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热点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流程图;教学法;改革

一、改革教学内容

在教学中采用流程图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探索重新整合教学内容的途径,使其更便于教学,更易于接受。为此,笔者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一)重视绪论部分的教学

纵览刑事诉讼法课程的许多不同版本的教材,绪论部分在其中所占位置并不是非常重要,它不属于本门课程的教学重点。但是,每次在新学期开始这门课的讲授时,总想起列宁的一句话: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笔者深知这门课如果讲不好就会非常枯燥,而学生对它的枯燥事先是有了解的。如,在班级问卷调查中得到学生这样的反馈:“刑事诉讼法课程包含法律法规太多,背诵枯燥、繁琐”;“诉讼法知识与司法实践联系密切,距离学生生活过远,难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如何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是开这门课所必须要考虑和解决好的问题。

在绪论部分,应重点讲好三个方面的内容:“为什么学”、“学什么”和“怎么学”。“为什么学”,即为什么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以及在今后的职业生涯和社会生活中贯彻“程序正义”的理念。刑事诉讼法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一门课程。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证明,准确地理解并适用刑事诉讼知识,是法律职业所必需具备的素质。这是在讲授“为什么学”这个问题时努力要完成的任务。

而在讲“学什么”的问题上,应结合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开展案例教学,使学生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要牢记“诉讼流程”的学科精髓,这是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

在“怎么学”这个问题上,要努力使学生明白,刑事诉讼法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式、规则性的理论,但仅仅有理论还不是目的,关键是将总结出来的理论运用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好这门课所要运用的最好的学习方法。

(二)整合教材内容

二、优化教学手段和方式

(一)教学方式的改革

当前高校程序法课程对一些学生吸引力不大、教学效果不佳,其原因固然有研究方法方面的影响和学生个人方面的因素存在,但与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也有很大的关系。流程图教学方法是结合程序法的学科特点,为实现教学目的和完善教学内容而采取的教学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受教的方式。流程图教学法运用的要点是:

1.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模式以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教学效果为落脚点,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把教学看作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学生相互之间的双边活动,通过“研究性学习”,采用教师与学生双主体多向互动的原则,建立和谐、协调的师生关系,培育融洽、活跃的课堂气氛,千方百计地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2.多媒体演示教学

刑事诉讼法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手段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就是教学手段创新的一种方式。

运用多媒体演示表现刑事诉讼流程是最为直观、形象的。这一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表达方式的丰富性、主动性及其功能的多样化,其中音像资料能形象生动地反映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发展脉络;而将文字、图片、声音链接为一个有机整体,制作成内容翔实、生动具体的教学课件,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多媒体教学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了立体感和直观感,有利于理论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更深的印象,同时也为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更好地推动刑事诉讼法课教学的进行。

三、流程图教学法的实施效果

(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很容易抑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影响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所以,课堂教学方式要多样化,采取课堂提问、旁听审判、辩论、模拟庭审、案例教学等方法进行教学,以增强教学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潜能

流程图教学法突出了学生的个性和独立性。大学阶段是每个学生个性和独立性充分展示的阶段,大家非常希望使自己的个性得到全面、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流程图教学模式更强调学生的独立自主,符合学生个性与独立性发展的要求,给他们提供了表现的舞台,学生们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自己的特长与才华。

(三)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流程图教学法突出了发展性。发掘了学生的潜能,任何人生来都有一定的潜能,甚至优秀的潜能,如生理潜能、道德潜能、学习潜能等。流程图教学模式强调由老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掘自己的潜能。自信心不足甚至连自己能力都不相信的学生也惊诧于自己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欧阳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流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法律援助;监督;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理论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一年龄段人绝大多数尚未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或因素的影响,行为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群体更需要得到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支持。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1]也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结论。

(一)保障诉讼主体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要求

控辩平衡、平等对抗,成为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程序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承担了指控犯罪的控诉职能,而未成年人则要承担辩护职能,且刑事辩护权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如何做无罪辩护”。[2]未成年人又因其生理、心理特点,缺乏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加之自身能力有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若没有律师的介入或帮助,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义更是难以实现。

