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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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谈判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作为法学教育目标的法律思维

但是,这种宏观目标的确定还需要具体的操作方式才能够在教学实践中发挥作用,而我国现在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从现状来看,国内当前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知识的灌输阶段,虽然这种单纯依靠抽象概念和原理的方式可以对法律思维的培养产生间接作用,但是,效果证明并不理想。学界已经对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共识,但是,如何具体培养法律思维,特别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予以贯彻落实,还没有非常详尽的论述。④面对以上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的种种不足,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多是侧重于从整体结构上对法学教育的变革。笔者认为,这些整体方案固然相当重要,但是,从细节入手、在微观层面上提升法科学生的具体法律思维能力,也是同样重要的措施。而且从法学教学的实践来说,具体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下面将重点以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来分析如何提升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与意义

谈判能力是法律思维能力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驾驭和操作法律谈判需要具备相当广泛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且需要将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结合。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群体,由于大多数法科学生将来主要从事律师行业,所以,这里主要以律师为主分析法律谈判能力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总体而言,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和意义表现在社会现实需求和律师自身素质两个主要的方面。

3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总之,法律谈判已经成为目前法律实践中日益普遍的业务范围,法学教育也应当对此有所回应。这种趋势决定了法学教育需要增加自身的实践性内容,从培养法律谈判能力入手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从而为构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作出贡献。

注释

①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3(6):68-69.

②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2.

③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J].河北法学,2008(2):155.

④孙光宁.法学教育视野内的法律方法[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114.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作者简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于禄娟(1976-),女,河北顺平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河北保定071000)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笔者赞同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包括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两个层面。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其有序进行需要职业者遵守一定的伦理道德和规范,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它从内部维护着法律职业的良好地位与尊严,具有客观性与社会性。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是法律职业者个体在法律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个人的观念情操和品质境界。它体现了职业者个体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品性,具有个体性与选择性。总体而言,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要求法律职业者要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包括:探求真理,维护崇高的、正义的理想;崇尚和坚守法律至上的信念;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和良好的个人品性。

二、加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要素质。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其《法律教育》中这样写道: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①“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②孙晓楼先生用精简的语言表达了如下观点: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要素质,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志。法律职业者所承载的特殊的职业功能,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与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同等重要的法律职业维护条件。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是成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者的重要“必修课程”。这就要求高校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应该把学生的品德修养放在与传授专业知识和技术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予以高度重视。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欠缺及其弊端不容忽视。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就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法学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学生对法律价值、目的等问题的探讨缺乏适度引导;法学教学中不注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如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比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高校才开设该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师资不配套,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现有师资缺乏法律职业者道德培养意识,只专注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简单灌输;教育中缺乏专门的可参照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教学中仅停留在“填鸭式”的旧有教学方式上,很少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进行法律判断等。这些问题带来了诸多弊端:如当接受此教育模式的法学专业学生成为一名执法者时,致使执法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实中大量司法不独立现象;执法者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执法者缺乏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等。这些弊端,正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4.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有着重要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引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其法治实践及其展现的职业道德则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进而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与进程。由于法治历史传统的缺失和现实中的执法与司法腐败现象的负面影响,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公民中远未树立。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国家,可以想象其法治化的进程是何等艰难。因此,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必须要重视并切实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进而为培养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高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路径探索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非一朝一夕能实现的。当前,高校要在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极其重要,同时,在法学教育中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

在法治完善的西方社会,其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表明:诸如司法伦理、律师伦理等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均被列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而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开设远远滞后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更加遗憾的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并没有包含在国家确立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内。因此,对国家来说,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课程确立为法学核心课程,并规范课程内容,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全国统编教材;对高校来说,要端正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尽快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提升学生的法律道德认知水平,这是实现有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措施。

2.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教育成效的基本保障是教学方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情感教育,且有着自身独特的研究领域和内容。这种独特性要求其必须通过两个阶段才能实现:第一阶段是法律职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阶段,这个阶段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第二阶段是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阶段,这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关键阶段,也是教学方法最特殊的阶段,仅有的知识传授很难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情感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多数法学院系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但教育成效甚微,基本上流于形式。究其症结,教学方法的单一是重要根源。因此,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成效,成为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核心与难点。

3.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基础。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条条框框的简单规制,而是处处蕴含着非常温情的具体伦理问题。例如,民法中的很多知识体现着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理念;而刑法中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谴责的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重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专业教育全过程中,这是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条基本途径。

4.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师资是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的特殊性要求教育者既要有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既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而其本身有着高尚的人格与道德素养。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教育者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是非常薄弱的。相当多的法学院系没有专业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更多的是由诸如法学业、政治学、伦理学等教师兼任。因此,师资建设成为加强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成效的重要一环。

