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1日生效至今的《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五种法定的立遗嘱方式。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手机功能的日益强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立遗嘱的人,出于方便的考虑,选择使用手机录视频的方式,将自己身后的财产进行安排。这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手机视频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请看下面这一案例。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某、张某甲等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购得一套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死亡。后其子女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
庭审中,张某某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一老人在录像中称,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原告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张某某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系经赵某同意后,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对此,张某某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张某某提供的视频遗嘱无效。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按照录像遗嘱进行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赵某遗留的房屋根据法定继承由张某某兄妹六人均等分割。
说法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