(二)法律援助双重审查标准存在弊端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双重标准:一是犯罪嫌疑人(包含未成年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上两种标准在法律援助的条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即后者无须对其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的审查,同一刑事诉讼主体在不同诉讼环节可能得到不同对待,这种差异性规定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辩护权,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原则性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分别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纳入其中,并用十一个法律条文的形式从处理原则、社会调查、附条件不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尤其是该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依据。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进行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与此同时,2003年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其根本上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此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特殊地位,这也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发挥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为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其职权,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或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前置,但对辩护权利如何实现以及对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如何解决未予以明示。笔者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出发,分别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审判环节,对如何有效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利的实现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立案侦查环节监督

未成年人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成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当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若涉罪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如留守少年无人监管、其法定人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的)没有委托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侦查后确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如三日或五日。因而,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因特殊原因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通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到场。通过指定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具体法律权利,缓解其紧张恐惧的情绪,有利于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能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认真悔过。同时,法律援助律师能及时了解案情,发现疑点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与此同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做出移送审查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时,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及指定辩护的律师。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疑难、复杂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亦未为其指定辩护时,检察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将纠正情况及时回复。在多地区试行“捕诉一体化”的今天,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时,应当将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及是否获得指定辩护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然而,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时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立法未能就此种情况进行明确,致使对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工作全部转移到检察机关,不仅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极易成为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说辞,客观上造成法律规定的名不副实。

(二)审查环节

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办案人员首先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指定辩护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委托,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确定的期限以内(比如三日内),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书面提出纠正通知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说明。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审查环节提出更换指定辩护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查明更换的理由。如果理由正当,比如指定辩护人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但是未成年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因其他原因没有自行委托的,检察机关同样应当帮助其进行指定辩护。同理,审查案件在做出、不决定时,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及指定辩护人。

实践中应当注意,个别涉罪未成年人主动提出不需要辩护人的,笔者认为,案件承办人应查清不需要辩护的理由,若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及时为其指定辩护;若既未委托辩护,又不同意指定辩护的,承办人应结合法律规定,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态度坚决执意不同意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尊重,并将承办人所做的劝说工作、理由予以记录说明。

在案件移送前,检察机关亦应将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随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同样,审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也可能出现未能指定辩护的情形,如此审判机关就成为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审判环节监督

注释:

[2]周荣静.新刑法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8).

[3]刘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9,(9).

[4]彭东.刑事司法指南[J].法律出版社,2012,(12).

[5]魏红.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J].人民司法,2011,(17).

[6]郑仁武.重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审查标准[J].中国司法,2011,(9).

【摘要】通过诊所式法学教育,学生得以直接观察法律之动态运行,法制之现状,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尤其是体会认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运行的实际结果并不总是和他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和分析相一致,这也许会使其难免产生些许挫败之感,但这将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种种社会问题,并深人思考社会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离开学校后尽快地进人其在社会上所充任的法律职业人士之角色。

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反思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我国大学的法学院系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现行培养方案的不足与局限

二、改革的目标与途径

二、国际法的特点及要求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一)国际争端案例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相结合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规定国际法院在第59条的规定下,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虽然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它是重要的补助资料。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范的确定和解释,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习经典的国际争端案例对于学生研习国际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国际法院或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决的案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所涉法律问题都比较复杂,判决书达上百页。国际法授课过程中,应根据所讲内容重点,有针对性的结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学生往往对既往案例缺乏现实感,倘若结合当前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学生则会产生更强烈的现实感,会很有兴趣的参与讨论。比如在分析领土与海洋权益问题时,就可列举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学生结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或辩论,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结论。要注意的是,对国际时事热点的选择、问题的设计、小组讨论、总结归纳都要仅仅围绕所授国际法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并形成对中国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

(三)启发和引导相结合原则

启发和引导兼用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培养、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和积极主动精神。⑥国际法专业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国际法学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通过案例启发学生主动思考,通过对国际法案例所涉法律问题的仔细分析,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应当改变单一的“自问自答”或“我问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途径,不断变换教学形式以唤起学生的积极性。