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职业道德高尚的执法者,能具备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能始终在司法活动中保持公平公正,最终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学专业教师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新路径,提升法律后备人才队伍的质量,为学生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一、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

(二)实际能力的培养不到位

(三)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缺乏

我国的法律发展历史在近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外源型的发展,并不是本土内在的自发的发展类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是有所欠缺的。虽然几十年来法律文化的发展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因为欠缺而导致的问题始终还在,比如当前法学教育过于重视法律知识和法条的训练,却完全忽视法律职业素养,更不用说对学生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之时只知法律条文,不知法律文化,更不知法律背后的渊源和价值所在。这样的结果不太理想,法律虽然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法条会不断修改更新,但不变的就是法律背后的东西,比如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还有法律价值等;同时法律也不是孤独的学科,必须也只能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完成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发挥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素养的缺失,导致学生的学习目的太过功利性,仅将其作为工具和手段,缺乏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和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教育环境培养的是以法律为工具的投机者、冒险家,而不是法律至上的正义使者。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完善途径

(一)调整法学教育格局,结合培养能力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

(二)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它终究要与实际相结合。法律应用人就要具备分析法律的能力、概括法律事实的能力、多角度的说服力缜密的论证能力等。按照这个标准,我们不足的地方太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真正落实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总是先设定条件与问题,能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使学生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法律,学生的知识源于自身实践。老师此时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与学生通力合作。目前很多学校和老师都主张案例式教学,但大多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辅助工具,当然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落实需要教师本身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选择的案例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复杂性、争议性以及不同解决方法的冲突性,过于简单的案例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大部分适合的案例需要教师精心挑选或设计。

(三)深化法律职业素养教育

1、高校理工科学生知识文化水平较高,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当前,理工科大学生缺乏辩证思考的能力,但又希望正确认识社会。他们容易接受新知识和新生事物,容易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和变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义明、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重要受益者。

2、理工科大学生理性胜于感性。他们就比较强调自我,更加注重内因,因此可能会造成缺乏沟通,不善交际的情况出现。理T科学生相对比较不善于与人交往,遇到问题或者困惑的时候也不善于与人倾诉,化解心中的矛盾,因此容易造成心理阴影,积怨在心得不到释放,长此以往,就会做出许多对人对己,对社会和同家不利的事情来。其交际困难主要表现为不知道如何与人沟通.不懂交往的技巧与原则。有的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与人交往。有的同学为交际而交际,不惜牺牲原则。

3、偏重理性思维,逻辑分析能力较强。这种思维方式就决定了理工科学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主要考虑怎样解决问题。也使他们追求理想趋向功利化,功利色彩浓厚,急功近利,讲究实惠,甚至失去判断力。

二、加强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教师关键作用高校教师及学生工作者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主体,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理工科院校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严格对教师进行把关,使教师能够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从而才能很好地在课堂教学中把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这就要求专业教师要拥有较高的政治敏感度,自身的思想政治素养要过硬。教师要在课堂上少说空话大话,和学生有所互动,注重实际,以心交心,坦诚相待,使学生真正得到思想的训练,因为学会正确的做事比做正确的事更为重要。另外,理工科院校的辅导员可以引进文科辅导员,也就是让文科出身辅导员在各方面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让他们能够更好的文理结合,促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2、通过社会实践,锻炼学生成才“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仅在课堂上是很难充分表现出来的,他们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性,只有从其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才能全面综合评价。理工科院校学生可以通过文化下乡、科技咨询、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等形式,引导走出学校、深入社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祖国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现状。亲身感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人民群众开拓进取的良好精神面貌,并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认识自我,评价并接纳社会现象,增强作为理工科院校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奉献青春和热血的志愿,促进理工科院校学生的全面发展。

3、加强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可能进入涉及的敏感行业,这就需要他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理工科大学生比文科生法律素养明显薄弱,不仅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要首先以身作则,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为此,需要社会,学校及个人的多方面努力。相对于文科学生而言,理工科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尤其是法律素养明显比较薄弱,距离国家和社会对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理工科大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尊重法律权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防患于未然。

三、结语

关键词:法学教学;学科建设;教学主体;教学改革;教学文化

中国法学教育恢复三十余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学院系已达到六百余个,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九百多个。法学教学规模大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门槛也高了,但是法学学生的就业困境也严重了。作为地方性高校法学院如何做好法学教育,如何立于发展之途,不断向上攀升,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现就结合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法学学科建设,打造法学教学自身特色

