一种激励机制:非正式的社会活动网络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激励了干部的道德行为,在这样的村庄中,公共服务的水平通常较高。但这一案例对比分析的更重要价值,在于提供一般性知识,分析者希望借用案例比较解答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社会学议题:在政治体系之外,何种特定的社会条件,能够影响乡村公共品提供的水平?这一问题由对中国的案例研究给出了答案,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意义仅限于中国的知识,因为在世界各地,都可能存在政治体系之外的社会激励系统,它们的活跃有利于提升社区公共品的水平。在这一研究问题下,蔡晓莉对案例材料的组织工作,就不仅是记录故事,而是以一个典型案例为证据,寻找那些尚未知晓的一般性知识:能够对乡村公共品提供发生影响的特定社会条件。显然,这样的提问,提升了特定案例(中国)分析的一般价值:使其能够为一般性知识的探索提供事实证据。

四、目标问题的选择

以知识为目标的案例分析需要通过清晰的目标问题引导,因此,如何提问,对于社会科学的案例分析至关重要。提问使案例分析走向它的目标。好比建造大厦,问题就像设计图纸,具有指引方向和构架的作用,它使案例解答走向产出知识而非其他目标。提问还有助于案例资料的组织化——它们往往是沿着特定的目标问题得到组织,并获得证明的涵义,目标问题可以使看似散乱的事实具有解答方向、成为知识产出的证据。

定量研究通常有明确的目标问题,值得案例分析者学习。他们非常重视组织材料的方向和取值,力图通过统计分析再现量值的共变关系,这对于描述一些基本状况,具有难以取代的价值。但数值的意义和特定环境有关,它在不同的条件下往往具有不同含义,而统计分析一般都假定变量的性质、类别和数值在所有案例中的意义大致类似,但事实有时不完全如此。比如,不同社会的政治信任值(politicaltrust)可能涵义完全不同,但定量研究一般不允许随时改变系统变量的含义,这样会导致整体的数值比较缺少共同的基准。而定性的案例分析则可以通过目标问题的转换,发挥互补所缺的作用。比如,当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二胎出生率的上升值,大大落后于一胎出生率的下降值时,案例分析就可能发展新的目标问题:既然统计数据表明,是生育行为的变化(而非生育政策的变化),对于中国整体生育率的影响更强,那么我们就应当解答,是什么特有的因素推动了中国生育行为的变化,这有助于进一步评估甚至预测二胎政策的未来效用。

这使案例分析呈现出一定优势:回答探索性的研究问题(寻找与理论有关的潜在关联);通过详尽的过程了解,生发和培育新的假设性解释关系;凸显在特定条件下的因果机制及其连环作用;处理多因果生成现象。而定量研究的优势,在于运用系统化数据进行证明和测试,二者能够取长补短。一个成功的例子是上述蔡晓莉的工作,她在研究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目标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研究的早期阶段,她的目的是寻找影响基层公共品提供的因素,这是一个探索性的目标,因而使用了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方法,当寻找到“非正式的社会联结”要素,并将它与“乡村公共品提供的水平”建立了假设解释关系后,她的目标问题转换成测试这一关系是否显著、是否广泛存在。根据新的目标问题,她后续使用了定量统计分析法,对全国几百个村庄的个案数据进行了测试。

部分研究者有这样的顾虑:如果使用目标问题引导研究走向一个探索方向,是否过于简单,从而限制了对社会生活丰富性的揭示?的确,在多数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社会生活比研究工作更为复杂,比如社会科学的因果分析中,“原因”很少是一个单一的要素,但一篇研究通常只能解决一个中心问题,追求丰富性很容易使案例分析变得求大求全,从而失去对关键性影响要素的聚焦挖掘。正因为案例分析在问题设置上有较大自由度,所以研究者的自我约束非常重要:将研究限于特定的目标问题上,而不是天马行空、自由驰骋。采用目标问题,既可以帮助深度挖掘某些复杂原因,又可以避免其他“丰富性”的过度干扰。对过度追求丰富性的做法,有学者的批评可谓犀利:“通过提出新维度、层次和方面,来使现存理论更加复杂,更加丰富,但是对于这些新元素与原有理论的关系缺乏说明,(这种)研究手段,……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只有那些想不出有说服力答案的人,才会这样处理他们的研究问题。提出有极强说服力的观点是困难的,因此化简为繁,总是比化繁为简更容易”。

