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阿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阿强想再买套新房当婚房,于是两人商量在领证前签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以小美的名义购买房屋,阿强可以提出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阿强出资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约20万两人平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一年内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移情别恋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
随着年轻人婚姻观念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恋人选择在结婚登记前签订“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的内容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最重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可见,只要婚前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如果后来小美拒绝增加阿强为共有产权人,阿强可以起诉小美吗?两人没有步入婚姻的话,这套房屋属于哪种共有方式?
恋爱期间小美和阿强签订协议,对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阿强有权主张按协议内容增加其为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
如果两人产生纠纷,婚前协议里约定的“移情别恋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吗?
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不同于普通合同,如果双方约定了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所以小美与阿强如果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不可“移情别恋”等条款,那么应自觉履行,但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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