(四)案例法与讨论式教学法相结合

(五)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在国际法授课中也一直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也称疑案论辩教学法)。实习模拟教学法,也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办理的国际争端案引入课堂,结合教学内容把学生分成原、被告两个小组针锋相对地辩论。二是用“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学会如何用诉讼的方式处理涉外法律纠纷。⑧这种模拟教学法适合于在课程授课末期,在整个课程内容授课结束前,引入一正发生的国际争端,学生代表分为原、被告,由学生自行组织一场模拟辩论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国际争端中,让理论与实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

(六)影视资料

四、结论

[论文关键词]考试模式改革实践能力实践教学系统工程

众所周知,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较强,近几年国内许多高校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应用型法律人才上,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却往往忽视了考试模式改革的同步跟进,造成教学方式和教学评价的脱节。考试是教学评价的重要手段,对检查教学效果、全面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教学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考试模式改革,重在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可量化,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度。法学专业考试改革贯穿教学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只是一个考试方式的变化,还涉及实践教学理念的变革、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改进、建立有效的考试跟踪反馈体系等环节。目前国内对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有一定的规模,但仅就考试模式系统化和体系化研究的成果较少,由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实践教学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创设一种既适应现有教学方式,又兼顾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考试模式,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从而实现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国内高校法学专业考试模式的现状

(一)固守传统的考试理念,应试教育延续在很多高校中

考试即为了考试而考试,它的目的性,对课程教学效果的回应,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检验,在现行学分制的框架下被大打折扣,习惯性的陈旧的应试教育的考试模式还相当普遍,不利于现行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考试形式单一,内容单一,题型单一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高校的法学专业考试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死记硬背的闭卷考试的框架之中,题型相对固定,标准答案单一,学生有应对考试的定式思路,普遍存在“闭卷考试多,开卷少;课程考试多,考查少;笔试多,口试等综合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际操作考试少”等现象。[1]这就可能导致考试的内容记忆性成份偏多,在检测学生的的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判断问题的能力上不够理想,记忆性考查多于能力运用的考查。有悖于法学实践教学的规律和宗旨,不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现行考试模式导致课程教学和教学评价脱节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强化和推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以呼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在常规教学中形成了以案例教学模式、观摩旁听审判模式、组织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对抗演练模式、媒体教学模式、社区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学教学以及毕业实习为内涵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升刚有起色,考试环节却不给力,不予以跟进,不予以巩固,一切又回到原点,导致课程教学和教学评价全然脱节,无法以此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相应的教学行为。

二、现行考试机制下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许多高校着力打造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的整个教学过程及各环节是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进行建构的。与之相适应的考试模式应是检测学生的分析、应用、解决个案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综合实践能力。而目前考试模式却是压制学生的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时学生应对这种记忆性很强的考试的极端方式就是铤而走险,违反校规校纪。这样无助于良好的教风学风的树立和引导,无助于引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无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不利于打造成学生的职业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空间

《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专业。这两年就业形势更加严竣,除了大家熟知的法学学生就业门槛高,毕业生供过于求以外,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其中考试模式的滞后性,是法学教育中不可小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很有针对性并且形成体系的,学生一出校门就能得心应手扮演相应的法律角色,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

(三)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传统的考试模式举步维艰

(四)考试模式的重建与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制度的冲突

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严格监控控着教学的全过程中,尤其对考试环节格外重视,什么时段考、什么方式考、什么题型考以及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等都无一例外地作了规定。教师的调控面着实非常小,也非常困难,有一点好的想法都被扼杀在这些常规管理中了,如何回应和巩固实践教学的成果,重构法学专业考试模式,要充分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主发挥的空间,要给老师的点子“开绿灯”。这个冲突不能协调,探究考试模式的改革就是一句空话,无法适从。

三、法学专业考试模式变革的具体举措

(一)转变观念,以检测学生的知识技能和实践运用能力作为考试的权重

考试是教学中的最后一环,以巩固教学成果和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敦促学生全方位把控所学知识,并检测其分析、判断、运用的综合能力。考试是为什么而考,观念要更新,目标要明确。形成法学专业独有的考试模式,充分呈现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培养思路,有效地监控教学质量。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以带动考试模式的改革

