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

人治,法治的对称,亦称“贤人政治”。古代思想家关于依靠贤明君主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在中国是指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认为国家治理的好坏不在于有无法律,而在于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否贤能,如孔子说:“文武之正,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儒家认为:应由“圣君贤相”对人民实行治理,而徒法不能自行。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治国方略也属于人治,认为人的智慧优于法律,因而“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哲学家是智慧的化身,唯有哲学家是真正的统治者,因此应由他们担任国家的最高官职。

可见人治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强调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历史的主宰.(《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法治,一种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在中国,“法治”最初由法家所提出:是与儒家的“人治”“礼治“”相对立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主张。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反对儒家的“贤人政治”,认为应任法不任人;国家只要有明确稳定的法律制度、依法而行,就能治国安邦。韩非是集法家之大成者,形成了较完整的法治理论,他认为:“为治者……不吝啬而务法”,又说:“治民无常,唯治方治”。他还要出“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尚喜不逮匹夫”。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实行君主专制方目的的。但当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中起了一定进步作用。

在西方,古希腊的亚理士多德则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最早提出法治思想,是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以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古代思想家的这样法治思想在当时是不能实现的。资产阶级在其革命的时期,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主张法治,并在取得政权以后,以法律形式把上述原则定型化、制度化。这样,动态的法治同时也就表现为静态的法制。因此,资产阶级法治反对封建专制,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治上的反动,资产阶段统治者感到法治和法制束缚自己手脚,不利于任意维持统治,因而又出现放弃法治,摆脱法制,而代之以司法专横。警察统治和军事镇压的情形。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法治反映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成为极大权威和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使国家的一切活动真正按法律规定去办,把立法,执法、普法、守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了真正的法治和健全的法制(《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人治”与“法治”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有法律,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也有法律,但是两者反映的意志不同,人治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是少数人制定的,反映的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是专门约束老百姓的。而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

第二,强调法律的作用不同。人治理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领导人。而法治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并实行依法治理,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

第三,核心不同。人治的核心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专横、专制,而法治的核心是民主,在于人民通过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国家机构,法治的功能就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充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四,实现社会公正的效果不同。实行人治,对人难免感情用事,容易出现偏私,产生社会不公。实行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最大限度地实行社会公正、公平,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由人民制定、能够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五,世界观不同。人治是一种唯心主义英雄史观,强调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历史的主宰。法治是唯物史观,法律的规范是普遍的、客观和规范的,肯定和维护的是现存的社会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和首创精神,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六,稳定性不同。人治的政策主张易变,人变,观点、思想、方法亦变。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能够较长期地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运行机制不同。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法律的独立性几乎难以表现,法律往往是宗教、道德和政治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法律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法律运行依然依附于其他社会系统,就根本说不上法治。

第八,人治国家往往会发生一党独裁、专制。而实行法治,尤其是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至上、就能实现党的领导、主张、人民的意志和依法办事的高度统一、并是搞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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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的正本清源——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恰恰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理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由德国“民族精神”取代了自由主义,由实在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原来的“法治国家”原理转变为“形式性法治国家原理”(formelle rechsstaatsbegriff)。[25]据此,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就是法治国家,而不必考虑法律本身的内容是否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44370.html
2.秦朝是一个法治国家吗?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四、结论 “法制”不同于“法治”,我们现在还要求以法治国,说明我们现在尚且不能严格上说是一个法治国家,更不要说秦朝https://blog.csdn.net/bonny95/article/details/2120032
3.“法治”还是“法制”法制(Legal system)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rule of Law)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2.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 “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https://www.meipian.cn/4xbkrlfe
4.理论网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向“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变,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初步形成。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https://www.cntheory.com/lltt/202403/t20240326_63887.html
5.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光明日报李林:在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我们党执政经验的深刻总结。这一原则已经载入宪法和党章之中。 周成奎: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近20年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https://www.gmw.cn/01gmrb/2008-12/24/content_8720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