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一点通」起诉个体工商户能保全经营者财产吗?,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现行市场体制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有关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其具有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资格已毋庸置疑。但是法律规定当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起诉作为用工主体的个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现行市场体制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有关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其具有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资格已毋庸置疑。但是法律规定当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起诉作为用工主体的个体工商户时能否保全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在法律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意见,那么,起诉个体工商户能保全经营者财产吗?
2015年修改民诉法时,确实明确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被告,但同样需要列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条规定并非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独立的人格。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之间并非如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间那样相互独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完全就是一体的,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即起诉个体工商户又起诉经营者让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两者的责任是不能分割的。
所以,以经营者不是被告来拒绝对经营者财产进行保全并没有说服力,这相当于变相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独立开来,如此一来,可能会产生一个法律漏洞:经营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并不开立银行账户,也不将财产放在个体工商户名下,这样就可以为个人设立一道屏障,如果被起诉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列经营者为被告,如果再不能保全经营者的财产,那么经营者就会有一个完整诉讼期间的安全期间,在此期间完全可以将财产转移。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已被个体工商户吸收,民诉法不允许当事人起诉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时再列经营者为被告,所以当事人不可能通过将经营者列为被告的方式来保全经营者的财产。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在起诉个体工商户的案件中申请保全经营者的财产,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毕竟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开立有银行账户或者有财产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3条:“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可见,在执行立案时,法院会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而根据反对者的观点,因为经营者并非纠纷中的被告所以不能保全其财产,那么根据该观点,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未确认经营者的给付责任,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将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合适吗?显然,反对者反对保全、支持执行的两种态度是互相矛盾的。
再者说,法律上还有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执行程序是剥夺当事人财产权的一种程序,而财产保全仅是限制当事人财产权的程序,执行程序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那么,为何财产保全时不能保全经营者的财产呢?
还有就是,法院执行系统不允许保全经营者的财产,这更不是合理的理由了,不可能因为法院系统问题就可以损害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啊,在没有执行系统之前能通过人力实现的程序,不可能因为有了执行系统反而不能实现了,执行系统应当为保全、执行程序提供助力,而不是阻力。
综上,个人认为起诉个体工商户时是可以保全经营者财产的。但是,固执的法院能否采纳我们的观点,只能看运气了。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