(三)调整现有的考试评价机制,探讨多元化的可行的考试方式

在法学专业中选取重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对考试模式进行改革试点,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学生的期末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比例可分别设置为20%、20%和60%,平时成绩和以前保持一致,由教师考勤、上课讨论、撰写论文、回答问题等构成;20%的期中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60%的期末考试可由闭卷笔试、法庭辩论对抗试、口试等方式交叉进行。把诸多的考试方式合理有效的衔接、渗透,实现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形成以考核学生实践能力为主的考试模式。侧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进行综合测试。使学生学习变被动为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兴趣度。使学生从传统的应试模式中解放出来,转入注重提升个人的综合实践能力。

(四)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接轨,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

(五)积极协调与学院常规教学管理及监控上的矛盾,这是构建新型考试模式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司法公开;自由旁听;审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缘起

二、司法公开的法理分析

1司法是公共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司法在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具体表现为: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经列入国家预算及地方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其次,司法机关也是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的部门,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再次,从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司法公开是必然的选择,从裁判依据、裁判文书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询利用的,司法作为公共资源已经从口号变为行动,从理论变为实践。从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来看,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性质不是法院或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而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根据公共资源特性,公开的决定与选择权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在国外,司法公开的资料已经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资源,这种倾向目前在中国也表现得很明显。应当看到,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司法公开原则有其特殊的意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发挥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能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因而司法公开中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实现共享,为人民所享用。

2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

3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客观要求和保证

三、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虽然司法公开有着法理上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公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排斥心理

从司法的本性来看,它不愿意受到包括公众与媒体在内的任何影响。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官的活动有浓厚的独立色彩,部分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司法公开尤其是媒体的介入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更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参与司法的便利,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氛围不协调,但却客观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使司法规则难以确定或明晰。一方面,法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这就要求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具有保守性。这种保守是社会需要的,能够促进社会安全,使司法有章可循,防止司法侵犯个体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或制约之下,各级党委、政府对能动司法、积极司法不断提出新要求,法官在各种要求之下,不得不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法官面临保守与能动、积极与自律的职业矛盾,在保持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又不情愿地推进司法公开。

2司法公开不规范及自身受到的限制

①公开内容及公开途径不够合理。如当前各级法院虽然认同审判公开原则,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宣判后没有公开到网络,公众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二是不能公开的内容不恰当公开。如审判委员会或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经常被不当泄露出去。目前裁判文书的获得渠道主要有私人交往或交情、公开交易、其他免费的公开渠道。但是,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的裁判资料都是不完整的,这种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院及法官的不自信。

3审务公开流于形式化

4维护稳定任务淡化了司法公开

近年来,我国政法界维护稳定任务艰巨,职责繁重。主要体现为:阶段性维护稳定工作成为常态。如每年全国和地方“两会”期间,全国法院系统及地方法院系统都要召开新闻宣传工作会议,要求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即敏感案件不开庭或不处理以避免激化矛盾;对于司法公开工作,更是要求利于和谐的多公开,不利于和谐的不公开,这种对司法公开的政治要求,使司法公开工作成为应“时”举措,因“时”而异,从而淡化了司法公开的热情,使法院既面临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开的压力,又面临党委及宣传部门要求有限公开、适度公开的压力。这些压力使得法院在贯彻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时,往往自觉地把司法公开放到一边,从而淡化了司法公开的氛围。

5改革缺乏推动力

司法公开改革缺乏推动力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没有真正达到司法公开的要求。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虽然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基层法院正规科班毕业生少,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法官的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平没有同步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推进力度和改革的热情。第二,司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事人打官司仍然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这种现象在各种层次的人群中普遍存在且往往达成“共识”,以至于很多案件都是私下调解或和解解决,司法还不能完全发挥定纷止争作用。第三,目前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制约了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改革。在目前行政管理模式下,法官受到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干预,法官更多的是执行各种指示和命令,难以真正独立思考,即使作出裁判,往往难以真正具有说服力,更难以公开“示众”,因此,现行司法体制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深层次改革。