一个法学院要被社会承认,必须拥有自身在专业学科领域的某些强项,才能走出去服务社会,形成专业教学的特色内容,显示自身的真正实力所在。

加强学科建设,是法学院重要的工作内容。引进学科带头人,不啻是最好最有效的方式;可是引不进或者没有条件引进学科带头人,就要进行自我挖掘现有的师资潜力,针对性地论证法学院自身应该或者可能具有的潜力,有目的地培育学科强项,逐步产生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要形成可持续的公平的激励措施,构建严谨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建立内外交流、理论联系实践的渠道,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和发挥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法学院必须站得高看得远,身先士卒,科学及时地抓住学科发展的机会,充分发挥已有师资的能量,寻找外在可利用的资源,有目标地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一步一步向前向上迈进,最终形成有自身特色有影响的专业学科特色和教学特色。

二、准确法学人才培养定位,着力实施科学的法学教学,输送有潜力、社会适应性强的毕业生

法学人才培养定位是基本决定法学教学及其人才培养内涵的重要因素。但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何在众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拟定、选择、论证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培养人才的定位,我想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法学人才应是应用型职业化人才,实施综合性全面动态的法学教学

(二)注重形成多元化多样性教学,强调法学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良好构建

(三)树立高校法学教学“双主体”观念,发挥“双主体”相互促进作用

三、实践教学改革,扎实教学建设,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高校要积极有效地进行教学改革,扎实开展教学建设,使高校教学逐步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法学教学同样需要改革,把握好现代法学教学的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

四、规范教学考核,促进教学相长,营造法学教学文化

高校法学教学需要优秀的教学文化,法学教学在此基础上还应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文化,并且通过法学教学特有的教学文化,影响学生法律人格的形成,激发法学学习的兴趣,促进法学教学的教学相长。

[关键词]高效;职业化教育;法学本科

一、地方高校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然而,L期以来,很多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于目标定位模糊,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基本上照搬了国内一些著名法学院系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导致培养出的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普遍缺乏满足社会需求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不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应用型实务人才的需要,以至于造成法学本科专业培养规模越来越大但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却越来越不够的“结构性失衡”的突出矛盾,导致近年来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很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已居就业难的“红牌”专业之列。具体而言,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不准确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确定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国法学界历来对此也存在着较为对立的争论。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法学本科教育是到底是应该实行以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为主还是着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系实践中都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很少有法学院系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内容更为注重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职业教育内容缺失〔1〕。然而,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法律人才的实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以职业为导向,在抓牢学生基本素质能力的同时,突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成为复合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近些年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尽快推行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机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走出一条不同于部属法学院校的发展之路,尽快确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已迫在眉睫。

(二)专业培养方案不合理

长期以来,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因为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培养方案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体现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最为突出。一方面,片面追求知识面的广度而开设了过多的计算机、英语等非专业的公共课程,忽视了法学的专业特点,淡化了法学的专业教育特性。另一方面专业课程设置上大而全,且注重理论方面〔2〕。基本上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照搬教育部确定的的16门核心课程,以传授系统的知识为目的,教学上主要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式,没有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学习法律知识的社会场景,无法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具体运作。因此,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的力度不够。总之,很多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被大大忽略了。显然,这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实践中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

(三)法学教育同质化非常严重,没有办学特色

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多达600多所,这么多法学院系在办学层次、类别上分为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学院系在生源质量、办学目标和经费投入均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客观上要求各个法学院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特色办学。然而如前所述,很多地方高校采取了传统的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的培养模式,且各高校教学体系与内容并无实质性区别,培养方案千校一面。培养出的人才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法学院校成了脱离社会实际的“象牙塔”,造成法学专业学生年年就业难的局面。目前,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这更需要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培养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法学职业化教育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最有效的方式〔5〕。综上所述,在当前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行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化教育模式已是必由之路,因为这种培养机制有利于实行与老牌政法院系及部属高校的法律院系分类培养机制,有利于提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总的来说,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探索,我们确立了以职业化教育的法律本科教育模式,当然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但是只要坚持职业化教育的道路,我们一定可以体现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不同于部属院校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01):37.

〔2〕吴珏,地方高校法学本科职业化教育探索的新思路―――以岭南师范学院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5

(32):196.