全面揭示丰富性不是案例研究的全部目的,也是其能力所不及的任务。这首先是因为事件性质的变化很难确证(identify),案例研究往往只能掌握事实上发生的情况,但对于没有发生的情况难以取证,更无法对“看不见的”多种动机作出揣测。比如,当我们发现村庄里多人都在离婚,原因是拆迁政策以户为单位获得新房的资格,一个家庭算一户,离了婚就可以分成两户计算,于是家人就有资格申请两套房子,案例研究可以发现这些离婚的“因”,但对于那些面对这种情况,仍不选择离婚的家庭又如何解释?换句话说,我们知道了大量离婚事件为何发生,但对类似条件下未发生离婚的现象,我们知道些什么?这一基本限定的约束,使得任何一项案例研究都无法包含全部丰富性,它只能对一个中心问题进行解答。

五、因果机制探索

因果机制的探寻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因果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线性稳定的关联,更是一种动态力量。这样的认识实际上预示着,有一个预先明确的对象(实体)在运动,其发出的力量影响后续事物的发展朝向某种方向,它们的连环作用使得某种结果出现。在社会现象中,所谓预先明确的对象往往是有观念、知识、策略和利益的组织或者人,它们对于变动情境的判断影响着行动,其中的不确定性完全可能导致那些已经揭示的因果组合和常规序列发生改变,因此案例研究者需要识别影响发生的具体过程,再把其中的一般要素联动关系提炼出来。比如梯利等学者发现,由零散的个体事件发展为群体性的暴力活动,需要经过一系列中层机制才能实现:连接贯通(brokerage)、广为扩散(diffusion)、协同行动(coordinationaction)、社会采用(socialappropriation)、边界激活(boundaryactivation)、证实确认(certification)和身份认同转换(identityshift)。

这里的要素影响彼此连接,是研究者推论因果链条的微观基础。它们显然是在一系列具体过程中环环相扣生成的,而不一定是原先就已完备存在的。机制分析有助于把这种连动的生发性揭示出来。虽然“机制”需要根据特定的案例(证据)归纳而出,但作为因果影响,分析者需要具有“全局整体”观念,力求使“机制”的发现作为一种知识,不仅可以解释当前的分析案例,也可以用来解释甚至预测其他类似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机制分析也是一项因果推论研究,如果一个“因果机制”只适用于一个案例,无法被其他经验证据检验、证明或证伪,它的解释力就会相当有限,其总结的“机制”也会缺乏一般性应用价值。

因果过程观察较有利于通过案例研究呈现,但这不是对其他方法的替代,而是对其他方法的补充。比如一个定量模型可以展示不平等变量对抗议行为的影响值,而每一种结构变量的影响,在经历不同种类的案例比较之后,都能发现不小的差异:一些影响是已知因果机制作用的结果,有些则不是,那么,发现这些新的因果机制的知识性价值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值的平均处理会掩盖要素影响的异质性,进而无法理解,是什么样的情况,使得常规要素变得非常重要或没有意义。

这一发现,使得塔斯对因果链条的描述不是重复已知的知识,而是探索真实的冲突发生机制。通过搜集更广范围的历史资料,了解当地宗教关系,发现了在杀伤发生之前的三四十年中,该地方历史上的权力结构和竞争态势,塔斯描述了它们怎么发生、在哪些人群之间发生、人们怎样去动员力量、该地区的社会组织化形态,等等。机制分析使其层层深入,不断开拓新资料提供的证据支持,揭示了不同以往研究的因果机制进程。

机制探索要求对事实的叙述,服务于对关键时序动因的挖掘。比如,托克维尔对于法国革命历史的叙述就服务于他对法国社会关键性局限条件的发掘:绝对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观念的抽象性和政治经验的匮乏。他使用史实是为了揭示这些关键变量,(及其)在塑造革命具体进程中的持续和变化,而不是为了书写史实本身。可以说,他摒弃了编年的秩序,让叙事服从于观念的秩序。

结语

由于案例研究可以提供多种知识、可以展示多种特定的因果机制等特点,它给研究者的施展空间很广泛。但自由度的增加意味着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好的案例研究里,理论是一项已知或未知的知识陈述,方法是证明知识的逻辑,而案例材料是支持的证据。定性和定量研究中都有高低水平之作,水平差异不是源自使用了定性或定量材料,而是基本的目的有异——目标问题可能就不在知识探寻上。这样,即使有不错的材料,证明的水平也会有限,因为这些材料无法得到有一般意义(理论)、有特定逻辑(方法)的组织化。“如果只通过‘同理心’去了解人类行为,我们就永远不能证伪描述性假设,或为它们提供自己经验之外的证据,从中获得的结论,也永远无法超越那些未经检验的假设,这样的阐释将止步于个人理解,而非科学研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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