四、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面对司法公开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法院司法公开意识可能是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很多地方法院确实是主动公开的。而不是被要求而公开的,即使上级有要求,他們可能比要求做得更多、更好。另外,司法公开也存在地域差异,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不仅司法公开意识比较超前,而且存在相应的社会需求,因而产生良性互动,而对于没有良性互动且司法公开意识落后的地区,就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力来促进司法公开。

1落实自由旁听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2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充分公开是改革抓手

3司法信息的定期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有效保障

司法信息的公开包括庭审录像及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分析等司法政务管理的公开,司法公开首先应是司法的过程公开,主要是庭审“三同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及设备更新,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庭审的全过程能够记录保存,建立电子档案,能够长期供公众查询观摩,研讨审判艺术和裁判规则,使司法公正有迹可循。对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等内容的公开是司法公开深化的要求,司法各种内部文件公开,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和提高,有利于裁判规则的透明公正,各种司法统计资料及审判态势的及时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司法现状,有利于加强法律实证研究,有利于共同推动司法和立法的进步,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转化。

THE END
1.2020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互联网法治案例解析(五):网剧公开实名本期是2020(第六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互联网法制案例解析》系列节目第五集:网剧公开实名手机号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的龚娉法官,为我们介绍了一个网络电视剧使用他人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从而造成侵权的案件。欢迎观看! 转载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信公众号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022576
2.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解析:公司对外担保之效力探究 引申案例:股权律师团队实办案例 陈某与何某签订《借款合同》,陈某出借共计3000万元给何某,并由A公司为何某出具《债务担保承诺函》,承诺对何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何某未按时还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案涉借款,并由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ttp://www.everwin0769.com/PerspectivesDetail.asp?id=60&pid=4
3.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从不动产登记的案例出发,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中如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更正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等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对包括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实务中的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析。本书中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指导性,可以使读者更好地掌握自然资http://product.m.dangdang.com/detail11590925700-247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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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法院通过解析典型行政案例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积极有效运用在推动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行政协议作为当前政企合作的重要形式,让市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8/id/7469316.shtml
6.中国军民融合产业现状动态及前景发展模式分析报告2024第9章: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案例解析9.1 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梳理与对比9.2 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案例分析9.2.1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经营情况(1)主要经济指标分析(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3、企业业务架构/营收结构4、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强度5、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34151208&efid=vcZmmrhYjiCahSH5w-0caQ
7.栾居沪《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书刊栾居沪|《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梳理、甄别各类社会保险争议案例,分类介绍了社会保险领域的常见纠纷,包括养老保险争议、医疗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失业保险争议、生育保险争议,力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厘清、剖析不同纠纷类型的争议焦点。同时,作者从解决各类争议的从业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2-09-08/content-1572184.html
8.犯罪心理学案例解析(终结版).doc犯罪心理学 案例解析(终结版).doc,PAGE PAGE 1 《犯罪心理学》课程案例 案例1【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30岁。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她和女同学的关系比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尊心,她很渴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1206/6035034033001234.shtm
9.[王伟静][地方立法践行“科学立法”的案例解析][0522][王伟静][地方立法践行“科学立法”的案例解析][05-22] 主题:地方立法践行“科学立法”的案例解析 主讲:王伟静法制委主任委员 时间:2024-05-22 19:00 地点:文科楼406 主办:社科处 承办:法学院 主讲介绍: 王伟静,南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实务经验丰富。https://www.cwnu.edu.cn/info/1132/35752.htm
10.2023年青少年犯罪案例及解析2023年青少年犯罪案例及解析_关注青少年犯罪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注青少年犯罪 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是先进文化的运用者,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他们背后凝聚着一双双殷切期盼的目光。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青少年的成长条件https://www.mayiwenku.com/p-46338572.html
11.案例法律(精选十篇)2 在法律课中进行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法律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 对中职学生进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相对来说, 这就决定了课程的教学要精析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 还要对立法价值和法学逻辑作充分的说明, 而且还应当结合社会实践, 以求得对理论知识的全面深入的理解。所以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b1cmr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