〔3〕戴谋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模式探讨〔J〕.学理论,2009,(14):83.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不管从事哪一种法律职业,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或问题。因此,对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养成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非常重要。而要增强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因而其问题意识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其中法学专业教师应在课堂教学、学生课外阅读、实践教学等方面做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学生应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养成路径

一、法学本科生增强问题意识何以重要

二、法学本科生应养成什么样的问题意识

哲学上,问题一般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实际矛盾和理论难题。问题意识是对主体知觉、揭示矛盾内外部诸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心理学上,问题意识是指个体在认识活动中因遭遇到疑难而产生的困惑、怀疑和欲求解决的心理状态。它能够促使个体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超越现状为目的。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认为,问题性也是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思维的问题性表现为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疑惑的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4]。因此,问题意识一般包括两层涵义:第一,问题意识是一种问题性的思维品质,体现了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也反映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第二,问题意识是个体在认知活动中能动地意识到难以用已有认知结构解决问题时产生的一种困惑、探索的心理状态。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笔者认为应着重养成如下三种问题意识。

(一)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

归纳、提炼问题是指从法治社会现实的种种现象或矛盾、涉法案件的各种材料或证据、已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观点中归纳、提炼出应予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处理或研究。而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是一种归纳、提炼问题的自觉自愿的心理趋向,是一种找出问题症结的积极追求。很多情况下,与法学有关的问题并非摆在那里等我们去解决,而是要我们从种种矛盾、种种纠纷、种种观点中去挖掘,去归纳、提炼关键性问题。如果我们缺乏这种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从种种矛盾、纠纷或观点中找准问题的症结,就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的或有效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会主动地去探寻问题之源,其结果要么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要么是在堆砌的材料或众多的问题面前无所适从,谈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具备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应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应养成这种基本的问题意识。

(二)发现新问题的意识

(三)质疑意识

质疑就是对权威的理论、既有学说、传统观念等持批判和怀疑的态度。由质疑而求异,才能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另辟蹊径,大胆创新[6]。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不是认为理所当然而能提出尖锐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科学发明的关键,而且也是许多领域中有创见性的思想家的显著特征。”[7]可以说,质疑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有质疑才能提出深刻的问题,有质疑才能推动现有工作的进步。正如陈先达教授所言:“怀疑精神决定研究深度,没有怀疑精神,即使抓对了问题也可能浅尝辄止。”[8]因而质疑意识是一种比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更深层次的问题意识。立法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认识到立法的不足;检察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发现侦查、审判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公正审判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从纠纷或案件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创新观点或思路,推动法治进步。因此,具备质疑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的重要思维品质。

三、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条件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

(二)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

四、如何增强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

法学本科生如何在大学四年内养成问题意识,法学专业教师起着关键作用。法学专业教师如果没有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就不会在教学中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那么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很难养成的。笔者认为,教师应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场景来引领学生养成问题意识。

1.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主战场教师在课堂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应考虑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要在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用、师生关系的构建等方面引领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

(1)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土壤。课堂上,学生所提出的问题大多产生于教学内容。因此,教师在每一堂课都应安排一些存在探讨空间的、能激发学生思考的内容,以引起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兴趣与疑问。这就要求教学内容不局限于一本教材的观点,而是有选择性地介绍其他教材或刊物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新的学术观点,供学生学习与思考,让学生从不同观点的介绍中产生问题甚至质疑。

(2)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工具。教师应选用有利于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多思、多疑、多问,避免一堂课一讲到底。笔者认为,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带动学生自我思考,培养问题意识,教师应将其作为主要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选用。运用讨论式教学,教师应充分准备要讨论的内容或主题,能让学生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教师应不求问题解答,更不求答案的唯一性,而是要把讨论的问题引向深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要突出对教学内容的探讨,重视设问,让学生思考。教师应在所讲授的内容关键处设问,在知识的运用处设问,引导学生对法学观点大胆质疑,帮助学生发现问题。

2.课外辅导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加速器

教师应在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进一步引领、带动学生主动、积极思考法学、法律问题。

(3)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践行法学知识的引领者。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教师都应贯彻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选材、选题、设问,让学生带着问题或带着发现问题的想法,去创造性进行实践性学习,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

(二)法学本科生是自身问题意识养成的修行者

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在大学四年内,法学本科生能否最终养成问题意识,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学习行动。如果没有学生的自觉行动,教师做得再多再好,也无济于事或事倍功半。通过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并没有养成问题意识,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最终要靠学生的自我修行、积极作为。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1.多学

2.多思

多思就是要运用法学知识与方法多思考法学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学理论问题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学生如果学习知识而缺乏思考,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观点和理论,就会固步自封,不能提升自己所学,更不能从知识中发现问题,提出质疑,那么问题意识是无法养成的。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没有养成,主要原因在于:有的学生不但学了,而且思了;而有的学生虽然学了,但没有思;甚至有的学生既不学也不思。因此,学有所思对于问题意识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为养成问题意识,课堂内,学生应在教师的引领下,自觉主动地思考问题,大胆提问,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课堂外,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积极思考问题,大胆质疑所读观点或知识,养成边读边思的良好习惯。

3.多实践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多实践就是要多参加一些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应用于析案解问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实案分析、专业实习等。因为将法学知识与方法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中更容易认识自己的不足,也更容易化解所学所思的疑问,更能提出贴近现实的法学问题。因此,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绝不能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自己的思维中,而是要自觉地参与到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去,通过各种途径与现实案例或重大法治事件打交道,通过对案例或事件的分析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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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法学本科;应用型;司法考试;法律诊所

一、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危机与困境

法治昌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社会是否真正和谐繁荣的起码标准。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常识决定了法治进程不能只有法律规则,必须在整体社会成员中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是高等法学教育在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

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

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

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

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

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

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

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

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

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

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本科阶段大幅增加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比重,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共识

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不单纯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从法学教育理念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全新变革。结合实际,民办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当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竞争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理念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对法科学生学习方法论的培养。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件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律条文,是能动的方法。

其次,对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可能是学生未学到的或无法在隔离开的部门法教学中学到的东西,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和未学习过的法律。通过具体实践,使学生亲自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无法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的要求的弊端。

最后,对法科学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开展诊所式法律方法,使得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会更显着。诊所式课程,给学生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这当然也是日后其从事职业活动的道德标准和要求。

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及国内几个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全国已有7所法律院系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效果极为显着。结合民办本科法律院系自身灵活性、适应性强的特点,及时引进、借鉴这种新的教育模式,使学生经过此种教育模式的训练,真正具备比其他法律院系学生更强的法律职业综合素质,是我们改革的又一中心任务。

五、结语

在法学高等教育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要以质量和特色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只能实事求是地承认和面对自身的先天不足,迅速纠正那些违背法学教育规律的急功近利的短视做法,励精图治,苦练内功、脚踏实地地从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模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以务实的精神,把每一项科学有益的改革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唯其如此,才能逐步得到社会和市场的认可,走上稳步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在当前高职教育中,法律素养培育的总体状况不佳,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职业教育不相适应。因此,分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探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策略与方法,旨在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当前,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形势对劳动者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既要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道德品质,还要培育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环境对技能型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高职院校需要认真分析总结现行培育模式,立足时展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用创新的思维推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改革,着力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一、法律素养的含义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主要是通过其法律意识以及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也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日益走近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素养已然成为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1]。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问卷及统计。笔者对在常5所高职院校已经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答卷1892份。其中,学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就法律基础知识方面是否有收获?13%的同学回答收获很少甚至没有收获,79%的学生回答略懂一些,意义不大,原因是不感兴趣,理论性又太强,在回答有收获的8%的学生中,主要收获是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问是否有必要重新开设《法律基础》课程,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需要全面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问当遇到纠纷时,你首选的解方式是什么?72%的同学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原因是觉得有熟人有关系好办事;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41%的同学回答基本正确,也有一部分同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问到一起校园电脑失窃案,案发后盗窃者将电脑归还本人,此时盗窃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22%的同学认为盗窃者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盗窃者已经将物品归还给失窃者,盗窃者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被调查者中,83%的同学希望有机会到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

四、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目标已经定位为:“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养教育必然不可缺失,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表现为主体期盼、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宁,并以诚挚的心怀来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实践法律[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站位,只有人人都“信法”,摈弃“人治”思想,推动法制改革进程,社会才会早日实现“法治”。

总之,通过思想上重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行动上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方式,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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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法律知识大师从小民之手到权威之口的奇妙变身在这个快节奏、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知识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武器,更是社会和谐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法规体系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普通民众往往感到无所适从,而专业律师则仿佛拥有超凡脱俗的洞察力。那么,是什么让他们能够在这条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大道上一路向前呢? https://www.1lhyh3ij.cn/ke-yan-jin-zhan/46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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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学会副会长: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新闻在他看来,只要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地方立法内容并不一定局限于这三个方面。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 “立法要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http://news.cntv.cn/2015/08/11/ARTI1439265175613768.shtml
8.立法解释中的“四大问题”是什么?独家然而,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受“法律虚无主义”和立法工作“宜粗不宜细”的影响以及缺乏立法经验等种种原因,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严峻现实,国家法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个就是立法解释的长期缺失。 屈指可数的立法解释 法学界普遍认为,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46046
9.青书学堂宪法学(高起专)第一学期作业某镇人口5684人第9题 单选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B: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和罢免 C:政法委员会提名、人大选举和罢免 D:审判委员会选举和罢免 答案:A 第10题 单选题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 A:法律监督机关 https://blog.csdn.net/qq_40602449/article/details/131571441
10.法律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 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